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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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为提高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的法律审查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法律审查指引,供全行法律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参考使用。一、审慎确定可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范围《物权法》规定股权可以出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根据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因此,上市公司股东出质股权,实际就是以股票作为表现形式的股份出质。为表述统一起见,本指引以股份指代上市公司股票。按照《物权法》的要求,股份作为质物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

2、出质人有权处分;二是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在叙作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融资业务时,应注意审核拟出质的股份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如出质人对拟出质的上市公司股份无权处分,或拟出质的上市公司股份依法不得转让,则不应接受其作为质物。(一)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股份股份是股份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份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股份转让的权利。因此,在接受上市公司股份作为质物时,应首先查明出质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判定出质人是否有权将股份出质。14此外,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五条的

3、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份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份,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份。为股份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份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份。因此,上述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买入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份不能作为质物。法律人员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应提示业务部门注意调查出质人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份交易的人员。(二)不得转让或在特定期

4、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转让,一种是协议转让,一种是通过挂牌交易在交易所流通转让。如拟出质股份不能通过上述任一方式转让,则不应接受其作为质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即使债权到期日晚于拟出质股份转让限制截止日,基于下述原因,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一般不宜接受其作为质物:第一,由于在质权设立时该等股份依法不能转让,因此相应质权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第二,如果发生约定的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质权人可能因此时所质押的股份不能转让而无法行使质权,导

5、致债权受到损害。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主要包括:1.按照《公司法》,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2.按照《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

6、转让。3.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下列四类特定对象,则所获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④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投资者。4.按照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无论是对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是对于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包括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进行战略投资所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三年内均不得转让。145.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①本公司

8、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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