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难点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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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闭公司的小股东:似乎被法律遗忘的群体北京良弼律师事务所孙智全一、案情概要及问题的提出封闭公司(acloselyheldcorporation),按照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TheSupremeJudicialCourt)首席大法官Tauro于1975年在Donahuev.RoddElectrotypeCo.一案判决中给出的定义,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的公司:1、股东人数很少;2、没有现成的公司股权份额交易的市场;3、控股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和经营。Donahue,328N.E.2dat511。原文为:“Wedeemaclosecorporationtobetypifiedby:(1

2、)asmallnumberofstockholders;(2)noreadymarketforthecorporatestock;and(3)substantialmajoritystockholderparticipationinthemanagement,directionandoperationsofthecorporation.”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apubliclyheldcorporation)相对应,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前述第2项特征,公众公司的股份一般而言存在一个流动性较高的公开交易市场。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区别的存在,公众公司的股东在对公司管理层、大股东的行为或公司业绩不满

3、意时,一般可以通过卖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用脚投票、退出公司,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自身利益的自力救济。而封闭公司的股东没有这种退出公司的渠道,因此在面对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操控公司对其利益造成影响时,只能求助于外力干预,来实现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但是,本人在处理一起股东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案件时发现,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封闭公司的小股东在其合法权益被大股东侵害时,寻求外力救济极为困难。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项目公司由李某、王某和A公司出资组建,持股比例分别为17%、7%和76%,李某担任项目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某和王某为该公司董事

4、;A公司的股东为张某任法定代表人的甲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乙公司和李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丙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张某为A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李某、王某分别出任监事、经理;A公司除持有项目公司76%股权外,无其他资产,也未进行其他经营活动。2009年6月,张某代表甲公司、李某代表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40%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丙公司,A公司办理了该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日,张某代表A公司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60%股权转让给李某,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转让价款。项目公司随后办理了该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

5、两个股权转让交易均未通知王某或乙公司。18王某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先以乙公司为原告,以A公司和李某为共同被告提起股权转让纠纷之诉,认为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40%股权、A公司向李某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60%股权,是恶意串通的不正当股权转让行为,该述股权转让行为的完成造成其通过A公司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利润分配比例大幅缩减,严重减少了其从项目公司可分配到的利润,并且也侵犯了其股东优先购买权,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两个股权转让行为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无效、A公司和李某共同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以房地产项目预测利润为基数计算的因被诉股权转让行为而减少的可得利润)。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

6、司、丙公司均是A公司的股东,两公司之间转让A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乙公司依法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两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理,A公司和李某均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二者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两个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不影响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比例,不构成对乙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故驳回了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人在发回重审阶段介入这个案件,研究了现行《公司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

7、终无奈发现封闭公司的小股东欲通过直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被大股东、公司管理层侵害的利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难找到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在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时,国内鲜有法官会直接依据法律原理、公平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因此,封闭公司的小股东较难通过直接诉讼弥补其利益损失。而提起派生诉讼,封闭公司小股东费尽周折争取来的利益归于公司,公司仍然被当初的侵权者所控制,归于公司的利益能否使小股东实际受益,仍然取决于这些公司实际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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