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4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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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件4浏览次数:6  发布时间:2009-3-38:40:06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泌阳县地税局稽查局张林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纳税人的定义第一条在中

2、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政策解读(1)新法以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说明事项:一人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新旧比较新法:以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法人所得税制)旧法:以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独立核算单位:开设银行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现实意义:影响不同地区税收分配“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2

3、.纳税人的分类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法二条,条例三、四条)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法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规避。--实际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不易操作。3. 企业所得

4、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5、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二、扣缴义务人1.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2.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

6、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4.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

7、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三、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1.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2.非居民企业:A: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以及发生境外但与所设机构场有实际联系所得B: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征C: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征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8、;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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