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及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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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的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及客体关于的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及客体导读:卖又以买卖为存在形式,其中一定具有私法性质的因素。私法说和公法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都有失偏颇,作为强制拍卖的一种,强制拍卖船舶在法律性质上同样兼具公法性和私法性。因此我认为对于强制拍卖应当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强制拍卖由海事法院应【摘要】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法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但也存在着很多争议理由。本文通过对相关学说的比较辨析,探析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得出并补充折中说的结论。同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国际公约,兼考虑法律

2、操作中的实践理由,界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客体范围,并对该法律背景下的几种特殊船舶进行阐述,希望在理论上有所突破,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模糊理由。  【关键词】强制拍卖船舶;法律性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一、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  关于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学说上暂无通说,但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私法说  认为强制拍卖属私法上的买卖行为,此种买卖的特殊性体现在,其以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以应买人的应价为要约,而以拍定为承诺。  这种学说把法院的强制拍卖完全等同于私法上的买卖契约,而忽视了强制拍卖过程中法院审判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其所发挥的作用,因此也就无法解释为何法律

3、对于强制拍卖法律效果的规定完全不同于私法买卖。  (二)公法说  认为强制拍卖是公法上的处分行为,只不过是采取了买卖的形式,虽以买卖的方式进行,但其法律效果并不同于民法上的买卖契约,故法院强制拍卖买受人能够原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此种学说把强制拍卖视同为一种公法上的行为,较之私法说,公法说注重强调法院审判权在强制拍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从而将强制拍卖与私法买卖区别开来,但是强制拍卖的目的是将债务人的财产折价变现,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执行,债权人因此得以受偿,买受人亦通过强制拍卖取得了拍卖物的所有权。因此在强制拍卖中不可避开的存在一定的私法性质,完全将强制拍卖界定为一种公法行为,则

4、忽视了强制拍卖中的私法性。  (三)折衷说  折衷说则认为强制拍卖具有双重法律性质,一方面就程序法而言,属于公法上的强制处分,而另一方面在实体上,强制拍卖又具有一定作用私法上买卖的性质和效果。①  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折衷说更为合理。强制拍卖中不可避开的会有国家审判权的介入,势必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也就不能完全等同于私法契约买卖;同时强制拍卖又以买卖为存在形式,其中一定具有私法性质的因素。私法说和公法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都有失偏颇,作为强制拍卖的一种,强制拍卖船舶在法律性质上同样兼具公法性和私法性。因此我认为对于强制拍卖应当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5、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强制拍卖由海事法院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而组织和主持,申请人既非原船舶所有人,拍卖也无需经原船舶所有人同意,可见原船舶所有人的意志是收到限制的,不同于私法契约买卖中买卖双方自由平等达成的合意,所以船舶强制拍卖因公权力的介入而区别于私法契约买卖。与此同时,虽然船舶强制拍卖是在原船舶所有人无出卖船舶的意图而由公权力直接介入之下进行的,但是法律上的强制拍卖仍是以买卖形式进行的,竞买人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参加竞买,拍卖成交之后,原船舶所有人有义务向竞买人交付船舶,竞买人有义务根据约定支付船舶价款,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加之拍卖之前的船舶展示构成了船舶买卖

6、双方的一种协议,这也使船舶强制拍卖在实体权利义务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私法性质。②因此公法说完全将强制拍卖船舶界定为公法行为,忽视了其私法性,对强制拍卖船舶性质的认识并不建全面。而折衷说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及客体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整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不仅考虑到强制拍卖程序中法院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介入,而且也考虑到强制拍卖各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私法性,比较全面的概括了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因此也就更能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强制拍卖船舶以及所涉及到的其他相关理由。  二、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一)强制拍卖船舶一般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

7、、行为所指向的客观对象,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被拍卖的船舶。强制拍卖的船舶必须是被海事法院扣押的船舶,被扣押船舶的范围需要从以下方面界定:  首先应当是当事船舶。所谓当事船舶指引起相应的海事请求或者该海事请求与其有直接关系的船舶,③并且此种界定不以发生海事请求的航次为限。关于可扣押当事船舶的范围,不同的国际公约有着不同的界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制度的影响下,《1952年扣船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除本条第4款及第10条另有规定外,请求人可扣押引起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可以看出排除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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