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理由

关于 “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理由

ID:22898898

大小:63.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1-01

关于    “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理由_第1页
关于    “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理由_第2页
关于    “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理由_第3页
关于    “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理由_第4页
关于    “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理由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 “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理由》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理由关于“非法占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理由导读:果的8件,正在审查起诉12件;(2)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3件3人。已作有罪判决1件1人,正在审查起诉2件2人;(3)涉嫌非法经营罪5件6人,均经检委会研究因法律依据不足未起诉;(4)涉嫌集资诈骗罪1件1人,正在审查起诉;(5)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31件44人,均作有罪判决。  (二)司法机关此类案件存在的主要理由分析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的住房及建设用地需求量逐年扩大,由此带来了大量城市土地、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耕地被非法占用的理由,包括非法

2、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宅基地及自留山地违规开发建厂房和用于修建“小产权房”等理由,不仅扰乱了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客观上也给检察机关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挑战。为此,重庆市检察院就全市检察机关“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了一次认真调研,发现了法律适用上存在的诸多理由,并提出了策略倡议。  一、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一)案件数量及种类  据统计,截止2011年11月,3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案件67件91人,主要涉及以下罪名:(1)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7件37人。已起诉至法院作有罪判决的7件13人,已起诉

3、未有判决结果的8件,正在审查起诉12件;(2)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3件3人。已作有罪判决1件1人,正在审查起诉2件2人;(3)涉嫌非法经营罪5件6人,均经检委会研究因法律依据不足未起诉;(4)涉嫌集资诈骗罪1件1人,正在审查起诉;(5)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31件44人,均作有罪判决。  (二)司法机关此类案件存在的主要理由分析  实践中,有的机关对此类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立案查处:有的虽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立案侦查,但只注重打击开发商一方,没有追究土地出让方的责任,导致显失公平:在对待“小产权房”理由上,有的机关以“非

4、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后,由于法律依据不充分没有起诉到法院。有的法院对检察机关移送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件以社会稳定和责任主体不明为由作出答复。不以犯罪论处。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理由的答复》明确意见(法(2010)395号):“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如何处理的理由,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些批复或答复性意见。客观上为检察机关此类案件带来了障碍。  存在上述理由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

5、面:一是未立案或未能起诉或未作判决的案件大多因公、检、法三家对法律适用理由存在一定认识分歧: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追究不力。如对没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等合法手续建“小产权房”,能否适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4项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认定理由,以及对村委会集体决策出租土地使用权能否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村委会主任等法律适用理由目前均不明确,导致目前对“小产权房”的处理理由,无法以刑罚手段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检察机关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主要理由及解决方案  非法占用土地

6、主要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罪”三类犯罪的法律适用理由。深入研究此类犯罪,对于及时发现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难点理由,正确及时适用刑罚手段打击犯罪,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现象发生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一)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律适用理由  从全市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来看,大部分院认为,适用法律不存在根本性障碍,但在研究此类案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歧:  1.对《刑法》第342条的“数量较大”与“大量毁坏”是何种关系理解不一。原《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7、,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转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原有的“非法占用耕地罪”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此法条中的“数量较大”与“大量毁坏”是何种关系,部分院认为二者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法律规定不明确。有观点认为本罪不必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还有的观点认为,虽然无明确表示必须同时具备两种结果,实践中认为同时具备才可构成本罪,前者是量的关

8、系,后者是危害后果,两者应该是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  本人认为,二者是一种并列且为递进关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