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问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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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问及对策研究  在稳步推进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法律以刑罚执行为主要手段保障着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安宁,依法正确执行刑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影响着民心的安稳,而作为法律公正执行的最后一道保障,完善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工作极为重要。然而,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一)监督立法问题  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问及对策研究  在稳步推进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法律以刑罚执行为主要手段保障着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安宁,依法正确执行刑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影响着民心的安稳,而作

2、为法律公正执行的最后一道保障,完善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工作极为重要。然而,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一)监督立法问题  在我国,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工作范畴和工作原则的规定过于笼统,与此同时,对有关单位忽略监督意见甚至拒绝监督工作的行为的处罚条例更是缺乏,因此导致的逃避刑罚执行监督、一意孤行违法行为、忽视法律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立法疏漏直接导致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衰减,甚至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针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立法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采取不同刑罚方式

3、时的监督手段规定模糊。修改前,当进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判决时,如出现确有错误,即使裁判已经生效,检察机关也有权依法提出抗议,抗议执法执行,以此同时,会启动再审程序,以重新审理案件、重新进行判决。修改后,当确有错误的发生后,检察机关只具有依法提出质疑的权利,提交监察机关的的意见,以期影响判决的执行,决定权依然由刑罚执行机关掌握,然而,一旦判决有效继而执行,很可能造成不公正的减刑、假释等后果,这种辅助性质的监督工作大大降低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也增加刑罚执行的复杂度。  与此同时,监督工作的开展必须公正细致,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然而,经过刑事诉讼法

4、的修改,如若对不正确执法行为的申诉在判决下达20日后提交,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驳回申诉,对超过限定期限的申诉行为不予理睬,这种时间上的限制加大了监督工作的开展难度,也提高了裁决的错误率。另一方面,在监管活动的监督工作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顽固存在却一直未能解决,对监管工作的监督过于简单和狭隘,仅仅取决于检察机关单薄的内部规定,这种立法真空现象不仅削弱监督工作的力度,而且形成了法律漏洞,甚至造成了诸多法律判决的非法执行。  (二)监督体制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中,监督工作的施行更多的侧重于刑罚执行的正确性,避免出现凭借刑罚施行报复的行为,然而,这种过度侧重往往忽略对公民权

5、利的保护,使得非人性化恶劣事件屡见不鲜,如虐待殴打被监管人员,向被监管人员索要钱财等。这种无视法律的恶性行为使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大打折扣,而当被监管人员提出反抗和申诉时,司法机关往往采取内部联合打压隐瞒等行为进一步侵害公民的权利,这种非法侵犯人权的现象从表面上看是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严重下滑,然而,从根本上来说是监督体制的疏忽,导致执法人员敢于违背法律,一逞私欲。此外,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督职能分配也是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恶瘤。以监禁刑和生命刑的执行分配问题为例,监禁刑的执行单位是监察机关的监察部门,然而生命刑的执行单位却并不统一,如果罪犯被判处死刑且立即

6、执行,则此类裁决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执行,然而,如若罪犯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且罪行严重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或缓期两年执行,则此类判决由监所的监察部门执行,这种各自分立的职能分配增加了刑罚执行的复杂度,使得执行判决过程中往往造成不必要的混乱,降低了执法的高效性和准确性。以此同时,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可以参加庭审,观摩庭审全过程,对死刑的立即执行进行监督,然而,这种监督执行分配方式很容易导致思想上的偏颇,先入为主的观念会对判断产生误导,甚至会影响案件判决的客观性,此外,从公诉部门角度考虑,对办案质量的侧重很容易导致对监督职能履行的忽略,使得监督工作的效率大大降低,无法保障法

7、律判决的准确性。  (三)监督执行问题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不仅仅起效于庭审现场,还对整个诉讼活动和劳动改造过程产生影响。然而,针对于实刑和监外执行,刑罚执行的监督工作仍然存在诸多漏洞。实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收监和释放执行两方面。刑诉法第208条规定表明: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种模糊的规定方法使得刑罚执行不确定性大大提高,甚至使人产生同一种刑法具有多种执行方式的错觉,不仅法律的准确性和威严性,还会使人们产生法律不公正的反面思想。以投劳问题为例,当监狱判定此罪犯不宜收监时,拥有拒绝收监的权利,因此,当看守所按照规定将罪犯投送监狱时,监狱往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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