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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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腐败典型案例】深圳司法潜规则的牺牲品——揭露《不白之冤》真相——我是1980年从广州调入深圳的国企退休干部(中共党员),合法个人财产蒙受《不白之冤》。现罗湖法已发出《搬迁公告》(详见【附件四之5】,限期搬迁不容情。想不到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竞如此司法不守法,法律权威荡失。利用公权力欺压百姓,对民族同胞雪上加霜,脸面何存?公道正义无觅处,朗朗乾坤已无吾立身之地!难道革命先辈打下的江山变色?“胡汉三又回来了”?现已查明:罗湖法院执行庭本有点同情心,但顶不住罗湖检察院的民行检察科的逼迁施压,枉判《同居析产案》的主

2、审法官陈霞现已调入该科,逼迁系陈霞莫属。记得在枉判之初,本人曾投诉她,终审后我已淡忘此事。想不到陈霞仍怀恨在心,与本案当事人史香娇更关系密切。史香娇花在该案的劳务费近30万元,想必陈霞所得丰厚,难怪如此卖力!罗湖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责令罗湖法院执行官方媛媛逼迁,撕破以人为本外衣。为官一任,莫以百姓可欺!活生生《不白之冤》将激发民愤,让那些上瞒中央、下欺百姓的民族败类见鬼去吧!共产党员要坚持真理,满腔怒火告贪官,疾恶如仇抗强迁!浮想联翩,百感交集,还是毛主席好!还是“四清运动”好!盼人民救星显灵,望“为官一任”主

3、持正义!(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9号《霸房盗车侵权案》和(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856号《同居析产案》,彻底暴露法官(检察官)同流合污、蛮不讲理狡辩、强词夺理推论、颠倒黑白裁决。体现司法潜规则:“不看法律靠关系,不看证据第11页共11页靠人民币”。混了七年法官的杨律师坦承:律师充其量只充当法官托儿,再高明的律师也赢不了官司。律师与法官是交易伙伴,能约出来吃饭表明成事有望,谈条件、定价位;也透露一审最关键,上诉、再审、申诉各程序,级别越高难度越大、劳务费越高,省城再审案付标的30%的劳务费,上京则更高;我

4、的案子标的小,无人会接手。据分赃不匀的惠来县神泉镇陈××透露,史香娇用于《同居析产案》的劳务费近30万元,盗卖汽车的赃款都用于《霸房盗车侵权案》,难怪法官如此卖力!如此黑暗的司法潜规则,唯恐“司法独立”更猖狂!当今“冤假错案”何其多?京城上访有啥用——都是他们说了算。“法治中国”成与否——上访民众感受最深刻!《不白之冤》源于歪曲“同居财产一般共有”,罪魁祸首却是“司法潜规则”和审判机关的同流合污。一、同居期间个人合法置业,应受到法律保护(一)、1999年10月底,我与冒名林娇(原名史清娇,惠来县葛山村人,2001

5、年改名史香娇,曾充当惠来县公安局一名副所长林×文的情妇十多年)的女人同居后购置如下财产:1、2000年6月7日购买商品房一套,《房产证》权利人林××100%;2、2001年4月10日购置本田雅阁轿车一辆,登记于林××名下;3、2002年底在鹤围村投资15万的服装店,一年后被史香娇私下转卖。(二)、置业资金来源清晰、证据齐全(同居女人没有出资证据):1、林××1998年11月20日现有的《农产品股票》82208股,2000年1月19日至2月29日期间卖出60635股,共获得资金178万元,用于购房、买车绰绰有余(详

6、见【附件二】之1的《股东股份变更报表》第1页23~27行)。2、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供的金祥都市花园金玉苑×栋第11页共11页208《产权登记资料》(详见【附件二】之2),显示房产权利人林××100%。3、深圳市深业汽贸公司提供的林××经工商银行付出的购车款2笔共32.6万元(详见【附件二】之3):a、林××2001年5月18日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现金存款凭证》(人民币22万元);b、林××2001年4月10日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银行进帐单》(人民币10.6万元);c、2001年5月18日深业汽贸公司开具

7、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的购车人为林××。4、粤BM8565本田雅阁轿车被盗时的《报警回执》(时间2006-2-10)。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房屋登记办法》第廿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上述财产均属林××的个人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下面是法律专家、学者对非婚同居财产归属的评述及案例:1、著名法学博士徐静莉教授在主编的《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教程》中指出:“非婚同居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转化为

8、配偶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来对待,而不是共同共有,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引自该书第19~23页)”。2、《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原则的概述:“若证明不了是双方的,那么财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即属哪方的。至于房产、汽车、银行存折、公司股权和有价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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