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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资产证券化法律理由资产证券化法律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资产证券化法律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资产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必须缴纳所得税,这样一来,证券持有人的税负就比较重。在我国,以公司形式组建SPV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是公司设立条件的障碍。在实践中,SPV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只是为了满足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而设立,自身并不需要有场地设施,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1009-4202(2013)09-000-02 摘要资
2、产证券化把传统作用上的信贷体系和证券市场连接起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使得原本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了流动性,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方面尚不完善,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因此,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理由研究对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法律理由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于20世纪60年代末起源于美国,当时是为了解决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理由而产生的。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
3、成功运作,资产证券化技术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于80年代初走出美国国门,在欧洲资本市场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我们通常所说的资产证券化(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资产池,并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将其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证券,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从法律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在本质上是一项债券,而资产证券化将原本为特定的资产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风险,通过证券化后转移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因而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原始权益人(又称“发起人”或“转
4、让人”),将其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流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又称“受让人”),SPV通过信用增级,提升其受让的资产信用级别,并以此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然后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转移对价,并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的融资手段。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作为金融市场上的创新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产证券化是信用融资。相对于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以融资者的整体信用作为偿付基础,资产证券化凭借独立的资产信用发行证券,其还
5、款主要是资产所产生的流,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以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机构的安全性为依据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因而放弃了对该资产的制约权,将证券化的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移除,所以对于原始权益人来说,该融资过程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第三,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为使拟证券化的资产信用和风险独立于发起人,资产证券化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SPV)来实现风险隔离,从而达到融资目的。 二、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及有关法律理由分析 (一)筛选汇集可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
6、 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证券化法律理由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实施证券化融资的,所以必须首先筛选可实施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的性质要求来看,拟证券化的资产是那些虽然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流的债权资产,并可按资产的利率、期限和类别等标准进行梳理、整合,组成一个资产池。从资产的法律要求来看,资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因为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必须是将资产“真实”给SPV,如果资产无法进行转让,那么也就不能进行证券化融资。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一般都可以进行转让,但有下列情形
7、除外: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与特定主体身份有关的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主要是指金融资产,形成的是信贷合同债权,该债权不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故该条规定不适用;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主要是指包含禁止转让条款的合同。若发起人决定将资产进行证券化,在合同中也必定不会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条款设立的初衷更多是为了避开与其他法规或以后立法的冲突。可见在我国法律对资产转让无特殊限制。 (二)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风险隔离 为了防范证券化的风险,资产证券化
8、的运作过程中专门设立了一个中介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V,其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或第三方设立,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结构中的关键主体。通过构建SPV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将资产从发起人处转移至SPV,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二是使得SPV远离其自身的破产风险,包括自愿性破产和强制破产的可能,保证对投资者的足额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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