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付经济补偿金与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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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付经济补偿金与加付赔偿金本文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话题的引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违法行为,有加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一方面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加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明确有加付赔偿金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专业知识的不足,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既有提出加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又有加付赔偿金的请求。由此,带来了加付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应当如何处理的难题。以下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张某于2010年12月21日申请仲裁,称

2、:经所在用人单位纺织公司提出,双方于2010年4月12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相应的协议,但纺织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后经多次向公司索要,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辞。故不得不申请仲裁,请求:1、公司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2万元;2、加付50%的经济补偿金1.6万元。纺织公司对张某所称均未表示异议,同意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但辩称《劳动合同法》没有加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张某加付50%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一、加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否有效加付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依据系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

3、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中第十条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该文件系原劳动部依据《劳动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法》的相关配套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和宣布失效了一批规范性文件,但上述文件未在废止和宣布失效范围以内。然而,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便该文件仍然有效,也仅能适用2008年1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的相应行为,2008年

4、1月1日以后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已经被加付赔偿金的规定自然替代(备注1)。理由是《劳动合同法》未有加付经济补偿金规定,而是在第八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

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也就是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加付赔偿金,而不再是加付经济补偿金。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有待商榷。加付赔偿金的规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劳动法》有相应的规定。《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

6、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明确“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对比《

7、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两者均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将可能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差异在于:一是《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加付赔偿金的前提系用人单位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二是《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加付赔偿金的标准是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加付经济补偿金就已经与赔偿金并存,《劳动合同法》加付赔偿金的规定并不能替代加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加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应当仍然可以被适用。二、何种情形下应当加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加付经

8、济补偿金的情形。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规定的文字表述看,只要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就必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然而该条款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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