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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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保险企业企业所得税培训资料简介07年修订过的,2007年的政策未加上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国税发[1993]149号)(保险定义和保险法中有所不同。《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按保险的保障范围,可将保险业务分为四大类:⑴财产保险。是指各种物质财产以及同它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

2、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承保的各种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与其他利益有关的损失,给与经济补偿。财产保险一般以一年为期。⑵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产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不幸事故、意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的期限一般比较长,有几年至几十年不等。⑶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对符合法律合同规定的责任,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⑷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行为。首先,信用保险是权力人投

3、保他人的信用,如出口信用险,是承保出口商品因进口商不履行买卖合约而遭受的损失;其次,信用保险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和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因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义务或者有违法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业内通常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目前归入在财产保险中开展业务。《保险法》中第三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53第53页共53页企业所得税一、收入(一)保

4、险业务收入(一)保费收入1.分清免营业税险种与应交营业税险种2.按险种分清保费收入(保险公司的决算报表有)3.按渠道分清保费收入(保险公司的决算报表有为测算佣金、手续费收集数据,同一险种不能同时列支佣金与手续费)实际上,佣金一般是寿险公司专用,手续费则是财产险公司专用。新的会计制度中已经将佣金和手续费并为一个统一科目。4.财险都要用专用发票?中介专用发票吗?如果是,是中介代理人(即非个人代理人)都必须使用统一的保险中介专用发票。个人代理人目前使用的是保险公司内部统一印制的收据。(二)分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不缴营业税,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再保险全

5、部取消。相关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3月14日财税字[1997]045号)九、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相关规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6、02]960号2002-11-7)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相关规定3:《关于法定再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05-12-2053第53页共53页保监发〔2002〕109号)按照我国政府加入WTO关于法定再保险的有关承诺,现将调整法定再保险的时间、比例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法定再保险比例调整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20%下调至15%;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15

7、%下调至10%;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10%下调至5%;自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再保险全部取消。相关规定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

8、办确定。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一)代勘查收入(在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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