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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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快建立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机制,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及各设

2、区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监管部门)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市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报省金融办评定。省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金融办直接评定。第四条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整体分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及风险状况。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风险导向原则。根据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融资

3、性担保机构进行评级。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省金融办会同各市监管部门依据公司治理指标、合规经营指标、业务开展指标、风险防范指标等四类监测指标和现场监管及非现场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分类。第六条按照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由高到低评为A、B、C、D、E五类。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每项分值减扣最低可至0分。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评为A类,得分为80至90分(含80分)评为B类,得分为70至80分(含70分)评为C类,得分为60至70分(含60分)评为D类,得分在60分以下评为E类。(一)A类机构,表明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

4、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风险管控能力强,业务管理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业务创新能力强,经营业绩优良,股东大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二)B类机构,表明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风险管控能力强,业务管理较为规范,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较强,经营业绩较好,股东积极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三)C类机构,表明公司经营存在一定不稳定性,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风险管控能力较强,业务管理存在欠缺,基本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处于行业中游

5、水平,股东能够对公司业务发展给予支持。(四)D类机构,表明公司经营存在严重问题,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薄弱,风险管理能力低,业务发展缓慢或停滞,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获利能力差并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可能对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威胁,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不足。(五)E类机构,表明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对公司的稳健性构成严重威胁,严重威胁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不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第三章分类依据第七条公司治理情

6、况(10分)(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重大事项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以上每项制度得1分。注册资本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应设执行董事和监事。(5分)(二)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不按章程规定召开的,每次扣1分;股东、董事、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派出授权代表参会的,每次扣1分;未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的,扣5分。(5分)第八条合规经营情况(40分)(一)资金运用情况(25分)上年度月均对外投资额度占净资

7、产不高于监管规定上限的,得2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0.5分。(二)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15分)制定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账户管理情况报告;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客户保证金专户数量符合属地监管要求;与市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任何一项不达标,扣3分。作出承诺不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得15分。第九条业务开展情况(25分)(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10分)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5倍—10倍,得10分;3倍—5倍,得7分;1倍—3倍,

8、得5分;低于1倍,不得分。出现1笔担保业务超过净资产10%的,扣1分,以此类推。原则上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10倍的,不得分。(二)围绕服务“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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