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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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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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病案书写基本要求=-1、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不允许使用纯蓝墨水。门(急/夜)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2、过敏药物、上级医师修改病历、化验单中异常化验结果的标注、“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标记、“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皮试“阳性”及医嘱中的“取消”字样均用红墨水笔。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如:10%KCl等)。4、疾病诊断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

2、—10》书写。5、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一页中错字、漏字、改错不得超过3处或使用非医学术语及不正确使用医学术语超过1处的,需重新书写病历。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6、上级医师的修改病历必须在相关记录后24小时内完成;发生医疗争议和归档的病历不能再修改。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7、任何记录均应注明“年、月、日”,如“2002—11—6”。首次

3、病程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危重病客的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及死亡记录应注明时、分,按24小时计时书写,如“2002—11—6,18:45”。8、病历中每张用纸均须填写病客姓名、住院号、科别及用纸次序页数。9、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血压用mmHg。填写选择项目时,有选择项请用“√”划住所选择项目,没有的内容用斜线销空。10、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及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由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书写,不能由实习、进修医师书写。手术记录由术者书写,特殊情况由一助书写,但术者必须在术后48小时内审阅签字。日常记录可由实习6医师、进修医师和试用期医师书写。11、因抢

4、救急危病客,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师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12、病客每次住院需使用同一病案号。13、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病客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病客本人签署同意书。病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指监护人)签字;病客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病客,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负责人或者被与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客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客

5、近亲属,由病客近亲属签署我院的“知情委托书”后,方可由其签署相关的同意书,并及时记录。病客无近亲属的或者病客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病客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知情委托书”后,方可由其签署相关的同意书。第二部分入院记录书写要求1、入院记录必须在采取病史和体格检查后,经过综合分析、加工整理后书写。所有内容与数字必须确实可靠,简明扼要,避免含糊笼统及主观臆断;对阳性发现应详尽描述,有鉴别诊断价值的阴性材料应列入。各种症状和体征应用医学术语记录,不得用诊断名词。病客提及以前所患疾病未得确诊者,其病名应附加引号。对与本病有关的疾病,应注明症状及诊疗经过。

6、所述各类事实,应尽可能明确其发生日期(或年龄)及地点,急性病宜详细询问发病时刻。2、入院记录应尽可能于次晨,上级医师查房前完成,最迟须在病客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病客,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师应当在抢救(急诊手术)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但是,必须先书写详细的病程记录。3、上级医师必须及时审阅入院病历,最迟在病客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后,修改者用红墨水签名和签日期。4、体格检查中的神经系统描述,反射不存在用“—”表示,减弱用“+”表示,正常用“++”表示,亢进用“+++”表示,阵挛用“++++”表示

7、。65、入院诊断从病历中线开始书写,不允许下“腹疼待诊”、“晕厥待诊”的诊断。不能确诊的入院诊断要求书写医师所考虑的疾病名称,并在其后打“?”。如“宫外孕?”“急性阑尾炎?”。6、最后诊断要求在病客入院3天之内确定并书写在病历上,病客入院1周仍未确诊的必须组织全科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全科讨论未确诊的要积极进行全院讨论或院外会诊(同时上报医务部)。7、最后诊断必须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书写,并签全名,时间应写主要诊断的确诊时间。8、入院病历中的辅助检查是指:(1)入院前1周所做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2)本院24小时内主

8、要实验室检查,如血、尿、大便常规检查和X线、心电图检查等;(3)入院前1个月在外院(地市以上医院)所做的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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