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826319
大小:7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31
《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部展会管理,发展农业会展经济,推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引导农产品生产与消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展会是指农业部主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农业部共同主办、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农业部共同主办、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举办、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举办的各类农业展览、展销和展示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第三条农业部及相关司局原则上不以支持、协办、指
2、导、赞助等方式参与展会举办活动。第四条举办农业展会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农业展会活动应围绕“三农”中心工作,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大局,着力提高农业展会效益,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二)注重创新、推进五化。农业展会活动应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三)促进消费、引导生产。通过在销地举办农业展会,-7-推进产销衔接,推广农业品牌,促进消费,培育市场,引导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四)严格管理
3、、节俭办展。从严控制展会数量,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农业展会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打细算、节俭办展、注重实效。第五条农业部展会管理采取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方式,职责分工如下:(一)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以下简称市场信息司)负责农业部展会管理工作,制定展会管理制度,编制展会计划,承担农业部主办和共同主办以及事业单位举办展会的审核、报批与公布等工作,协调展会有关事宜,监督检查展会有关工作,指导社会团体举办展会。(二)有关司局负责审核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社团提出的展会申请,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程序报批或备案。(
4、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与农业部共同主办展会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事业单位、社团拟于下一年举办或组织参加境外的展会,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至归口管理司局。有关司局将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展会汇总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市场信息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于下一年邀请农业部共同主办的展会,属于首次举办的,按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再次举办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于当年9月底前行文报送农业部。-7-第七条各单位申报展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展会基本情
5、况(详见附表)及展会审批文件,招商招展方案。(二)首次举办展会须提供办展的可行性报告及承办单位办展条件说明。(三)再次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四)委托办展须提供被委托单位资信情况及相关协议。第八条农业部展会按照以下原则审批:(一)对国务院其他部门发来邀请共同主办的展会,一般予以批准。对其他单位发来邀请的,从严控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我部共同主办的展会,应事先征得我部同意,并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三)事业单位举办展会凡能与农业部相关单位联合举办的
6、同专业展会不得重复举办,凡能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的展会应交由社团举办,凡能使用社会资金举办的展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四)展会名称中使用带有“中国”“全国”“中华”字样的展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第九条申报展会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简称农交会)每年举办一届,部内机关司局拟举办的展会活动均纳入农交会。选定下一届农交会举办地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办-7-或农业部直接选定两种方式。申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市场信息司负责组织专家对办展条件进行现
7、场考察并提出建议,报请部常务会议审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下一年与农业部共同主办的各类展会,由市场信息司审核后,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当年提出申请与农业部共同主办的展会,由市场信息司审核后,提交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或部领导传签。(三)事业单位下一年举办的展会,应于当年8月底前向归口司局提出申请。业务归口司局对必要性、办展能力、资金使用、重复办展等相关事项审核后于当年9月底前向市场信息司报送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市场信息司审核后,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农业
8、部常务会议审定。(四)社团举办的展会经挂靠单位批准后,报业务归口司局和市场信息司事前备案。展会举办过程中要接受挂靠单位、业务归口司局和市场信息司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的展会,由市场信息司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印发。除农交会外,其他展会不得以农业部或农业部办公厅以及司局便函印发有关文件。第十一条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展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执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