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集行政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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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3年第6期】简介:原告:陈莉,女,31岁,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醒华巷。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新勤,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区区长。  2002年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陈莉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

2、简称区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8月21日晚,我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经营冷饮时,政府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下达处罚决定,未列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即认为我违法占道经营,并强制扣押了我经营用的冰柜、推车及食品、饮料。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物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综合整治指挥部于2002年8月22日补发的8113号物品暂扣清单,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  2.证人陈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执法人员扣押了陈莉海尔冰

3、柜1台(冰柜内有待售食品)及遮阳伞和放置冰柜的手推车。  被告城市管理局和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扣押财产强制措施的证据和依据。  案件公开审理时,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辩称:我局系根据市、区领导的统一布署,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情况进行统一整治,没有违法。  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时提供的证据有:  1.徐州市黄茅岗停车场一份进车单,以证明扣押原告物品品种和数量与扣押清单相符。  2.证人彭远峰的出庭证言。主要内容是:他在参与2002年8月21日执法时,只扣押了1台空冰柜和遮阳伞。  被告泉山区政府出庭辩称:本案被诉行政

4、行为是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该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区政府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法庭认证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存在严重分歧。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对原告陈莉扣押的物品,应该以扣押清单记载的内容为准。工作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扣押当事人冰柜中的食品、饮料及手推车。原告陈莉认为,城市管理局提供的扣押清单不是现场制作的,亦无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清单中记载的物品与实际不符,不能证明执法人员没有扣押冰柜中的食品、饮料及手推车。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  2002年8月21日晚,被告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以原告陈莉

5、擅自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占道经营,影响市容为由,将陈莉在经营中使用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手推车1辆及遮阳伞1把予以扣押,并于第二天向陈莉出具了物品暂扣单,暂扣单上盖有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印章。陈莉不服,遂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被告城市管理局是否扣押了原告陈莉的推车及冰柜内的食品、饮料,双方的陈述不一致。城市管理局虽提供暂扣单和进车单予以佐证,但由于暂扣单不是现场制作的,没有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该暂扣单记载的内容不能采信,城市管理局提供的证人关于只扣押一个空冰柜和遮

6、阳伞,未扣押手推车和食品的证言因为缺乏依据,亦不予采信。  另查明:综合整治指挥部是被告城市管理局自行设立的内部工作协调机构,与该局合署办公。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城市管理局暂扣了原告陈莉哪些物品?暂扣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泉山区人民政府是否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  原告陈莉及诉讼代理人认为,综合整治指挥部无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人员在暂扣物品时未现场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和笔录,亦未在作出暂扣决定后7日内对暂扣物品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故暂扣行为应子撤销,同时应返还违法扣押的冰柜、遮阳伞,赔偿手推车损失200元及食品、

7、饮料损失1000元。  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城市管理局在统一采取强制措施前已下发了通知,原告陈莉未停止非法经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扣押陈莉冰柜时已将里面的食品和饮料移交给陈莉本人,暂扣物品后曾通知陈莉领回冰柜和遮阳伞,由于对方拒领,故不存在违法扣押的情况,也不应该承担有关责任。  被告区政府认为,城市管理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区政府对其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因综合整治指挥部是城市管理局的内设协调机构,且2002年8月21日晚1.《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3年第6期】

8、简介:原告:陈莉,女,31岁,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醒华巷。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新勤,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区区长。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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