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ID:11232339

大小:39.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7-10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0月26日17时00分152 主题分类:金融保险 “融资” “担保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9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

2、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

3、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省联席会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组成,负责研究制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全省担保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第四条融

4、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和监管。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独立法人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

5、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审批部门的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审批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授权各市(州、地)人民政府确

6、定的审批部门审批,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涉及财政出资的,应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州、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部门应接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且信用良好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资信良好、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省联席会议

7、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贵州省境内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  (一)经批准到省外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经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三)经批准在省内市(州、地)范围内跨县域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第十三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

8、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名称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