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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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安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2017安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2017安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摘要】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所以出台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那么2017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以安徽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为例来一起看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关

2、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商业承办、统筹协调、政策衔接、稳步推进、持续发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主要目标。2017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大病保险实现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做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  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2017年,全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30元左右筹集,但各统筹地区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议标准,应根据当地城镇居

3、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能力、待遇水平进行测算,结合此前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出等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所有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

4、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对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特殊)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起付标准:可以各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药品目录》暂按2010版执行

5、,待《药品目录》调整后,按新的《药品目录》执行)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其中,凡在国内实行赠药的靶向药品(或其他药品),以该赠药方案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购买药品费用为合规费用的上限。  以下10项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3)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5)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6)各类器官、组织移

6、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8)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  (9)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  (10)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计算、累加支付。  (1)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  (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

7、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四、承办方式  (一)明确承办机构。原则上,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二)实行合同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委托经办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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