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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省七五普法读本(学习笔记)第一章第一节以法治方式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1.民生问题的实质是一个法治问题法律精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生存权、发展权是基本的民生权利,而要保障这些民生权利实现,法治是必由之路。2012年12月,习近平同志在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既突出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又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民生问题的实质是一个法治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这些建立在民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基础上的庄严承诺,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有尊严的生活的时代正在到来,这个时代是公民社会的权利本位时代,只有我国公民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人民在法治的阳光下才会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乌坎村群众的利益诉求,决定成立省工作组,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这彰显了广东省政府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权利、以人为本的为政理念,获得了村民的心理认同,为工作组和村民开展对话协商奠定了基础,最终圆满地解决了此次突发性公共事件。在解决乌坎事件中,碰到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村民委员会对2009年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违法问题的不满。依法处理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012年3月处理乌坎事件的省工作组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依法认定上一届选举整体无效,同时依法重新组织选举,这一切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本质。法理探微一个有尊严的中国人,他是有很高幸福指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而不打折扣,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娱乐方式而不被干扰。在现代公民社会,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各项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就是最大的福利。从这个意义上看,权利就是幸福的代名词。而要获得确定的、可持续的幸福生活,基本的前提之一就是成为现代公民社会之一员,获得公民的资格以及公民的秉性和资质。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发育成完全意义上的现代公民社会时,在个体追求幸福的普遍权利没有得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幸福只能是自上而下被一点一滴给予甚至施舍的,它不可能是普通百姓发自内心的幸福。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获得幸福既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更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李克强总理强调让老百姓过甜日子,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为人民谋幸福为己任,深怀公仆意识,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好事,用行之有效的方式收获民意、赢得民心。法律指南《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十四条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2.宪法,让老百姓更有尊严法律精要 |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张纸上写了什么、怎么写的,不仅决定着我们国家人民民主发展的程度和政治文明的水平,也决定着每一个老百姓具体权利实现状况、个人的自由度和尊严的实现程度。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四次修正,拓展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度和深度,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和强有力的保障,让老百姓在宪法的呵护下生活得更加自由,更有尊严。首先,宪法肯定公民享有平等权。人的尊严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主体。人的尊严寄寓着平等的要求,它一方面促使社会公平、公正,减少弱者的数量;另一方面,它强调即便身为弱者,也拥有和别人同样的尊严与地位。我国宪法肯定公民享有平等权正是对个体尊严充分尊重的体现。其次,宪法肯定了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并明确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俗话说,手中有粮,心里不慌。物质财富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一个人生活得有尊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可以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也为老百姓享有权利和自由,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再次,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老百姓的自由流动奠定了法律基础。在计划经济时代,存在着干部捆在机关里,工人捆在工厂里,农民捆在土地上的局面。实行市场经济后,老百姓从外出打工、经商到出国留学、兴业,流动性大大增加,自由度大大提高。加之现代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发展,更为老百姓的自由插上了翅膀,大大增加了人民的自由度。最后,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对人权尊重与保障的坚定立场和崇高职责的最高层次的宣示与承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当人们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就必然产生高层次的需求。我国宪法在不断扩大公民权利和夯实其实现基础的同时,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人民群众宪法权利的实现扫除了观念上的障碍,在基本原则和制度层面为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是老百姓有尊严的重要保障。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方面可以敦促政府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克制住权力的任性冲动,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每一个公民建立起信奉法律、尊重法律、依法维权的观念。该法的修订彰显了从权本位到法本位和官本位到民本位的正义回归,是法治的一大进步。陈鸣明副省长出庭应诉,无疑是对这一法条的践行,值得点赞。只有出庭应诉的官员越来越多,人们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更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至上。法理探微公民的尊严体现了人的最基本价值,它是公民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丧失了尊严,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都会因此丧失意义。正如当代西方学者所言:人格尊严既非国家,也不是由法律制度所创造并授予的,它所依赖的是人自身的主体性,所以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有鉴于此,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维护是宪法的立宪原理,自由人的人格和尊严是宪法内部秩序中最上位的价值。而我国宪法中的尊严概念相对于西方,又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我国宪法的尊严概念具有超越个体权利的道德深度。西方自康德之后,尊严就成为个人权利的最强表征,成为一种利益资格的最佳证明,西方世界从而也将尊严禁锢在封闭的个体人格范围之内。然而,中国儒家则赋予了尊严与天地普遍精神相连的正气,将超越于个体人格的天地精神与人自身的气节相通。在这里,尊严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不可放弃的个体权利,更是一种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道义担当。因此,我国宪法上的尊严意味着权利,也意味着责任、奉献、担当乃至牺牲,而要实现这种道德潜能就必须要求国家尊重人之为人的资格,辅助实现人格的自我修炼和自我完善。其次,我国的尊严概念具有强烈的民本思想基础,是个体人格对国家权力的超越。因为个体君子人格的养成必须建立在国家尊重、承认公民独立人格的基础上,《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的规定正是这种法治理念的体现。我国宪法用60多年时间逐渐融化2000多年封建制度冰封的人治传统观念。如今,宪法意识在中国普通民众的生活中日益被激活。通过宪法的实施,要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切身感受到宪法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强有力的保障,让人们在宪法的阳光下获得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 |法律指南《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权利边界:公民行使权利不得逾越的围墙法律精要权利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权利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彰显和权利张扬的时代。然而,在行使权利时,公权和私权、私权和私权却经常发生碰撞与争夺。因此在我们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公民权利边界意识的具备显得尤其重要。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见,我国法律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正当地行使权利,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另一方面又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禁止权利人超出这些界限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之所以要对公民权利设定边界是因为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物,总是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人享有权利都是要付出代价的,通过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权利主体明确各自的权利空间,从而避免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所谓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即如果个人权利的行使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在追求自身权利的时候就构成了对他人、集体与社权利的侵犯,那么他就没有自由可言,因为别人也可以跨越法律的边界侵犯他的自由。可见,厘清权利边界,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法律约束下的自由,才是良性的自由。法律在赋予权利主体行使自由权时,规定了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那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前提。杜某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好心办了坏事,给这对夫妻的现实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压力。由此可见,任何人行使权利都要有适度的边界意识。法理探微法律给予一个人某项权利,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权利的外部界限,也就是与其他权利之间泾渭分明的界限。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特定的边界,只要人们找到各自权利的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例如一个人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盖房子,但不得妨碍相邻人的土地,这是他的财产所有权的边界。其次是权利的内部限制,因为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在行使时必须有一个度的限制。如某人有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盖房子,但不能任意盖,在房子的样式和高度上可能受到限制,如果盖得过高有可能倒塌并损害相邻人的利益,这就超出了权利的范围,属于滥用权利。可见,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涉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关涉义务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一项权利的边界以不能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的权利益为限。以中外闻名的中国大妈广场舞纷争为例,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大妈们抽空跳跳广场舞,既愉悦身心,起到锻炼身体之效,又是一种有益的社交与娱乐方式。这本来是好事,可广场舞不是无声无息的,它有喇叭,有音响。你这里一曲歌来一片情,跳得起劲,可周边的住户们怨声四起,尤其是在高考、中考临近的时间段,为孩子学业操心不已的家长们更是忍无可忍!一切权利皆有边界,一切自由皆有限制。你有跳舞权,人家有休息权,有免予噪声打扰的权利。广场舞之争实际上是跳舞人群和被影响人群的权利之争,根源在于人们的权利意识复苏了,权利边界意识却没跟上。人我权利边界怎么划分?自由行事的边界在哪儿算合理?很多人并不清楚,只是一味地放大自己的权利、随意漠视他人的权利,从而导致纠纷不断升级,最后白热化。法律指南 |《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4.公民理性维权是正道法律精要权利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之中的。孤立的权利并不存在,任何权利的存在和实现都具有社会性。在推崇权利本位的当前社会背景下,我们应当认识到:首先,权利本位是和社会本位并驾齐驱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立足于社会这个大集体,严格控制个人本位的私欲泛滥,以求保障每个人正当行使权利;其次,权利与义务是辩证共生、对等存在的,如同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履行其义务一样,权利的行使不仅受到他人权利的制约,也受到法律对其权利的规制和义务的规定。正因为权利的上述特征,公民在维护权利的时候,应该理性,既要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又要文明、理性、智慧,更重要的是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妨碍、损害或剥夺他人的实际上已经人为地把自己从受害人的角色,转化成了不光彩的施害人权利,否则,维权就变成了一种侵权。比如,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当的角色,结果非但无法维权成功,而且极有可能害人害己。受到保护,公民在面对非法强制拆迁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值得肯定的,但维权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程序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法治故事2016年4月10日14时15分许,原定于4月9日夜间乘坐广州至重庆航班的旅客何某,因航班延误时间较长,对航空公司服务不满,遂冲进白云机场航站楼出发厅K岛值机柜台,打砸柜台里的电脑、出票机、凳子等,致使一台计算机显示器液晶屏幕碎裂,无法正常使用。机场公安局民警接到工作人员报警后迅速到场处警并将何某控制。经调查取证,何某对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何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同日20时30分许,北京至广州的323航班旅客沈某因对飞机乘务员服务不满,对其进行辱骂,并拿起一杯水将两名乘务员的脸和衣服泼湿。机场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将沈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沈某的行为属公然侮辱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沈某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在这些方式各异的所谓维权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不满、恼怒、暴力,却看不见文明、理性、智慧。现代社会,公民应具备必要的维权意识,而且这种维权意识越多,就越能推动社会进步。然而,很多人在维权过程中总是游走在野蛮和暴力的边缘。没有丝毫法治观念,这样的维权行径,实际上已经人为地把自己从受害人的角色,转化成了不光彩的施害人权利,否则,维权就变成了一种侵权。比如,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当的角色,结果非但无法维权成功,而且极有可能害人害己。法理探微 |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快速地觉醒并茁壮地成长着。然而,在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时候,却伴随着不和谐的因素,一系列非理性维权事件给世人敲响了警钟。比如,为了证明自己身患尘肺病,河南某农民工不惜开胸验肺;为了证明自己不是黑车司机,打工仔孙某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四川唐某因抵制房屋拆迁而自焚身亡;这些小人物因维权付出了昂贵代价,在为他们扼腕叹息的同时,我们也看到,非理性行为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行为人利益算计的动机:以最便捷有效的方式实现最大的利益诉求。当会闹的孩子有奶喝被普遍认同时,因人而异、讨价还价式花钱买平安的做法越来越多,这不仅违背法治的公正、公平精神,也造成了一种反向激励,促使更多的人选择非理性、非法治方式来维权。当然,在我们要求受害人理性维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为什么在一些地方,理性维权已成为弱势群体享受不起的奢侈行为?很明显,理性维权的成本过高、维权的渠道不畅通等是阻碍公民理性维权的因素。所以,理性维权不仅是公民所要学习的,相关部门更要为其创造良好的维权条件:首先,公民理性维权的成本必须降低。当前过高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让许多维权者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望而却步,典型的如农民工讨薪。当维权的成本超过了维权者可承受的能力范围时,一些非理性甚至是暴力的表达在所难免。其次,必须构建弱势群体维权的绿色通道。比如,解决维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畅通已有的公共维权的渠道和机制,加大监督问责力度,让相关责任部门在面对群众维权时,不能也不敢推三阻四,冷漠无情。再次,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却在侵害群众权益,践踏法律尊严,也激化了公民的非理性行为。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尊重。法律指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章第二节现阶段我国权力监督体系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但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权力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首先,监督主体联动不够有力。现行监督体系是由不同的监督主体组成的一个多元系统,由于体制上缺乏有效的纽带把各个监督主体连接在一起,缺乏整合所有具有监督职能的机关和部门的整体设计和协作平台,监督主体之间沟通协调不够,监督主体各自为战、力量分散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尚未形成综合优势与整体效应。其次,监督重点聚焦不够突出。由于监督职能上的差异,各监督主体在监督事项的选择上,各有侧重,彼此之间少有公约数或者聚合的焦点。表面上看,监督的覆盖面得到了极大的拓宽,但客观上也造成了监督力量的分散,不利于集中优势兵力就当前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而有力的监督。最后,监督合作机制不够健全。在反腐倡廉监督体系中一些双边或多边协作配合机制尚未作出系统化的梳理和安排,一些合作领域需要建立新的合作机制。特别是各监督主体之间合作不够,有的只监督事后违纪违法问题,有的只监督权力行使过程,有的只监督具体的微观事项,尚未就整个监督流程作出整体的设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监督阶段之间尚未有效衔接起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保证。只有让一切监督措施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贴身紧逼,才能使各项监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消除各种滥用、私用行政权力的腐败微生物,才能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法理探微 |自十八大以来,全国上下掀起了作风建设浪潮,一些老虎苍蝇相继落马,干部作风明显好转,但腐败问题仍不容忽视,一些诸如利用快递送礼,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导致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管理缺失、监督乏力。所以,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仍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障。党内监督和国家专门性监督机关双轨并行是我国现行监督体系的特色,但两者之间缺乏有机衔接,两者之间既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又有盲区空白点,很多时候就让腐败分子得不到及时惩处。例如,吃空饷、当裸官、收红包等灰色地带的边缘腐败,缺少法律监督,有些人不仅可以利用已有的制度漏洞进行寻租活动,还可以利用制度漏洞人为地增加寻租机会。所以,理顺各监督主体的关系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首要任务。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一切监督措施贴身紧逼,的确可以让很多官员望而生畏,惶惶不可终日。但是大量堂堂正正、光明正大、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官员不怕这种贴身紧逼。所以说,让一切监督措施贴身紧逼,贴近的是中国老百姓,逼出来的一定是神州的朗朗乾坤!法律指南《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2.监察委员会:三驾马车合并成的超级跑车法律精要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重要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其所产生的影响,不亚于1998年、2003年的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决定》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可见,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将原来的三驾马车合并成一辆超级跑车。法治故事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自秦汉开始就有了专门的监察部门。它在西汉时叫御史府,东汉以后叫御史台,明清改称都察院。不论御史台,还是都察院,监察部门都是单线垂直独立体系,各级监察部门直属于上级监察机关,监察官员只听命于监察部门首长,甚至直接听命于皇帝,目的就是确保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和高效行使。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显著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位高权重。秦代设立的全国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一职,初为副丞相、银印青绶,到了汉成帝时,御史大夫上升为宰相级别,位列三公,金印紫绶,史称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元代,御史大夫官居一品,而且例由皇太子或贵戚兼任。其次,言重责轻。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有一个特权,叫作风闻奏事,也叫风闻弹事,就是只要听到风吹草动,甚至流言蜚语,就可以举报,不必负核实的责任,也不受反坐的处分。再次,独立性强。御史弹劾官员,不必通知照会有关部门,也不必经自己的长官批准。唐代长安四年(704),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一个名叫苏味道的三品官。事后御史大夫批评他:这么大的事也不和长官说一声,不太合适吧?肖至忠回答说:台中无长官。法理探微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将整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察功能,并实现与纪委合署办公。这将带来哪些变化呢?首先,反腐败力量从现有行政权力结构中独立出来,破解同体监督难题。监察部门过去隶属于政府,不能自己反自己。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这意味着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今后将变成一府一委(监察委员会)两院。国家权力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授权,监察权的独立性得到保证,这既解决了监督全覆盖的广度问题,又破解了一把手监督的高度问题,解决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深度问题。其次,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将通过监督执法等手段来遏制权力滥用,通过与纪委合署办公推动党纪与国法的紧密衔接;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再次,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一个填补监督盲点的动态平衡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授权,目前行政监察机关所能监督的只是行政体系内部的国家工作人员,纪委监督的范围限于党员,而实际上存在大量既非党员又非行政体系内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比如学校、医院等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党外人员,由此形成体制内的监督盲区。正在试点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被期待成为全国性的廉政公署。因此,在进行顶层设计、制度建构时,考虑到监察委员会权力的特性,我们应有效地加强监督,这些监督来自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内部监督、自我监督、社会监督和党的监督等。法律指南《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3.巧用舆论空间的双刃剑:自媒体监督法律精要自媒体是近年来新闻传播学界针对最新技术发展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相对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而言的最新发展阶段。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督无所不在,人人都是记者。自媒体舆论监督的主体是普通大众,他们来自不同社会阶层,遍布社会各个角落,使舆论监督的客体具有空前的广泛性,他们可以在各个自媒体之间对事件进行大规模的讨论和批评,从而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其次,传播迅速,善加运用会释放巨大正能量。在自媒体中,每个普通大众都可以通过简便的注册拥有自己的媒体,进而成为潜在的舆论监督主体。公众通过自己的通讯社发布信息后,信息以几乎同步的速度被其他自媒体关注和转发,相关信息的点击率和转载量呈现几何式增长,传播规模和影响迅速扩大。最后,实名监督,更接近事实真相。以前因为自媒体无须实名,也无外部监督,导致其真实性大打折扣。比如,2012年11月28日署名为二黑媳妇的网友在微博爆料,四川达县县委书记李某有9名情妇,经达州市纪委核实,该新闻严重失实,有关部门于11月30日发布官方消息澄清。类似这种经由自媒体传播的失实新闻屡见不鲜,误导了广大群众的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声誉和人格造成了极大的打击。但随着微博实名制管理的实行,自媒体监督的真实性正在不断提高。自媒体舆论监督,从宪法的角度看是个人言论自由权的延伸,是对言论表达权的丰富。所谓言论表达权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由我国公民享有的表达言论、搜集和传播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属于法定权利范畴。自媒体言论表达权在受到宪法保护的同时也受到宪法的制约。比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自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应尊重法人和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要注意握法与非法的界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信息传播工作,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但是,此案暴露出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也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民法总则》已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民事权利写入,强调个人信息取得必须合法,明确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上述情节严重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理探微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群众监督的手段也日新月异。自2010年开始,中国的自媒体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微博、人人网、贴吧等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讲话的平台,在互联网上,人们通过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让自己像一个小小的媒体,转微博、发帖子、评新闻信息、观点、态度便汇入了互联网的比特海。从郭美美的炫富门到雷政富的艳照门,自媒体在进行社会舆论监督、反映民情民意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数据统计,在2010年舆情热度靠前的50起重大舆情案例中,微博首发的有11起,占到了22%。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自媒体存在制造垃圾信息、发布虚假广告、传播不良信息、进行恶意炒作、造谣传谣滋事、制造不和谐因素等问题,从而成为传播社会负能量的平台。比如,2014年10月,网上出现了90后女孩用身体换旅行的招募帖。在豆瓣和天涯论坛上发帖后,被部分微博、微信转发,很快被炒热。后来,这起事件被证实为某社交软件涉嫌色情营销利用假新闻炒作,被国家互联网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自媒体要负起社会责任,坚持正义公平的价值判断,维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同时,我国也应建立针对网络的管理制度,对信息上传、发布、删改、评论各个环节都要加强把关,对那些虚假信息、低俗信息、暴恐信息要及时屏蔽和删除。 |法律指南《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4.党内监督:党员都是局内人5.法律精要强化党内监督,首先要把党中央和国家机关管好。大量案例表明,权力越大,越容易出现灯下黑。要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所有派驻机构都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瞪大眼睛,发现问题。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当前,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通常是你有你的关门计,我有我的跳墙法。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突出监督重点,盯住关键少数。党内监督既要全覆盖,又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制度措施要围绕监督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设计,既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防止领导干部权力滥用;又多设监督探头,注意从巡视监督、执纪审查、审计司法、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事实上,作为中共开展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是伴随着党内民主生活的扩大和党内民主观念的提升逐步确立并完善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对民主生活会制度愈加重视,并且率先垂范。习近平总书记除了参加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参加过河北省委常委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河南兰考县委常委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既是工作的总结,更是党内民主的表现。在查找问题、改进工作、让党员领导干部接受严格的党内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理探微管理好8700多万党员,让他们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对于任何一个政党都是一个难题。当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不仅明确而且实在,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如何防止执政党出现问题?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是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具有自我净化、自我修复的能力。我党历史上不乏敢于监督与乐于接受监督的典范。1960 |年,许多城市粮食告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得知一些地方干部搞特殊,对群众饿肚子麻木不仁,他与基层干部座谈时对这种现象提出严厉批评。1962年2月,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上,刘少奇当面指出财政部向中央递交的报告没有揭露财政赤字,是做官样文章。兼任财政部长的李先念当即表示:我是百分之百地接受,心悦诚服地接受。1988年,邓小平同志在全国人大主席台上吸烟,广东省人大代表红线女递纸条提意见,当他看到纸条后,诚恳接受批评,立即掐灭了烟头,至今仍传为美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发表了一系列讲话,指出强化监督才能管住权力。党内监督中,每名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当前,少数党员同志怕丢选票、怕伤和气、怕惹是非,对待歪风邪气看着、忍着,满脸客客气气,揣着明白装糊涂,毫无党性可言。当好监督者,应坚持党性,讲原则不讲人情,讲纪律不讲下不为例,敢于较真碰硬。而每个党员同时又是被监督者,被监督者只有提高认识,摆正心态,不把监督看作是不信任自己找茬儿整人,把党内监督当作福气和造化,才能虚心、自觉接受监督。法律指南《党内监督条例》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第三节法安天下,德润人心1.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的铁性原则和温情特质 |法律精要在国家治理中,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法治外化于行,德治内化于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推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法治国家能为遵从道德规范者提供嘉奖和回报,迫使狂傲自负的人畏服,迫使他们从自然状态的野人转变为和平社会的公民,迫使藐视道德规范的人最终恪守良心。从这个角度看,法治国家的建立,是实施德治的基础。而法律再健全、体系再完备,如实施法律的人在德上出现问题,必然导致实施不力、纲纪松弛。唯有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让重典治乱的高悬利剑与美德育人的和风细雨刚柔并济,相辅相成,国家才能有序治理,社会才能健康运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不仅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强调的基本原则,更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载入的规定和要求。在国家层面,宪法要求: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在公民层面,宪法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作为末代皇帝,溥仪没有像历朝大多数末代皇帝那样遭遇杀身之祸,反而通过新中国监狱的劳动改造和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德化教育完成了内心的改造,最终成为拥护共产党、拥护新中国的公民。法理探微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在我国,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的治国理政中,既有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之举,也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德治措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时,强调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素中,也包括了法治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法治与德治在构成要素上具有同一性;在作用机理上具有互补性。具体来说,法治和德治之间的同一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具有共同的战略目标,即均将维系共同向善与社会安定团结作为总目标,将遵法守德、使人为善、使人趋利避害作为主要任务;二是具有规范性,均依托于一定的规范进行治理,法治所推行的主要是基于国家制定的法律,而德治遵奉被民众所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三是奖惩性,均以奖励或者惩罚作为保证规范贯彻实施的后盾,在法治的意义上主要指向刑罚、行政处罚等,而德治所使用的主要是社会舆论、名誉机制等。法治与德治又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宪法》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法善治的最大公约数法律精要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现阶段的最大公约数。2016年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们生活的世界落地生根,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可从尊法、立法、执法、司法方面作出努力:第一,道德教化为公民尊法和守法提供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从人类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发展史来看,这种拥护和信仰均源于人们对道德的忠诚笃守和期盼。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通过以礼导行,规范自身,必将显著提高公民对社会规范的认同度,有效促进善治目标的实现。第二,在科学民主立法中更好地立善治的良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无论是制定还是修改法律法规,都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将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使法律体系在道德生态圈中获得正当性认同。第三,在严格执法中更好地弘扬清风正气。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执法既是法律行为,也体现鲜明的道德导向。目前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现象既是对法律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第四,在公正司法中更好地惩恶扬善。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之一,而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性破坏力量。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是司法机关职责所在。法治故事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市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货柜车碾过。让人难以接受的是,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离去。最后,一位拾荒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几天后不幸离世。饱受心灵创伤的280名佛山市民聚集在事发地点悼念小悦悦,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在追悼会和告别仪式之后,小悦悦遗体在广州市殡仪馆火化被带回山东老家。2012年9月5日,肇事司机胡军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见死不救的原因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外,见义勇为者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顾虑。当现有的道德体系已不足以引导社会向善时,法律就不能袖手旁观,制度也不应冷漠依然,为见义勇为者建立法律保障,弥补目前社会大众精神层面的缺失已经刻不容缓。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见义勇为事件得到肯定。2013年11月21日,江苏扬州出租车司机程斌发现路边有人因车祸受伤昏迷,立即将其火速送往医院。一路上,他连闯7个红灯,为伤者赢得宝贵的抢救时间。交警部门表示,按照现行道路安全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有医院病历等证明材料,因救助危难病人造成的超速、闯红灯等行为可免予处罚,这让人们松了一口气。通过法律来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不让好人吃亏,具有实践正当性。法理探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内在关联、有机整合的价值观念系统,分别设定了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从国家层面讲,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同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各族人民的奋斗目标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宏伟目标和价值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民主从来都是以法治为基础和保障的,法治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法治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保障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人类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法治的发展,法治的发展促进了文明的发展。和谐是社会关系稳定和均衡的结果,法治通过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公正的司法裁判机制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社会层面讲,自由的价值观倡导的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这个边界是法治框架内的自由,法治既是自由的起点,也是自由的界限。法治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自由是法治的表现和产物。而平等和公正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本身就是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之上的。从个人层面讲,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也和法治有着密切联系。爱国首先就是要懂法守法。懂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爱国的基础和底线。爱国与否往往是从有无违法的言行方面来界定的。敬业是人们对所从事的职业负责任的态度,这种态度有赖于各种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激励,因此,法治为调动和激发社会的敬业精神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支持。诚信不仅具有伦理上的含义,还具有法律上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是现代民商事法律的帝王条款,既是当事人进行各种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法治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一种实现法律的信用的过程。由此可见,法治与诚信是天然不可分割的。友善是倡导人性的光芒,激发构建社会秩序的正能量。在很大程度上讲,法治的存在是以人性的恶为前提,又是对人性之恶予以遏制的明智选择。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些立法与司法实践都说明,只有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免除其后顾之忧,那么像小悦悦事件再发生时,旁观的群众就敢于出手、见义勇为、阻止惨案的发生了!《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好家风:反腐防火墙法律精要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举凡知书识字之人,莫不熟稔这些词,这其中蕴藏的人生逻辑影响中国两千年。从个人到国家天下,从正心诚意修身到治国平天下,一个不容忽略、不可越过的环节就是家。正所谓一室之不治,何以天下家国,齐家成为步入社会、进入公堂的起点和前提。齐家的关键之一是树立良好的家风。所谓家风是调整维系家庭成员之间情感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道德行为规范。良好的家风是社会美德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家风并不属于私域,更不是老人托管的小事、家属自管的私事。家风与作风犹如并蒂之花,家风浩然敦厚,才有作风严实清廉,家风正才能作风正、律己严、行得正。2015年2月27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重视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把它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有关情况。2016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领导干部要成为道德榜样和良好家风的建立者、守护者。一方面以自身清正为齐家树立标杆,另一方面要严格要求配偶和子女,决不能纵容、默许亲属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谋取私利,以免后院起火,养痈遗患。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家风好,家庭就是清廉从政的第一重保障;家风坏,家庭就是清廉从政的第一道壁垒。你若盛开,清风自来,将家风融于作风,让好家庭与好风气相得益彰,领导干部责无旁贷。其典故所包含的谦和礼让精神实际上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神,它的宽不是宽在六尺上,而是宽在人们的心灵境界与和谐礼让精神上。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家风好,则族风好、民风好、国风好。社会精英层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家风对社会风气有着重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引导和示范作用。千里修书让他三尺,拓展的不只是街巷之宽与道德之厚,还开化奉扬了煦暖人心的佳美嘉善之家风、民风。法理探微家风纯正,雨润万物;家风一破,污秽尽来。苏荣一人当官全家捞钱,上演全家腐,白恩培家风败坏,对亲属放任纵容一些领导干部最终祸起萧墙,问题往往肇始于家风不正、家教不严。据统计,中央纪委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约四成与其家庭成员有关;2015年被查处通报的34名中管干部,超六成违纪涉及亲属。由此可见,家风败坏是干事创业的负资产,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个社会的良好民风是以千千万万家庭的良好家风为基础的,一个执政党的良好党风政风也与广大领导干部的良好家风密切相关。家风与党风政风相互影响、相互渗透。领导干部培育清廉家风,既是对组织信任最好的回馈,也是对家庭圆满最大的保护。要培育清廉家风,领导干部需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坚持严以律己,为家庭成员做表率。领导干部大多是一家之主,要形成良好家风首先必须从自己做起。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如果领导干部自身不正,就难以带出良好家风。其次,坚持传承创新,不断丰富家风建设内涵。中国传统社会的家风家教倡导仁爱、勤俭、诚信、孝顺等,这些价值观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领导干部要善于汲取传统社会家风家教中的积极因素,正家风、严家教。最后,坚持严格要求家属,保证家庭风清气正。要形成良好家风,领导干部就要严格要求配偶和子女,决不能纵容、默许配偶和子女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一旦发现家属有利用自己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倾向,决不能因为亲情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应该坚决制止,防止小错酿成大祸。《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法律安全阀: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精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不可分离,从过去到现在以至未来,法律和道德是度量我们行为良善与否的最重要的标尺。世界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造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为我们今天采用法治和德治两轮驱动之治国模式,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和可借鉴的历史经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屏障。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仅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为道德建设保驾护航。通过法治手段将道德理念与原则予以明确规定,能够起到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正面而积极的作用。比如,我国宪法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把道德内容上升到最高法律地位。公务员法、教师法、法官法等法律对公务员、教师、法官等职业的基本道德做了相应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要求,强调运用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的提升。首先,明规矩,画定行为底线。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把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绝不能做。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让道德动摇之人心中有所忌惮,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其次,惩劣行,形成警示效应。孔子说: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意思是说,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道德、败坏风气的人,就要用法律来惩处。比如,对食品药品等领域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严重无良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管,查办大案要案,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高昂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最后,彰善举,弘扬美德义行。俗话说,好人有好报。但现实中也有时出现好人吃亏、流血又流泪的情况。长此以往,必然寒了好人的心,寒了整个社会的心。我们屡屡看到老人跌倒路人不敢扶起的报道,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必须树立鲜明的道德导向,保障实现善有善报、恩将德报。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法理探微人而无德,行之不远。近几年频频爆出各类事件,从苏丹红到毒奶粉,从多吃多占到矿难不断,从见死不救十八路人到瘦肉精地沟油,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的行为时有发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影响十分恶劣。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加以治理,但是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大量事实表明,一般民众仅靠道德自律、良心谴责是不够的。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当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一些失德行为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惩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失德现象的纠正效率。我们应当加大立法力度,把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及时定为法律规范并加强宣传教育,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自古以来,各个国家都会把社会中基本的道德规范、重要的普遍认同的公序良俗,通过立法程序,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我们也正在朝这个方向迈进。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诚实信用本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被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习近平指出: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同时,对失德失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依法严肃查处、严厉追责;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应该给予相应终身惩罚,让败德者付出高昂代价,让他们如过街老鼠,寸步难行。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二章一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立法背景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实践证明,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但如果没有统一、配套、刚性的问责制度作支撑,问责的执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纪委从2015年下半年着手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数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2016年6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该《条例》堪称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件利器,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也表明党内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更趋成型、更加规范,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是,问责追责之要,在于公信力与执行力的比翼齐飞。责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只有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内容解读1.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700 |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除了坚持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2.问责重点: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问责的重中之重。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出乱子,根源就在于领导者和管理层观念僵化、能力退化以及治理中的利益固化、机制老化。中共作为执政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必须坚持加强自身建设,抓好领导干部、高级干部。管好关键少数才能引领最大多数,高级干部抓好了,其他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干部就会跟着做;党员干部和领导干部抓好了,广大群众就会照着做。2016年7月8日《条例》实施后,已有多起问责领导干部的案例,各级领导干部都有涉及。如,2017年2月8日,依据《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李立国同志的严重失职失责事实,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给予李立国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3.为党员领导干部画出问责红线《条例》第六条为党员领导干部画出问责红线。具体包括6种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在《条例》列出的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中,党的领导弱化位列问责情形第一条,传递出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的强烈信号。4.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双管齐下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现在一些党员干部有一种心态就是,宁愿挨个党纪轻处分,也不愿被通报;即使被通报了,也要尽量保住乌纱帽。我们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应该抓住这种心态,多种手段并用,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比如,福州市晋安区房管局2015年连续发生两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案件,该局党委书记、局长、纪委书记三人都受到了严肃问责,受到免职处理并通报全省,引起了强烈反响;2016年初,纪委在责任制检查中又发现该局局长在免职不到一年就违规转任的问题,这次不仅当事人被再次免职,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责任追究。5.问责执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6.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条文链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章二节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我们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的制定。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为《总则》)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内容解读1.公序良俗成硬法,德治法治相得益彰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善良习俗,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既要遵守法律,又要符合道德规范。践踏道德底线,也是对法律的藐视。法律是外在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遵守公序良俗在《总则》中被确立为硬法,它不只是宣誓性的条款,也是强制措施。2.民事活动要成为绿色行动 |《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我们曾走过掠夺式发展的歧路,也走过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这些发展方式都是不可持续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是一大创新,也是规制杀鸡取卵式的民事活动的法律依据。民事责任中的恢复原状就是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3.为胎儿的利益保驾护航胎儿有别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又是自然人要走过的必然阶段,保护胎儿的利益,实际上是在保护人类的前期利益。《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民事权利是拟制的,当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总则》拟制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制度在时空上的延展。4.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成超国民待遇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育程度不及成年人,但是《总则》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要多于成年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等等。这些特殊保护制度在世界上也是超前的、领先的。5.民事责任优先《总则》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旨在充分保障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实现。当民事主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6.法律说:八岁的孩子是小大人《总则》以八岁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水岭,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济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自理能力与以往相比大幅提高,让他们参与一些和自身智力相符合的民事活动,赋予其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其自身成长和社会的和谐进步。7.六项基本原则成为民法的开路先锋《总则》列举了民法的六项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8.监护无盲区、无死角《总则》将精神病人扩大至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总则》规定了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产生监护人的方式,这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而当父母离异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总则》设立了国家监护兜底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9.特别法人师出有名法人设立目的各有不同,法人的功能也千差万别,《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种分类逻辑清晰,定位准确,是《总则》的一大创新。10.对个人信息、数据严防死守 |准大学生徐玉玉因电信诈骗致死,触动了社会大众的神经。无节制的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令人苦不堪言,加强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11.为网络虚拟财产正名2003年,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在该案的一审、二审中,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游戏运营商恢复原告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的审判结果让人们对虚拟财产有了第一次全面认识。网络游戏中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在实践中逐渐有了财产的属性,变成可交易的商品。《总则》保持了开放性,对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其立法意义在于,明确了其属于财产范畴。12.为见义勇为者点赞英雄流血又流泪,是过去不少见义勇为者的尴尬遭遇,这种状况直接导致社会诚信缺失,道德滑坡。针对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3.英雄烈士不容亵渎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质疑刘胡兰、怀疑邱少云等,大大伤害了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和民族情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4.我在这里等你三年现实生活中,因为诉讼时效过短,很多债权人错失主张债权的良机,留下一个无法弥补的遗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匡扶社会正义,延长诉讼时效是一条有效的途径。《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条文链接《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二章三节给“做好事”立规矩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飞速发展,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公开数据,截至2016年3月17日,公募基金会有1546家,而非公募基金会有3320家,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大约1000亿元。一些爱心人士的扶贫济困之举在赢得广泛赞誉的同时,也产生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带动更多身边人助力慈善事业。然而,在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丑闻接连曝光,郭美美事件、儿慈会小数点事件等给慈善事业发展蒙上阴影。慈善领域或多或少存在挪用善款、骗捐诈捐、信息不公开透明的问题,这不仅玷污了慈善的美誉,伤害了慈善的公信力,也让慈善捐助一度跌入低谷。慈善乱象暴露出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慈善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内容解读1.小慈善扩展为大慈善《慈善法》首先对慈善的范围作了扩展。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慈善主要是指扶贫济困救灾等小慈善,这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基础和重点。而如今,根据《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大慈善概念,即现代慈善,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慈善有四个特点:自愿的、无偿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营利性的。2.民间组织慈善门槛降低此前在我国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造成了实际上的登记难,致使大量民间组织处于非法行善的尴尬境地。为了大幅降低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设立的门槛,《慈善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这就明确了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并且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从而实现慈善是靠民间而不是靠政府,靠大众而不是靠大款的目标。3.网络上谁都可以发求助募捐信息吗?2016年安徽女子谎称因救人被狗咬募款事件、罗尔卖文救女募捐事件等,引起民众对个人募捐行为是否违法的关注。对此,《慈善法》要求首先区分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之间的区别。个人求助是求助人为自己或者亲属、同事、朋友等有直接关系的人请求帮助,并获得资助的行为它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法律不限制,但是求助的真实性需要大家自行判断。 |而个人募捐,是为非亲非故的人来筹集款物,比如有人在微博上发帖,为山区贫困儿童募集学费,或者为某个非亲非故的伤者筹款治疗等等行为。这种行为因为涉及面广、募捐金额巨大而需要法律规范。为此,《慈善法》明令禁止个人募捐,不论是在何种渠道发布募捐信息均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各类基金会、公益组织等相关团体,才能开展。4.慈善公益信托激活海量慈善资产对于慈善信托,很多人都不熟悉。实际上,慈善信托在财富传承制度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英美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诸如比尔&mio;盖茨、沃伦&mio;巴菲特、邵逸夫等人均利用慈善信托来实现自己的财富传承计划。在中国,如今也有越来越多的富豪阶层意识到,家族财富传承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传承,更是一种精神财产的传递。通过慈善活动,将家族成员长期累积起来的美德、文化、文明等精神财富进行传承才是更重要的隐性传承。《慈善法》首次明确认可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这一新慈善财产管理模式。以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具有一定的优势,无须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运营成本低;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更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捐赠人的公益慈善意愿。5.诺而不捐将被追责,对慈善秀说不公益慈善捐赠可以使捐赠者在短时间内获得大众关注与认可,一些公众人物、企业组织通过捐款博眼球赚口碑,公开宣布捐款,结果事后却不捐或少捐。古人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公开作出了捐款的决定,就是向社会和民众作出了一种公开承诺,理应践诺,这样才能取信于民,立足于世。否则,言而无信,久拖不捐,玩消失,从道义上讲理应受到人性道德的谴责,从法律上讲理应依法追究其承诺不兑现的责任。对此,《慈善法》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特殊情形都必须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义务。6.互联网+慈善的平台是法律监管的新对象除了朋友圈的个人求助,近年来,各类众筹平台如轻松筹等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探索出了符合社会现状和大众需求的新模式。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众筹平台,才能汇聚星星之火,让无数身患重病却无钱医治的人看到希望,重获新生。但是,一些众筹平台背后往往就是一家单纯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该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公募资格、公募对象的条件审核、公募款项的来源去向等方面都需要监管和规范。对此,《慈善法》不仅对发起慈善募捐主体身份有一定的限制,对发布公募信息的网络渠道也要求进行认证。此举可以促进网络募捐平台规范化,让网络募捐平台更好地履行审查主体责任;相对于分散的信息发布渠道,统一的平台更有利于公众查询,有利于社会监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重复募捐。7.企业及个人慈善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落实后,会对捐赠人产生更大的鼓励,企业的捐款也更加灵活,例如一家企业第一年效益好,可多捐一些,第二年效益不好则可少捐,只要三年的捐助总额达到三年总利润的36%,即可享受税收优惠。除了对企业捐款的税收优惠外,参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个人捐款总额30%的部分,可作为个人所得税受税优惠的标准。例如某人捐款1000元,可以在3500元以上收入的应交税款所得额中扣去300元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应由单位财务代扣代缴。8.做透明慈善,慈善不能任性而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曾指出,要把慈善事业做成人人信任的透明口袋。但是,根据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透明宝典&ma;&ma;中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南》显示,2015年和2016年的慈善透明公众满意度均为56% |左右。公众的感受尚未达到及格线,这体现出践行透明化工作在未来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慈善法》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必须公开晒账,募捐信息须在指定平台发布,从法律层面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公开化、透明化运行提出了要求。在此背景下,透明度成为检验公益组织是否合格的重要标签。不过,无论是大型慈善机构还是草根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方面都存在不少障碍。具体来说,公益慈善组织棘手之处主要有内部财务管理水平不高、数据披露没有统一规范、会计凭证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存在冲突、会计信息的大众易读性不高等。条文链接《慈善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慈善法》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慈善法》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法》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二章新法导读第四节“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网络安全法立法背景网络可以无限,行为不可无边。我国的治网之道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依法治网。 |依法治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进程。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载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包括依法治网。因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依法治网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依法治网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智能工业、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产业快速崛起,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让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国际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竞争,越来越聚焦在信息网络领域。只有大力推进依法治网,切实保障网络经济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才能够推动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加快普及、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和实现信息经济的全面发展。依法治网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曾几何时,网上乱象丛生,网络犯罪时有发生,虚假信息乱象、网络侵权乱象、虚假低俗广告乱象、网络淫秽色情乱象、标题党乱象等大行其道,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网、网民依法上网,这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该法从根本上填补了我国综合性网络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专门法律的三大空白,是我国网络安全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座里程碑,为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内容解读1.保护第五空间主权原则网络空间已经被视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空间,同时互联网使地球村由梦想变成现实。但在各国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的同时,国家安全的问题也随之凸显。2013年斯诺登事件暴露出,外国品牌可以很容易地绘制出购买国信息系统布防图,其设在国家安全机构下的定制入口组织,完全可以借助后门、漏洞等手段,控制他国的信息设备、窃取核心数据、瘫痪业务系统。我国一直是网络攻击的受害国,每个月有1万多个网站被篡改,80%的政府网站受到过攻击。可见,维护网络安全已上升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地步。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的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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