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行为与特殊法律行为之新观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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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法律行为与特殊法律行为之新观察、法律行为之新分类传统分类法律行为之分类,传统法学以下列二种标准予以区分:1.以为意思表示之当事人之数为标准。可分为一方行为与多方行为。一方行为又称单独行为,即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为。其有须向相对人表示之单独行为,例如,法律行为之撤销、承认、债务免除及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有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之单独行为,例如,遗嘱、捐助行为是多方行为,复有契约行为与合同行为之分。契约行为者,乃以有相对内容之二个以上之意思表示相合致为其成立要件之法律行为。因其须有相对内容

2、之意思表不,故又名双方行为,例如,债编各论之各种债权契约是。合同行为者,乃以数个意思表示为同一方向,同一内容之合致为其成立要件之法律行为,例如,公司之设立行为及股东会之决议,或土地共同设定地役权是。2.以当事人为意思之心理素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有偿行为者,即当事人因财产给付,而自对方取得对待利益之法律行为,例如买卖,价金之给付与财产权之移转,互为对待之利益是。无偿行为者,即仅一方当事人为债务给付,并无对待利益之法律行为,基本法律行为与特殊法律行为之新观察、法律行为之

3、新分类传统分类法律行为之分类,传统法学以下列二种标准予以区分:1.以为意思表示之当事人之数为标准。可分为一方行为与多方行为。一方行为又称单独行为,即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为。其有须向相对人表示之单独行为,例如,法律行为之撤销、承认、债务免除及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有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之单独行为,例如,遗嘱、捐助行为是多方行为,复有契约行为与合同行为之分。契约行为者,乃以有相对内容之二个以上之意思表示相合致为其成立要件之法律行为。因其须有相对内容之意思表不,故又名双方行为,例如,债编各论之各

4、种债权契约是。合同行为者,乃以数个意思表示为同一方向,同一内容之合致为其成立要件之法律行为,例如,公司之设立行为及股东会之决议,或土地共同设定地役权是。2.以当事人为意思之心理素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有偿行为者,即当事人因财产给付,而自对方取得对待利益之法律行为,例如买卖,价金之给付与财产权之移转,互为对待之利益是。无偿行为者,即仅一方当事人为债务给付,并无对待利益之法律行为,例如赠与、捐助是。有因行为者,即当事人为财产供与之行为,必以其供与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为要素之法

5、律行为,例如,提存或抵消之原因,在于免除自己之债务是。无因行为者,即纯以财产之供与为标的,不以其供与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为要素之法律行为,例如,票据行为、所有权让与行为、准物权行为是。近代法律行为之新分类1.新分类之重要性。以上所述传统法律行为之分类,系一种形式上静的分类法,[1]此种形式上静的分类,对于法律行为之性质及其适用,固有其意义,但自权利变动之原动力一日常经济生活关系一观之,法律行为之机能,经济效用却未能充分发挥,故如能将法律行为予以实质动的分类,必较能适应现代法律生活关系之需要,此对于有因行

6、为与无行为之区分,尤见其重要性。2.财产归属与财产异动。举凡权利之变动,财产之主体,或为原始取得者,或为继受取得者。先占取得、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取得、附和取得、加工取得、果实自落取得、时效取得、动产即时取得等,皆属原始取得;而物权及债权之让与、他物权之设定,则为继受取得。依法学家斯丹普之见解,认为原始取得应称曰“财产之归属”,而继受取得别称谓“财产之异动”。[2]盖在财产之归属场合,人之意思行为,并非最重要,良以原始取得所注重者,为一定之事实,而非人之意思行为;反之,财产之异动,人之意思行为,乃

7、继受取得之不可或缺之要素,因为无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则权利无以为前主后主之异动。如是分析,财产之归属既不以意思行为为必要,而法律行为之有因及无因,又存在于意思表示中,则法律行为之有因及无因问题,对于财产之归属并不影响。但财产之异动,因系以意思行为为基础,则其有因及无因问题,殊有从法律之经济作用来加以探讨分析之必要。[3]1.基本法律行为与特殊法律行为。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法律为适应现代经济生活之需要对某一特定法律行为赋予某种法律效果,乃于“民法债权编各论”中订有买卖、赠与、承揽、寄托、合伙……等为适应

8、来日进步之经济生活需要,复承认无名契约、混合契约及联立契约之存在;并多类推适用有名契约,而予以一定之法律效果。就有名契约观之,财产之异动,有赠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互易、租赁等是。不过,财产之异动,首先一定有财产异动之目的与方法,然后再展开其他法律行为盖现时实际经济生活中,因为种种因素,例如价格、规格、季节、消费者嗜好、利润……等等关系,当事人对于财产之异动,常非现时的取得财产,尤以国际贸易见之,而系先诺成的确定财产异动之目的与方法,使之发生经济的法律关系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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