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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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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中国乡土社会的法律多元主义中国乡土社会的法律多元主义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中国乡土社会的法律多元主义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法律多元主义在中国乡土社会的自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多元主义认为,在国家法之外,存在着“一系列大量的法律规范散布于社会之中”。法律多元主义理论进入中国以来,形成了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围绕国家法和民间法这种二元架构,构成了我国民间法研究的基础和核心。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造乡绅”。近现代以来国家公权力对乡村社会的不断渗透,打破了“皇权
2、不下县”的传统格局。改中国乡土社会的法律多元主义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zgl)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上只局限于国家法的“法律一元主义”(Legalcentralism)的批判而兴起的。法律多元主义认为,国家法已经让位于更广阔范围的规范,整个社会由多样的、相互渗透的“规则体系”构成。当今在国家法之外,存在着“一系列大量的法律规范散布于社会之中”。豍法律以某种方式被视为“无所不在”,正如同社会的存在一样广泛,从最简单到最复杂的社会肌体中都能够表现出来。 在国家法之外建构一套法律理论的努力在二十世纪走过了一条漫长的道路。当代法律多元主义理论的渊源可以
3、追溯到尤根·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理论。埃利希在1913年出版的《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GrundlegungderSoziologiedesRechts)一书中,对西方近现代法理学单一地关注于国家法提出了批判。埃利希认为法学家所关注的法律范围过于狭窄,“法学家提到法律时,并不是指人类社会中如法律那样存在并发挥效用的东西,而是专门指在司法审判中如法律一般重要的东西”,这种误区就是睿智如梅因和梅特兰亦难得幸免。埃利希既而认为,适用于司法判决中的国家法自然是应当值得关注的,但法学还应当讨论这样的理由:“有多少已知的法律材料是作为行为规则为人所知并被遵循,以及至
4、多做了哪些使它们为人所知”。豎在追溯西策略律史时,埃利希注意到,从历史到如今,相当一部分的法律并非是由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得自于其他源头。法律本身来自于国家的观念,产生于中世纪晚期国家的政治力量越来越强大的时代,随着专制政府的发展而产生,国家才成为权威、唯一的法律。豏所以,埃利希将关注点集中于“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秩序”。埃利希在考察了西策略律史上的“人类联合体的内部秩序”之后得出结论,即便是今天,个人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由联合体的内部秩序决定,而不是由法律命题决定。这种“内部秩序”一直是法律的基本形式,法律命题正是于这些联合体的内部秩序。一直到今天
5、,决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是以习惯、契约和团体的章程为基础的。豐总之,埃利希将法律界定为一种同社会的所有层面,包括每个工厂和家庭相联系的规范。 “法律多元主义”(Legalpluralism)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弗朗茨·贝克曼在1970年出版的《马拉维的法律多元主义》(RechtspluralismusinMalawi)一书中。贝克曼使用这一套多元主义的法律话语的主要目的在于,将从殖民时代到后殖民时代遍布非洲、亚洲、加勒比和太平洋的殖民地中的“本土法”(Nativelaw),同西方殖民者基于国家政治权力所颁布的法律规范一起,放在现代西策略理学
6、的框架中进行研究。在殖义的特殊语境下的多元主义,结合以西策略学界长期以来对“法律一元主义”的批判,运用了法律社会学、法人类学、批判法学等策略,使得“法律多元主义”这个标签迅速地传播开来。“法律多元主义”已经成为了一种符号,法律人以其标榜学术思想和活动,规划出法学一个全新的次学科,并且通过他们的法律实践活动认识社会中更广泛的领域。 法律多元主义一方面是对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多元化法律的研究,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超国家的法律理论的构建。桑托斯认为,法律多元主义是后现代法律观的关键概念。我们处在一个多孔的法制或法制的多孔性的时代,一个迫使我们不断地转变
7、和渗入的法律秩序的多重X络时代。我们的法律生活是由不同的法律秩序相互交叉即法制间(Interlegarity)而构建的,法制间是法律多元主义的现象对应物。豑 二、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法律多元主义 法律多元主义的理论和策略突破了传统西策略理学的国家法一元化桎梏,这种研究范式在面对复杂的中国社会时,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是极具启发性的。法律多元主义理论进入中国以来,已经广泛的为学界所了解和运用,并形成了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其中,围绕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二元架构,构成了我国民间法研究的基础和核心。自1996年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出版以来,经过这些年的发
8、展,在民间法的研究者们积极的运用和不断总结和反思的过程中,民间法的相关理论得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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