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在华高管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纳税筹划技巧--正

外籍在华高管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纳税筹划技巧--正

ID:22837774

大小:81.51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31

外籍在华高管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纳税筹划技巧--正_第1页
外籍在华高管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纳税筹划技巧--正_第2页
外籍在华高管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纳税筹划技巧--正_第3页
外籍在华高管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纳税筹划技巧--正_第4页
外籍在华高管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纳税筹划技巧--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外籍在华高管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纳税筹划技巧--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外籍在华董事、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纳税筹划技巧一、高层管理职务的内涵  对于董事的内涵,在实务中都比较清楚,即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公司重大决策制定的参与者,也是对公司决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的参与者。而对于高层管理人员的定义,实务中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关于“高管”的定义和范围,国税函[1995]125号文的规定是: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二、中国个人所得税与外籍董事、高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对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

2、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三个文件进行了规范,主要是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以下是关于这些条文的一个简单梳理:(一)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

3、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的,无论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多长时间,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无论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还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都必须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需注意,针对其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则需分情况进行处理。(二)国税发[2004]97号文的规定1.境内

4、外收入的划分问题 对于境内外收入的划分问题,国税发[2004]97号文提出了“先税后分”的原则,并明确了计算公式:(1)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2)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

5、工作天数÷当月天数)(3)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6、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

7、内和境外所得,可按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的,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来源:北京地税网)1.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8、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