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赦免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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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赦免制度概述赦免制度源远流长,其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存在至今,演替、变更、发展都说明其对于一国国家社会的重要作用。现代赦免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政治生活屮得到了实际的发展和运用,有的国家己经制定了完善的《赦免法》。令人遗憾的是,赦免制度在我国己被遗忘多年,立法和实践层面几I•年未有实质发展和进步。赦免制度的研宄,为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丰富刑事政策理论,构建和谐的国内外关系提供了良好契机。第一节赦免制度的概念一、赦免制度的概念争议世界各国对赦免的定义都不完全一致,但实质上都不冲突,比较有影响的有以下几种:(1)赦免是由国

2、家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与刑的一种刑法制度。马克昌,《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第51页。(2)赦免,通常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免除或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高铭暄,《刑法学原理》,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第244页。(3)赦免乃国家元首依其特权作用变更罪刑之行政处分。高仰止,《刑法总则的理论与实用》,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6,第583页。上面的几种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1)赦免的主体。赦免的主体是国家还是国家元首,在不同政体的国家中规定往往不一致。美国宪法中规定总统和州长有特赦权,意大利现

3、行宪法则规定由两院授权总统行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赦免主体的不同,往往决定着赦免的性质,一般來讲如果赦免的主体是权力机构,那么往往在该国赦免制度就是刑法制度的一部分,如果赦免的主体是行政首脑,那么赦免制度往往就属于一种行政处分。(2)赦免的后果。赦免的法律后果是免除罪与刑罚网者全部,还仅仅只是刑罚的减轻或免除。此点争议大多源于各国赦免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有的国家赦免制度类型多、赦免的法律后果也比较多样;有的国家赦免制度类型比较单一,赦免的法律后果也比较固定。(3)赦免的性质。赦免是一种刑法制度还是行政制度。持前者观

4、点的学者认为,一方面是因为赦免的对象是犯罪人,而且赦免的法律后果是罪与刑的丧失或减少,并且赦免令的执行机关是司法机关。另一方面,根据于志刚博士的观点,赦免制度也是刑罚消灭制度的一部分,可以将其纳入刑罚体系当中,因此属于刑法制度;持后者观点学者认为,赦免一般是由国家元首根据行政权而实施,例如在日本,赦免权归于内阁,并且如果要赦免的话必须经过天皇的认证。因此,上述学者认为赦免制度属于行政制度的一种。二、赦免制度概念再界定赦免制度的概念很多,特别是由于各W赦免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状况不一,导致了对于赦免制度的概念没有统一的

5、认识,但仍然可以从宏观层而对其进行定义。现代赦免制度终其实质,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适用的对象。赦免适用的对象是犯罪人,这里的犯罪人是实质意义上的犯罪人,既包括己被定罪量刑的人,也包括木身因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人。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件未进入到定罪量刑阶段,犯罪嫌疑人即因特赦令而免予刑事追诉的情形。但此时的犯罪嫌疑人也是这里所讲的“犯罪人”。(2)适用的法律后果。赦免的法律后果应是罪刑皆免、刑的免除或减轻、恢复被剥夺权利。这里的赦免后果囊括了赦免制度所奋类型的法律后果,而不仅

6、仅是大赦或者特赦。(3)适用的主体。赦免适用主体从世界范围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国最高权力机关,具体包括人大、议会等;另一种是行政首脑,具体包括总理、总统等。(4)赦免的性质。赦免应是一种刑法制度,本质上是刑罚的消灭制度。综上,笔者认为,赦免制度是指一国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和刑、免除或减轻其刑或者恢复被剥夺权利的刑法制度。第二节赦免制度的类型世界各国的赦免制度并没有统一的类型,不同国家赦免制度的类型也存在同名笄义或异名同义的情形。而且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由于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赦免制度的分类

7、也在发展变化。但从新中国的实践来看,中国只有特赦这一种赦免类型,但大部分学者认为这几次赦免虽然名义上是“特赦”,但实际上在“特赦”过程屮也运用到了下文将提及的赦免性减刑和复权。目前,学界通说是根据赦免的不同表现形式,将赦免分成了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赦免性免刑及赦免性复权。(一)大赦大赦,通常是指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罪犯一概予以赦免的制度。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1页。大赦是赦免制度所有类型中法律效力最高的,这体现在大赦具有潮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它能

8、够使过去的犯罪行为自获得大赦之后变成“非罪行为”的法律效果。某人的犯罪前科会被抹消,大赦之前的犯罪行为不会构成累犯概念中的“前罪”。简而言之,即大赦的法律效力及于罪和刑两者全部。S前,在世界各国赦免由两类主体进行:一是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总统等;二是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括人大、议会等。这些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在实施大赦时必须依照国家的意志并且按照一定的程序性规定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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