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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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宣传板按照《关于哈尔滨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人社发[2015]94号)文件规定,我市将于2015年9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给付。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政策,它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将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因患重大疾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所指“大病”的含义是什么?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中的“大病”不是医学上病种的概念,不受病种的限制,是根据患者自

2、付的合规医疗费用数额来界定的。当个人待遇年度内发生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可以认为已经达到大病标准。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是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2015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的结余部分划出,个人暂不另行缴费。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所

3、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六、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符合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一)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三)参保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四)乙类自付比例部分费用;(五)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六)异地急、转诊个人自付比例提高

4、20%部分费用;(七)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部分费用。八、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确定的,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000元,参保居民一个待遇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线只扣减一次,不重复扣减。九、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参保居民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报销,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即:起付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15

5、万元(含1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额度是否有限额?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设限额,报销金额上不封顶。十一、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从什么时间开始?2015年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开始给付。即: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参保居民发生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规定给予报销。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期与本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十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报销的费用有哪些?(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部分费用;(二)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肝肾移植手术治疗费

6、用限价及术后抗排异用药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三)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四)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部分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及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等限价以上部分费用。十三、参保居民如何进行大病保险费报销?(一)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报销参保居民在全市所有的200余所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即时报销,参保居民只需支付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结算后的剩余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二)个人零星医疗费“一站式”报销参保居民异地转诊、异地急诊、长期异地就医和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

7、,可持相关材料到中国人寿市区各分支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中国人寿合署办公,为参保居民提供“一站式”办结服务,同步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并同步将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费用划入个人银行账户。报销所需材料:医疗费结算票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完整的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本人医保卡(社保卡)、本人身份证和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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