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评残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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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

2、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

3、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

4、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

5、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

6、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

7、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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