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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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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
2、益。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
3、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六)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出具的主要股东信用报告; (七)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八)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 (九)已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十)具有国家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
4、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后公示申请人的下列事项: (一)拟设立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 (二)注册资本; (三)主要股东名单、持股比例;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5、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登记后20日内,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个人征信机构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
6、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交申请前一年盈利; (二)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三)最近3年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四条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
7、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分支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 (四)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证明; (六)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第十五条个人征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变更《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个人征
8、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并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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