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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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保险合同问题探讨论文提要:保证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领域上的一项新业务,目前,除了具有指导性的《保险法》之外,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范这一合同引起的纠纷行为,因而本文对保证保险合同所属的合同分类、涵义、特征及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和法理思考,提出一些完善保证保险合同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主题词:保证保险合同问题探讨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得到提高,过去哪种拍胸膛的说法“我敢保险不出事”、“我叫你做的事百分之百保险”,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已经所剩无几。一方自愿花钱“

2、买保险”的做法越来越多的公民见之于行动中,有买人的生命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的;有买处于静态中的房屋、车辆、船舶、等有形的财产保险的,也有买无形的权利与责任,以及处于运动中的财产的保险的。另一方面,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或由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行政法规或命令,实施强制保险,即法定保险,如旅客保险、雇主为员工保险、机动车船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等。再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为了防止出现保险人因一次巨大事故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偿义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即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次

3、序不同,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以上三方面的保险,是保险分类中最常见的几种。然而,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了迗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必须对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进行协商,迗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即签订保险合同。依照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是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可以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二是依据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三是依照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不同范E为标准可以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四是依照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五是

4、依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六是依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在这六大类的保险合同中,也可分为不同的小分类,笔者仅就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证保险合同问题作初步探讨。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涵义及其主要特征要对保证保险合同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涵义进行科学界定和熟悉其基本特征,否则,一切的探讨都是徙劳无益,枉费心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出现的时间较晚,该类合同与相关民事合同关系如何,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从合同,而与之相关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

5、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担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具有独立性,应适用的法律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保证保险合同的涵义,在学术界上也有不同的说法,有的甚至将保证保险合同说成是“担保法上的保险合同”;在合同的分类上,也是众说纷纭,有的将其归于有形的财产保险合同类,有的将其归于无形的财产保险合同类,等等。笔者赞同属于无形财产保险合同类,而且在适用法律上,保证保险合同应当适用《保险法》。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这类合同还可以分为诚实保证保险合同和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6、等。保证保险合同是属于无形财产保险合同的单独形式,是对特定利益或权利、义务的保险。既然保证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且,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法》理论,“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发生的两种主要根据是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因此,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不应像有的学者所说那样仅限于《担保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应考虑到保证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保险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应具有财产保险合同的一些特征,其主要表现为: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保险。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

7、失,必须在经济上能够计算价值,否则,保险的补偿将无法实现。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对于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来确定。因而,保证保险是补偿性保险。只有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而发生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标的是无形的利益,保险价值无法事前准确约定,而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双方估定,此时,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自动失效。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出保险

8、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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