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重点整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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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经重点整合版一、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调整范围: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调整范围:跨国经济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客体:(1)贸易关系,包括货物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服务贸易;(2)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即金融);(3)税收关系,包括纵向的税收管辖权征收和横向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概念: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各个实体之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特点: 

2、  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内部实体的相互关联性法律地位:因其没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故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作为内国法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因为无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必须依照母国或者东道国的公司法设立,且分别受母国法律或东道国法律的调整。跨国公司不是一个法律实体,而是一个经济实体。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内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 四、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1、国内立法大陆法系:民商合一、民商分立英美法系:判例、成文法中国法:民法通则、合同法、80年公约★2、国

3、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主体:(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2)双方营业所在地不是公约缔约国,但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注意:由于我国不承认反致,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所以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他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适用。客体:不适用于下列合同a.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b.船舶、飞机和气垫船;c.电力;d.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e.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

4、用的货物买卖;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g.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中国加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1)书面形式以外的保留,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2)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即对公约的转致、反致提出保留【公约不解决的问题】(1)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2)所有权何时、何地转移以及第三者追夺权的问题;(3)产品责任问题3、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约】有效的构成要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受该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承诺】逾期承诺的效力(1)主观逾期承诺,即

5、没有客观原因,仅由于受要约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承诺逾期到达,这种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是要约人的及时追认仍可逾期承诺有效,即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表示接受该逾期承诺。(2)客观逾期承诺,即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但由于邮递延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该承诺延迟到达的,这种承诺原则上有效,例外是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原要约已经失效。★4.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有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详见众合412-413)★5.风险转移(详见众合415-416)★6.违约救济(详见众合416-4

6、21)不可抗力7、国际惯例:2010年贸易术语的变化:(1)形式上的变化:从按卖方对于买方责任程度逐步递增的EFCD分组,到按适用的运输方式分类。(2)术语由原来的13个减至11个(DAT和DAP取代了DDU、DAT、DAP)辨析DAT和DAP(3)适用范围:国际国内均可适用(4)其他:取消“船舷风险”的概念;链式销售中增设卖方“取得运输中货物”的义务;各方资讯互通义务;电子文件可取代纸张文件 五、国际货物运输法:1、海上货物运输:班轮运输(提单)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租

7、船运输(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限内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2、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和免责: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员在驾驶(多)或管理船舶(少)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失,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不能判断时按照管货不当处理,偏重货方利益3、调整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的主要规定:(详见附1)重点: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

8、变化,责任基础由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转变为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免责事由从航行过失、火灾过失与无过失免责并举转为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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