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102-02&04&05号片区[坂田高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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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龙岗102-02&04&05号片区[坂田高新地区]法定图则No.LG102-02&04&05/01(草案)深圳市规划委员会二OO九年月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下达的2006年度法定图则编制计划,制定深圳市龙岗102-02&04&05号片区[坂田高新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本法定图则包括“文

2、本”及“图表”两部分(1)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2)图表: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附表。目录文本1.总则12.发展功能与定位23.土地利用性质24.土地开发强度35.配套设施46.道路交通67.城市设计88.改造控制109.地名路名规划11图表文本1.总则1.1本图则适用的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贝尔路以北,梅观高速以西,雪岗北路以南的区域,总用地面积517.13公顷。1.2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

3、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与《深圳市中部综合组团分区规划[龙华、观澜、坂雪岗]》(2005-2020)。1.3制定本图则的主要原则是:⑴本片区应以“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为原则,优先解决片区的交通、配套和环境问题,促进城市用地形态向城区化转变、提高发展质量和建设水平。⑵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控制居住用地的开发强度,合理确定人口规模和建筑容量。⑶以近、远结合和规划的可操作性为原则,重点整理和延续已建、已批的土地功能,兼顾用地功能自发调整的要求。1.4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

4、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更改图则中所规定的内容,需依照相关程序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5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2004)确定。1.6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1.7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

5、据进行。1.8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1.9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1.10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2.发展功能与定位2.1发展目标:构建一个产业风貌突出,创业和人居并重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产业基地。2.2功能定位:深圳市龙华-坂雪岗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高标准服务配

6、套的高科技工业园区。3.土地利用性质3.1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等八大类。本片区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3.2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3.3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

7、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3.4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3.5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3.6本图则所示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R4)的权属和用地范围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最

8、终划定的非农用地为准,图则对该类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这类用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其用地性质由该地块编制“城中村(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时统一确定,用地改造性质鼓励发展公用事业、商业办公等项目。3.7本图则中确定为“综合整治”的地块,是指在现状建筑空间形态不发生根本变化的基础上,对地块内现有环境和景观进行净化、美化、优化改造,除公益性设施外,建筑总量不增加。3.8本图则中确定为“整体拆建”的地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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