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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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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综〔2017〕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省-17-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3个大类。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
2、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并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和优秀教师终身从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家评审。 (五)推荐、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 (二)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7- 四、具体工作安排 详见2017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附件1、2、3)。 附件:1.2017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2.2017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
4、排 3.2017年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福建省教育厅2017年4月6日-17-附件12017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一、评审范围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范围包括基础教育各阶段、各领域取得的教学成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研究基础教育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申报的教学成果须为能反映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过程,显著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重大成果,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
5、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成果须聚焦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主题,并能相互支撑渗透,主要形式可以为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课件、论文、著作等。中小学教材作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之一,其评审办法需做进一步论证,暂不列入本届评审范围。二、申报条件(一)申报成果要求-17-1.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体现时代精神、素质教育核心理念,关注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在教育教学理论发展、改革实践上取得突破,实践性和创新性强。2.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改革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2年以上的
6、学校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3.教学成果具有可复制性,在全国、全省或市域内产生广泛影响,并继续深入研究实践,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级特等奖的成果必须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经验。4.2014年已获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必须是持续推进改革实践,并取得新的进展,方可申报。以上成果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二)申报主体要求1.成果申报单位应为派员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和专业支持。2.成果申报个人,应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
7、并作出主要贡献。教学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退休人员申报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必须至今从未间断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且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3.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6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三、评审名额及申报程序-17-(一)名额分配。2017年,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奖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5项(其中一等奖及以上不超过45项、特等奖不超过15项)。申报名额按奖励总数的1.5倍左右,综合各地基础教育办学规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质量水平予以分配(见
8、附件1)。(二)申报程序。申请奖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通知,可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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