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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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4年5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注:本法规2009-9-22已经被id305080法规废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

2、自身经济能力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8 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集。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

3、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累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一并按月存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第十二条 企业终止清算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金。第十三条8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从自

4、有资金中列支,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的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盟市、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驻呼市地区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军办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证。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5、侵占、挪用。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存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八条8 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分级存储;以盟市为核算单位,3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40%留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30%下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使用积累金应报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服务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当年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并核拨到盟市。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第

6、二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的税费问题和财务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满十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不满十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在本企业提前退岗休养的,企业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7、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从职工死亡下月起停发。第二十三条8 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本息,职工退休后根据本人愿意一次或分次付给;职工跨地区调动,随同本人转移;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第二十四条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的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付。第二十五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企业负责。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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