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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一、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情况简介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整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
2、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两法并存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1331、税基不统一我国原外资税法原则上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却限制扣除,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补偿。2、税率不统一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说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3、优惠政策不统一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
3、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4、税制不统一,导致了税收征管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5、“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6、“两法并存”133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管理”的税制改革原则和方向1、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以主席令第63号发布
4、,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2826票赞成、22票反对、35票弃权)2、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以国务院第512号令公布。两法合并的深远意义:1、新税法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新税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3、新税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全面建立1334、新税法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所得税制度和促进税制的进一步现代化5、新税法有利
5、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自然人性质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
6、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133•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公司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国际惯例。•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法:•
7、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之一在中国•双重标准有利于限制利用避税地避税。机构、场所(非居民):ü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ü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ü提供劳务的场所;ü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133ü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三、征税对象及其确定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对企业或其他取得了收入组织的收益课税。即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所得概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含义:一是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二是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
8、征税对象三是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纯收益征收,是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本质特征四是所得是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应当有一定的载体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33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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