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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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七年六月—229—–目录一、行政许可01.建设项目选址审批…………………………………………………40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1203.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210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3005.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3906.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4707.建筑类企业资质认定(三级)……………………………………5308.商品房预售许可

2、……………………………………………………7809.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8510.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9911.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10312.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1201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271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13515.燃气经营许可……………………………………………………14216.利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1691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

3、理设施审核……………………178—229—–二、公共服务0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18502.建筑施工合同备案………………………………………………1900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950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初审………………………………2040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初审……………………………………2100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单位资质许可初审…………………21507.在建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明……………………………………22108.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初审…………………………227—229—–行政许可—01市住建

4、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36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月1日施行)第39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

5、请选址意见书。三、受理条件材料名称材料项目要求法定依据备注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1份,申请单位盖章有效,市住建局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选址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项目建议书(或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批文有关批文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1份,复印件,单位盖章有效《四川省城乡规划条

6、例》第40条第2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29—–3.选址(线)意向方案仅限于市政类项目,2份,设计单位盖章有效《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第3款“选址意向方案” 注意事项: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水务河道等,还需书面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由申请单位办理、提供。四、办理部门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审批决定证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八、联系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0833-2427369。市住建局工程规划科:0833-2134952。九、注意事项对实施主体做出

7、的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29—–工作流程项目接件项目受理资料初审现场踏勘形成选址意见业务科室办理分管局领导签批发出文件项目办结申请人向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资料现场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办理要件退还申请人修改完善局业务办公会、专家会、规委会审查审批科:2427369审批科: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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