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诉前保全存在的问题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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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诉前保全存在的问题应予重视发布时间:2007-12-1210:48:06  当前诉前保全存在的问题应予重视发布时间:2007-12-1210:48:06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采纳并采取保全措施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

2、依职权主动进行。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15日内必须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有效地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出卖、毁损财产,保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以上规定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却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提供担保和起诉期限方面。由于在提供担保和起诉期限方面的限定,司法为民,便民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下面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管之见。一、关于提供担保存在的问题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的金额(数

3、额),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的规定执行。这是因为申请人今后是否起诉、起诉后是否胜诉正处于未能意料之中,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稳妥起见,法律才规定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无论将来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个规定对法院对于个案的具体案情、案件发展趋势、案件审理结果不了解、不明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上规定严格执

4、行。但是,对案件事实清楚、侵权责任比较明确、债权债务比较明朗的,笔者认为不一定强求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担保也不一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就笔者所在的法院情况来看,2006年全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972件,申请诉前保全62件,占案件总数6.3%。申请诉前保全后,被申请人自动履行17件;起诉45件,起诉后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原告撤诉14件,调解结案18件,判决结案13件,判决结案原告均胜诉。诉前保全案件胜诉率为百分之百。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前保全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借款合同纠纷,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类占诉前保全案件总数的92%,其他仅8%

5、。两类案件之中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多,达87%。为何这些诉前保全案件胜诉率为百分之百,主要是申请人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侵权责任已经明确,债权债务已经明朗,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因此,就这些案件来说,诉前保全提供的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应给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必拘泥于民诉法第九十三条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的规定。特别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故的受害者往往是农民或是流动的农民工,他们的住房没有办理产权证,他们无固定的经济收入且收入很低,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6、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应在诉讼之前给受害者予以赔偿,也没有规定应提前付款到医院给受害者予以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动车主也不采取积极配合态度,不主动给受害者垫付医药费。在没有垫付医药费的情况下,医院也不可能给受害者下药治疗的。为了及时治疗,事故受害者不惜穷尽一切办法,多方借款,垫付药费,经济已十分困难,在申请诉前保全时,法院又要求他们提供担保物的数额或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这既不切合实际也不能实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6号《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笔者认

7、为诉前保全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必一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即可参照诉讼保全的条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提供担保数额;不按要求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二、关于起诉期限方面存在的问题你可能会感兴趣:对诉讼保全异议审查制度的探讨不定期借款的诉前催告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财产保全对提高调解成功率的优势作用分析小议财产保全告知制度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对当前医疗损害鉴定的一些思考一家之言:关于法院参与诉前调解的思考免费(.mFFanwEN.):工作心得收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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