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新公司法中的法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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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新公司法中的法律构成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总则一般规定与分则特别规定相结合的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款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法律规范。分则特别规定是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承担,出现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之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我国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次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揭开公司面纱”不再只是教材里的一个法律概念,为司法审判提供了运用这一法理的依据。在此之前,我国法院要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因为缺乏实体法上依据,因此不得不借助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依据,通过法律解释和技术处理在个案中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现在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官不必舍近求远,求助于高度抽象的民法基本原

3、则了。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这一制度其法律构成如何?本文就第二十条的一、三款规定进行解读,探索其法律构成。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给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依据。从第一款“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条文来看,这一条又应视为对股东权利行使的要求,换言之,公司法对股东的一般要求是,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个原则要求类似于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股东滥用法人人格,以法人作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工具的行为构成股

4、东权利滥用的情形之一。此款规定纲举目张,从正面意义看,是设定股东权利行使的界限,旨在平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反面推论,则设定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条款。其意义有二:一是明确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在规范的逻辑上,惟有存在股东权利不可滥用的法定义务,才有其后的滥用行为发生后,在一定情形下股东需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和法理依据。二是构成公司法规范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关系的一般条款。公司法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多个方面用多个条款进行了规制,例如公司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宣布我国公司法保护公

5、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但就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该款规定是一般性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因为在分离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下,股东较之于债权人处于优势地位,股东的投资风险和责任降低,而同时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大大增加,特别是所谓的“道德风险”的存在,更增加了股东将投资、经营风险外化的可能。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本是为了鼓励投资活动,增加社会财富,若是将其作为工具用于不法目的,法律是不能容忍的。就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关系而言,债权人是股东、公司外的第三人,公司法保护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是在保护公共利

6、益。换而言之,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在一般意义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宗旨在于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仍存在如下疑问:它是否会为成为逃避第三款适用的途径?鉴于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条件的严格性,公司债权人可能谋求绕过第三款的规定,径直以此为依据追究股东的侵权责任,以此达到与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相同的效果。同时,在公司法修订之前,有实务界法官已提出,“公司人格否认是具有侵权性质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行为的

7、违法性,公司人格否认所涉及的民事责任应当是一种侵权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是基于公司股东的侵权行为,根据滥用公司人格并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允许债权人向公司股东直接追索责任。公司独立人格否认的结果,是将公司责任追及到股东,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否认公司人格在于使因公司独立人格滥用而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符合具有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的特征。”[①]按照这种思路,既然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的对象是股东的侵权行为,那么,与其诉诸举证责任繁重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来实现追索公司股东的目的,不如直接运用第一款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般规

8、定,追究股东的侵权责任,因为股东违反法律保护他人的规定,亦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范是否有成为具文的可能?因为这一条的实际效果还未显现,但愿只是笔者的一种臆测。二、公司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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