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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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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持卡消费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为很多商家所推崇。总体上看,在这种消费模式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如何从法律的角度保护自己,文章从持卡消费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除三个阶段中易出现的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关键词:持卡消费;消费者权益;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73-02作者简介:朱传斌(1971-),男,汉族,安徽宣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江西财经大学研宄生。近年来,不少商家在销售式和理
2、念上推旧出新,销售方法五花八门,向消费者预售一定面额的购物卡就是其中之一。消费者在接受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就会从购物卡中扣除相应的价款。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合理的费用。”应该说,本条的规定较为合理的解决了有关持卡消费中消费者和商家的权利平衡,但是由于在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处于明显
3、的弱势地位,加之我国目前社会的监管体系不完善,相关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近年来有关持卡消费的投诉不断。本文试从持卡消费的含义出发,分析其中的法律适用,并提出自己的建一、持卡的消费的含义我国《合同法》在总则及分则中,都没有专门规定持卡消费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持卡消费属于无名合同。这里的所指的卡可能是购物卡,会员卡,充值卡,纸质的代金券等。从整个合同的缔结及履行过程来看,该合同的主要特征就是消费者预先向商家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然后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消费。每次消费时,商家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的一种消费
4、方式。所以目前不少学者将这一消费形式定义为预付式消费。从民法的角度看,当消费者向商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钱款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消费者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商家处于债务人的地位,商家必须按照其承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商品。二、持卡消费中可能存在的争议及法律适用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在实际生活中,商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向消费者收取卡费,一种是商家口头告知,双方之间并不签订正式的合同;另一种方式是商家提供格式文本,在文本中商家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逐条列出。关于对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及对
5、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如何理解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在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进行了规定。在格式合同中,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免除或者限制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的条款,要求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提醒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商家常常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自己对合同有最终的解释权、消费卡过期作废、单方解除权等。根据我国新颁布的《消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
6、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由此可见,商家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的“霸王条款”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至于商家对格式合同有“单方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对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方可解除合同。对于法定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解除条件。由此可见,在格式合同中商家约定的自己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二)合同履行阶段在合同履行阶段,由于此时的消费者已经将钱款全部支付给了商家,因此其是否能够得到购买消费卡时商家承诺给出的服务,是一个很大的疑
7、问。总体上来说,消费者是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此阶段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主要有商家单方面终止或者变更服务内容,降低服务的标准或者提高服务的价格。比如消费者到健身房办理一张健身卡。刚开始时健身房里提供了空调、淋浴房、休息室、免费的饮用水等比较全面的设施设备,过了一段时间,由于人数较多,休息室都被改成淋浴室,免费的饮用水变成了收费项目,服务的水平严重下降。有的超市在开业时,以低价格高质量物品吸引消费者,很多人据此购买了购物卡,过了一段时间后,商家突然对主要的商品大幅涨价。这些情况宄其法律性质而言,实质就是民
8、法上的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第68条中指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商家在收受消费者支付的卡费后,其服务的标准与事先承诺的不相一致,消费者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消法》第55条的规定,对商家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惩罚性的赔偿。由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对于商家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这一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三)合同解除阶段的法律适用关于持卡消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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