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南七五普法读本学习进修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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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省七五普法读本(学习笔记)第一章第一节以法治方式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1.民生问题的实质是一个法治问题法律精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生存权、发展权是基本的民生权利,而要保障这些民生权利实现,法治是必由之路。2012年12月,习近平同志在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既突出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又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民生问题的实质是一个法治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这些建立在民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基础上的庄严承诺,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有尊严的生活的时代正在到来,这个时代是公民社会的权利本位时代,只有我国公民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人民在法治的阳光下才会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乌坎村群众的利益诉求,决定成立省工作组,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这彰显了广东省政府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权利、以人为本的为政理念,获得了村民的心理认同,为工作组和村民开展对话协商奠定了基础,最终圆满地解决了此次突发性公共事件。在解决乌坎事件中,碰到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村民委员会对2009年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违法问题的不满。依法处理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012年3月处理乌坎事件的省工作组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依法认定上一届选举整体无效,同时依法重新组织选举,这一切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本质。法理探微一个有尊严的中国人,他是有很高幸福指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而不打折扣,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娱乐方式而不被干扰。在现代公民社会,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各项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就是最大的福利。从这个意义上看,权利就是幸福的代名词。而要获得确定的、可持续的幸福生活,基本的前提之一就是成为现代公民社会之一员,获得公民的资格以及公民的秉性和资质。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发育成完全意义上的现代公民社会时,在个体追求幸福的普遍权利没有得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幸福只能是自上而下被一点一滴给予甚至施舍的,它不可能是普通百姓发自内心的幸福。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获得幸福既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更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李克强总理强调让老百姓过甜日子,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为人民谋幸福为己任,深怀公仆意识,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好事,用行之有效的方式收获民意、赢得民心。法律指南《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十四条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2.宪法,让老百姓更有尊严法律精要 |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张纸上写了什么、怎么写的,不仅决定着我们国家人民民主发展的程度和政治文明的水平,也决定着每一个老百姓具体权利实现状况、个人的自由度和尊严的实现程度。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四次修正,拓展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度和深度,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和强有力的保障,让老百姓在宪法的呵护下生活得更加自由,更有尊严。首先,宪法肯定公民享有平等权。人的尊严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主体。人的尊严寄寓着平等的要求,它一方面促使社会公平、公正,减少弱者的数量;另一方面,它强调即便身为弱者,也拥有和别人同样的尊严与地位。我国宪法肯定公民享有平等权正是对个体尊严充分尊重的体现。其次,宪法肯定了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并明确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俗话说,手中有粮,心里不慌。物质财富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一个人生活得有尊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可以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也为老百姓享有权利和自由,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再次,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老百姓的自由流动奠定了法律基础。在计划经济时代,存在着干部捆在机关里,工人捆在工厂里,农民捆在土地上的局面。实行市场经济后,老百姓从外出打工、经商到出国留学、兴业,流动性大大增加,自由度大大提高。加之现代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发展,更为老百姓的自由插上了翅膀,大大增加了人民的自由度。最后,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对人权尊重与保障的坚定立场和崇高职责的最高层次的宣示与承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当人们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就必然产生高层次的需求。我国宪法在不断扩大公民权利和夯实其实现基础的同时,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人民群众宪法权利的实现扫除了观念上的障碍,在基本原则和制度层面为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是老百姓有尊严的重要保障。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方面可以敦促政府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克制住权力的任性冲动,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每一个公民建立起信奉法律、尊重法律、依法维权的观念。该法的修订彰显了从权本位到法本位和官本位到民本位的正义回归,是法治的一大进步。陈鸣明副省长出庭应诉,无疑是对这一法条的践行,值得点赞。只有出庭应诉的官员越来越多,人们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更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至上。法理探微公民的尊严体现了人的最基本价值,它是公民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丧失了尊严,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都会因此丧失意义。正如当代西方学者所言:人格尊严既非国家,也不是由法律制度所创造并授予的,它所依赖的是人自身的主体性,所以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有鉴于此,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维护是宪法的立宪原理,自由人的人格和尊严是宪法内部秩序中最上位的价值。而我国宪法中的尊严概念相对于西方,又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我国宪法的尊严概念具有超越个体权利的道德深度。西方自康德之后,尊严就成为个人权利的最强表征,成为一种利益资格的最佳证明,西方世界从而也将尊严禁锢在封闭的个体人格范围之内。然而,中国儒家则赋予了尊严与天地普遍精神相连的正气,将超越于个体人格的天地精神与人自身的气节相通。在这里,尊严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不可放弃的个体权利,更是一种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道义担当。因此,我国宪法上的尊严意味着权利,也意味着责任、奉献、担当乃至牺牲,而要实现这种道德潜能就必须要求国家尊重人之为人的资格,辅助实现人格的自我修炼和自我完善。其次,我国的尊严概念具有强烈的民本思想基础,是个体人格对国家权力的超越。因为个体君子人格的养成必须建立在国家尊重、承认公民独立人格的基础上,《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的规定正是这种法治理念的体现。我国宪法用60多年时间逐渐融化2000多年封建制度冰封的人治传统观念。如今,宪法意识在中国普通民众的生活中日益被激活。通过宪法的实施,要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切身感受到宪法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强有力的保障,让人们在宪法的阳光下获得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 |法律指南《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权利边界:公民行使权利不得逾越的围墙法律精要权利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权利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彰显和权利张扬的时代。然而,在行使权利时,公权和私权、私权和私权却经常发生碰撞与争夺。因此在我们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公民权利边界意识的具备显得尤其重要。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见,我国法律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正当地行使权利,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另一方面又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禁止权利人超出这些界限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之所以要对公民权利设定边界是因为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物,总是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人享有权利都是要付出代价的,通过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权利主体明确各自的权利空间,从而避免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所谓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即如果个人权利的行使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在追求自身权利的时候就构成了对他人、集体与社权利的侵犯,那么他就没有自由可言,因为别人也可以跨越法律的边界侵犯他的自由。可见,厘清权利边界,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法律约束下的自由,才是良性的自由。法律在赋予权利主体行使自由权时,规定了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那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前提。杜某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好心办了坏事,给这对夫妻的现实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压力。由此可见,任何人行使权利都要有适度的边界意识。法理探微法律给予一个人某项权利,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权利的外部界限,也就是与其他权利之间泾渭分明的界限。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特定的边界,只要人们找到各自权利的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例如一个人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盖房子,但不得妨碍相邻人的土地,这是他的财产所有权的边界。其次是权利的内部限制,因为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在行使时必须有一个度的限制。如某人有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盖房子,但不能任意盖,在房子的样式和高度上可能受到限制,如果盖得过高有可能倒塌并损害相邻人的利益,这就超出了权利的范围,属于滥用权利。可见,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涉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关涉义务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一项权利的边界以不能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的权利益为限。以中外闻名的中国大妈广场舞纷争为例,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大妈们抽空跳跳广场舞,既愉悦身心,起到锻炼身体之效,又是一种有益的社交与娱乐方式。这本来是好事,可广场舞不是无声无息的,它有喇叭,有音响。你这里一曲歌来一片情,跳得起劲,可周边的住户们怨声四起,尤其是在高考、中考临近的时间段,为孩子学业操心不已的家长们更是忍无可忍!一切权利皆有边界,一切自由皆有限制。你有跳舞权,人家有休息权,有免予噪声打扰的权利。广场舞之争实际上是跳舞人群和被影响人群的权利之争,根源在于人们的权利意识复苏了,权利边界意识却没跟上。人我权利边界怎么划分?自由行事的边界在哪儿算合理?很多人并不清楚,只是一味地放大自己的权利、随意漠视他人的权利,从而导致纠纷不断升级,最后白热化。法律指南 |《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4.公民理性维权是正道法律精要权利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之中的。孤立的权利并不存在,任何权利的存在和实现都具有社会性。在推崇权利本位的当前社会背景下,我们应当认识到:首先,权利本位是和社会本位并驾齐驱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立足于社会这个大集体,严格控制个人本位的私欲泛滥,以求保障每个人正当行使权利;其次,权利与义务是辩证共生、对等存在的,如同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履行其义务一样,权利的行使不仅受到他人权利的制约,也受到法律对其权利的规制和义务的规定。正因为权利的上述特征,公民在维护权利的时候,应该理性,既要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又要文明、理性、智慧,更重要的是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妨碍、损害或剥夺他人的实际上已经人为地把自己从受害人的角色,转化成了不光彩的施害人权利,否则,维权就变成了一种侵权。比如,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当的角色,结果非但无法维权成功,而且极有可能害人害己。受到保护,公民在面对非法强制拆迁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值得肯定的,但维权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程序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法治故事2016年4月10日14时15分许,原定于4月9日夜间乘坐广州至重庆航班的旅客何某,因航班延误时间较长,对航空公司服务不满,遂冲进白云机场航站楼出发厅K岛值机柜台,打砸柜台里的电脑、出票机、凳子等,致使一台计算机显示器液晶屏幕碎裂,无法正常使用。机场公安局民警接到工作人员报警后迅速到场处警并将何某控制。经调查取证,何某对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何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同日20时30分许,北京至广州的323航班旅客沈某因对飞机乘务员服务不满,对其进行辱骂,并拿起一杯水将两名乘务员的脸和衣服泼湿。机场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将沈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沈某的行为属公然侮辱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沈某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在这些方式各异的所谓维权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不满、恼怒、暴力,却看不见文明、理性、智慧。现代社会,公民应具备必要的维权意识,而且这种维权意识越多,就越能推动社会进步。然而,很多人在维权过程中总是游走在野蛮和暴力的边缘。没有丝毫法治观念,这样的维权行径,实际上已经人为地把自己从受害人的角色,转化成了不光彩的施害人权利,否则,维权就变成了一种侵权。比如,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当的角色,结果非但无法维权成功,而且极有可能害人害己。法理探微 |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快速地觉醒并茁壮地成长着。然而,在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时候,却伴随着不和谐的因素,一系列非理性维权事件给世人敲响了警钟。比如,为了证明自己身患尘肺病,河南某农民工不惜开胸验肺;为了证明自己不是黑车司机,打工仔孙某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四川唐某因抵制房屋拆迁而自焚身亡;这些小人物因维权付出了昂贵代价,在为他们扼腕叹息的同时,我们也看到,非理性行为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行为人利益算计的动机:以最便捷有效的方式实现最大的利益诉求。当会闹的孩子有奶喝被普遍认同时,因人而异、讨价还价式花钱买平安的做法越来越多,这不仅违背法治的公正、公平精神,也造成了一种反向激励,促使更多的人选择非理性、非法治方式来维权。当然,在我们要求受害人理性维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为什么在一些地方,理性维权已成为弱势群体享受不起的奢侈行为?很明显,理性维权的成本过高、维权的渠道不畅通等是阻碍公民理性维权的因素。所以,理性维权不仅是公民所要学习的,相关部门更要为其创造良好的维权条件:首先,公民理性维权的成本必须降低。当前过高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让许多维权者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望而却步,典型的如农民工讨薪。当维权的成本超过了维权者可承受的能力范围时,一些非理性甚至是暴力的表达在所难免。其次,必须构建弱势群体维权的绿色通道。比如,解决维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畅通已有的公共维权的渠道和机制,加大监督问责力度,让相关责任部门在面对群众维权时,不能也不敢推三阻四,冷漠无情。再次,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却在侵害群众权益,践踏法律尊严,也激化了公民的非理性行为。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尊重。法律指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章第二节现阶段我国权力监督体系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但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权力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首先,监督主体联动不够有力。现行监督体系是由不同的监督主体组成的一个多元系统,由于体制上缺乏有效的纽带把各个监督主体连接在一起,缺乏整合所有具有监督职能的机关和部门的整体设计和协作平台,监督主体之间沟通协调不够,监督主体各自为战、力量分散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尚未形成综合优势与整体效应。其次,监督重点聚焦不够突出。由于监督职能上的差异,各监督主体在监督事项的选择上,各有侧重,彼此之间少有公约数或者聚合的焦点。表面上看,监督的覆盖面得到了极大的拓宽,但客观上也造成了监督力量的分散,不利于集中优势兵力就当前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而有力的监督。最后,监督合作机制不够健全。在反腐倡廉监督体系中一些双边或多边协作配合机制尚未作出系统化的梳理和安排,一些合作领域需要建立新的合作机制。特别是各监督主体之间合作不够,有的只监督事后违纪违法问题,有的只监督权力行使过程,有的只监督具体的微观事项,尚未就整个监督流程作出整体的设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监督阶段之间尚未有效衔接起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保证。只有让一切监督措施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贴身紧逼,才能使各项监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消除各种滥用、私用行政权力的腐败微生物,才能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法理探微 |自十八大以来,全国上下掀起了作风建设浪潮,一些老虎苍蝇相继落马,干部作风明显好转,但腐败问题仍不容忽视,一些诸如利用快递送礼,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导致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管理缺失、监督乏力。所以,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仍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障。党内监督和国家专门性监督机关双轨并行是我国现行监督体系的特色,但两者之间缺乏有机衔接,两者之间既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又有盲区空白点,很多时候就让腐败分子得不到及时惩处。例如,吃空饷、当裸官、收红包等灰色地带的边缘腐败,缺少法律监督,有些人不仅可以利用已有的制度漏洞进行寻租活动,还可以利用制度漏洞人为地增加寻租机会。所以,理顺各监督主体的关系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首要任务。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一切监督措施贴身紧逼,的确可以让很多官员望而生畏,惶惶不可终日。但是大量堂堂正正、光明正大、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官员不怕这种贴身紧逼。所以说,让一切监督措施贴身紧逼,贴近的是中国老百姓,逼出来的一定是神州的朗朗乾坤!法律指南《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2.监察委员会:三驾马车合并成的超级跑车法律精要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重要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其所产生的影响,不亚于1998年、2003年的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决定》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可见,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将原来的三驾马车合并成一辆超级跑车。法治故事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自秦汉开始就有了专门的监察部门。它在西汉时叫御史府,东汉以后叫御史台,明清改称都察院。不论御史台,还是都察院,监察部门都是单线垂直独立体系,各级监察部门直属于上级监察机关,监察官员只听命于监察部门首长,甚至直接听命于皇帝,目的就是确保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和高效行使。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显著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位高权重。秦代设立的全国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一职,初为副丞相、银印青绶,到了汉成帝时,御史大夫上升为宰相级别,位列三公,金印紫绶,史称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元代,御史大夫官居一品,而且例由皇太子或贵戚兼任。其次,言重责轻。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有一个特权,叫作风闻奏事,也叫风闻弹事,就是只要听到风吹草动,甚至流言蜚语,就可以举报,不必负核实的责任,也不受反坐的处分。再次,独立性强。御史弹劾官员,不必通知照会有关部门,也不必经自己的长官批准。唐代长安四年(704),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一个名叫苏味道的三品官。事后御史大夫批评他:这么大的事也不和长官说一声,不太合适吧?肖至忠回答说:台中无长官。法理探微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将整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察功能,并实现与纪委合署办公。这将带来哪些变化呢?首先,反腐败力量从现有行政权力结构中独立出来,破解同体监督难题。监察部门过去隶属于政府,不能自己反自己。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这意味着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今后将变成一府一委(监察委员会)两院。国家权力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授权,监察权的独立性得到保证,这既解决了监督全覆盖的广度问题,又破解了一把手监督的高度问题,解决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深度问题。其次,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将通过监督执法等手段来遏制权力滥用,通过与纪委合署办公推动党纪与国法的紧密衔接;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再次,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一个填补监督盲点的动态平衡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授权,目前行政监察机关所能监督的只是行政体系内部的国家工作人员,纪委监督的范围限于党员,而实际上存在大量既非党员又非行政体系内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比如学校、医院等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党外人员,由此形成体制内的监督盲区。正在试点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被期待成为全国性的廉政公署。因此,在进行顶层设计、制度建构时,考虑到监察委员会权力的特性,我们应有效地加强监督,这些监督来自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内部监督、自我监督、社会监督和党的监督等。法律指南《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3.巧用舆论空间的双刃剑:自媒体监督法律精要自媒体是近年来新闻传播学界针对最新技术发展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相对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而言的最新发展阶段。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督无所不在,人人都是记者。自媒体舆论监督的主体是普通大众,他们来自不同社会阶层,遍布社会各个角落,使舆论监督的客体具有空前的广泛性,他们可以在各个自媒体之间对事件进行大规模的讨论和批评,从而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其次,传播迅速,善加运用会释放巨大正能量。在自媒体中,每个普通大众都可以通过简便的注册拥有自己的媒体,进而成为潜在的舆论监督主体。公众通过自己的通讯社发布信息后,信息以几乎同步的速度被其他自媒体关注和转发,相关信息的点击率和转载量呈现几何式增长,传播规模和影响迅速扩大。最后,实名监督,更接近事实真相。以前因为自媒体无须实名,也无外部监督,导致其真实性大打折扣。比如,2012年11月28日署名为二黑媳妇的网友在微博爆料,四川达县县委书记李某有9名情妇,经达州市纪委核实,该新闻严重失实,有关部门于11月30日发布官方消息澄清。类似这种经由自媒体传播的失实新闻屡见不鲜,误导了广大群众的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声誉和人格造成了极大的打击。但随着微博实名制管理的实行,自媒体监督的真实性正在不断提高。自媒体舆论监督,从宪法的角度看是个人言论自由权的延伸,是对言论表达权的丰富。所谓言论表达权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由我国公民享有的表达言论、搜集和传播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属于法定权利范畴。自媒体言论表达权在受到宪法保护的同时也受到宪法的制约。比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自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应尊重法人和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要注意握法与非法的界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信息传播工作,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但是,此案暴露出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也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民法总则》已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民事权利写入,强调个人信息取得必须合法,明确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上述情节严重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理探微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群众监督的手段也日新月异。自2010年开始,中国的自媒体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微博、人人网、贴吧等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讲话的平台,在互联网上,人们通过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让自己像一个小小的媒体,转微博、发帖子、评新闻信息、观点、态度便汇入了互联网的比特海。从郭美美的炫富门到雷政富的艳照门,自媒体在进行社会舆论监督、反映民情民意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数据统计,在2010年舆情热度靠前的50起重大舆情案例中,微博首发的有11起,占到了22%。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自媒体存在制造垃圾信息、发布虚假广告、传播不良信息、进行恶意炒作、造谣传谣滋事、制造不和谐因素等问题,从而成为传播社会负能量的平台。比如,2014年10月,网上出现了90后女孩用身体换旅行的招募帖。在豆瓣和天涯论坛上发帖后,被部分微博、微信转发,很快被炒热。后来,这起事件被证实为某社交软件涉嫌色情营销利用假新闻炒作,被国家互联网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自媒体要负起社会责任,坚持正义公平的价值判断,维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同时,我国也应建立针对网络的管理制度,对信息上传、发布、删改、评论各个环节都要加强把关,对那些虚假信息、低俗信息、暴恐信息要及时屏蔽和删除。 |法律指南《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4.党内监督:党员都是局内人5.法律精要强化党内监督,首先要把党中央和国家机关管好。大量案例表明,权力越大,越容易出现灯下黑。要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所有派驻机构都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瞪大眼睛,发现问题。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当前,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通常是你有你的关门计,我有我的跳墙法。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突出监督重点,盯住关键少数。党内监督既要全覆盖,又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制度措施要围绕监督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设计,既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防止领导干部权力滥用;又多设监督探头,注意从巡视监督、执纪审查、审计司法、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事实上,作为中共开展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是伴随着党内民主生活的扩大和党内民主观念的提升逐步确立并完善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对民主生活会制度愈加重视,并且率先垂范。习近平总书记除了参加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参加过河北省委常委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河南兰考县委常委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既是工作的总结,更是党内民主的表现。在查找问题、改进工作、让党员领导干部接受严格的党内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理探微管理好8700多万党员,让他们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对于任何一个政党都是一个难题。当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不仅明确而且实在,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如何防止执政党出现问题?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是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具有自我净化、自我修复的能力。我党历史上不乏敢于监督与乐于接受监督的典范。1960 |年,许多城市粮食告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得知一些地方干部搞特殊,对群众饿肚子麻木不仁,他与基层干部座谈时对这种现象提出严厉批评。1962年2月,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上,刘少奇当面指出财政部向中央递交的报告没有揭露财政赤字,是做官样文章。兼任财政部长的李先念当即表示:我是百分之百地接受,心悦诚服地接受。1988年,邓小平同志在全国人大主席台上吸烟,广东省人大代表红线女递纸条提意见,当他看到纸条后,诚恳接受批评,立即掐灭了烟头,至今仍传为美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发表了一系列讲话,指出强化监督才能管住权力。党内监督中,每名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当前,少数党员同志怕丢选票、怕伤和气、怕惹是非,对待歪风邪气看着、忍着,满脸客客气气,揣着明白装糊涂,毫无党性可言。当好监督者,应坚持党性,讲原则不讲人情,讲纪律不讲下不为例,敢于较真碰硬。而每个党员同时又是被监督者,被监督者只有提高认识,摆正心态,不把监督看作是不信任自己找茬儿整人,把党内监督当作福气和造化,才能虚心、自觉接受监督。法律指南《党内监督条例》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第三节法安天下,德润人心1.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的铁性原则和温情特质 |法律精要在国家治理中,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法治外化于行,德治内化于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推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法治国家能为遵从道德规范者提供嘉奖和回报,迫使狂傲自负的人畏服,迫使他们从自然状态的野人转变为和平社会的公民,迫使藐视道德规范的人最终恪守良心。从这个角度看,法治国家的建立,是实施德治的基础。而法律再健全、体系再完备,如实施法律的人在德上出现问题,必然导致实施不力、纲纪松弛。唯有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让重典治乱的高悬利剑与美德育人的和风细雨刚柔并济,相辅相成,国家才能有序治理,社会才能健康运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不仅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强调的基本原则,更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载入的规定和要求。在国家层面,宪法要求: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在公民层面,宪法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作为末代皇帝,溥仪没有像历朝大多数末代皇帝那样遭遇杀身之祸,反而通过新中国监狱的劳动改造和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德化教育完成了内心的改造,最终成为拥护共产党、拥护新中国的公民。法理探微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在我国,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的治国理政中,既有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之举,也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德治措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时,强调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素中,也包括了法治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法治与德治在构成要素上具有同一性;在作用机理上具有互补性。具体来说,法治和德治之间的同一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具有共同的战略目标,即均将维系共同向善与社会安定团结作为总目标,将遵法守德、使人为善、使人趋利避害作为主要任务;二是具有规范性,均依托于一定的规范进行治理,法治所推行的主要是基于国家制定的法律,而德治遵奉被民众所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三是奖惩性,均以奖励或者惩罚作为保证规范贯彻实施的后盾,在法治的意义上主要指向刑罚、行政处罚等,而德治所使用的主要是社会舆论、名誉机制等。法治与德治又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宪法》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法善治的最大公约数法律精要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现阶段的最大公约数。2016年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们生活的世界落地生根,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可从尊法、立法、执法、司法方面作出努力:第一,道德教化为公民尊法和守法提供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从人类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发展史来看,这种拥护和信仰均源于人们对道德的忠诚笃守和期盼。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通过以礼导行,规范自身,必将显著提高公民对社会规范的认同度,有效促进善治目标的实现。第二,在科学民主立法中更好地立善治的良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无论是制定还是修改法律法规,都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将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使法律体系在道德生态圈中获得正当性认同。第三,在严格执法中更好地弘扬清风正气。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执法既是法律行为,也体现鲜明的道德导向。目前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现象既是对法律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第四,在公正司法中更好地惩恶扬善。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之一,而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性破坏力量。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是司法机关职责所在。法治故事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市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货柜车碾过。让人难以接受的是,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离去。最后,一位拾荒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几天后不幸离世。饱受心灵创伤的280名佛山市民聚集在事发地点悼念小悦悦,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在追悼会和告别仪式之后,小悦悦遗体在广州市殡仪馆火化被带回山东老家。2012年9月5日,肇事司机胡军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见死不救的原因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外,见义勇为者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顾虑。当现有的道德体系已不足以引导社会向善时,法律就不能袖手旁观,制度也不应冷漠依然,为见义勇为者建立法律保障,弥补目前社会大众精神层面的缺失已经刻不容缓。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见义勇为事件得到肯定。2013年11月21日,江苏扬州出租车司机程斌发现路边有人因车祸受伤昏迷,立即将其火速送往医院。一路上,他连闯7个红灯,为伤者赢得宝贵的抢救时间。交警部门表示,按照现行道路安全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有医院病历等证明材料,因救助危难病人造成的超速、闯红灯等行为可免予处罚,这让人们松了一口气。通过法律来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不让好人吃亏,具有实践正当性。法理探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内在关联、有机整合的价值观念系统,分别设定了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从国家层面讲,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同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各族人民的奋斗目标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宏伟目标和价值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民主从来都是以法治为基础和保障的,法治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法治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保障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人类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法治的发展,法治的发展促进了文明的发展。和谐是社会关系稳定和均衡的结果,法治通过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公正的司法裁判机制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社会层面讲,自由的价值观倡导的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这个边界是法治框架内的自由,法治既是自由的起点,也是自由的界限。法治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自由是法治的表现和产物。而平等和公正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本身就是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之上的。从个人层面讲,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也和法治有着密切联系。爱国首先就是要懂法守法。懂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爱国的基础和底线。爱国与否往往是从有无违法的言行方面来界定的。敬业是人们对所从事的职业负责任的态度,这种态度有赖于各种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激励,因此,法治为调动和激发社会的敬业精神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支持。诚信不仅具有伦理上的含义,还具有法律上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是现代民商事法律的帝王条款,既是当事人进行各种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法治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一种实现法律的信用的过程。由此可见,法治与诚信是天然不可分割的。友善是倡导人性的光芒,激发构建社会秩序的正能量。在很大程度上讲,法治的存在是以人性的恶为前提,又是对人性之恶予以遏制的明智选择。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些立法与司法实践都说明,只有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免除其后顾之忧,那么像小悦悦事件再发生时,旁观的群众就敢于出手、见义勇为、阻止惨案的发生了!《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好家风:反腐防火墙法律精要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举凡知书识字之人,莫不熟稔这些词,这其中蕴藏的人生逻辑影响中国两千年。从个人到国家天下,从正心诚意修身到治国平天下,一个不容忽略、不可越过的环节就是家。正所谓一室之不治,何以天下家国,齐家成为步入社会、进入公堂的起点和前提。齐家的关键之一是树立良好的家风。所谓家风是调整维系家庭成员之间情感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道德行为规范。良好的家风是社会美德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家风并不属于私域,更不是老人托管的小事、家属自管的私事。家风与作风犹如并蒂之花,家风浩然敦厚,才有作风严实清廉,家风正才能作风正、律己严、行得正。2015年2月27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重视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把它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有关情况。2016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领导干部要成为道德榜样和良好家风的建立者、守护者。一方面以自身清正为齐家树立标杆,另一方面要严格要求配偶和子女,决不能纵容、默许亲属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谋取私利,以免后院起火,养痈遗患。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家风好,家庭就是清廉从政的第一重保障;家风坏,家庭就是清廉从政的第一道壁垒。你若盛开,清风自来,将家风融于作风,让好家庭与好风气相得益彰,领导干部责无旁贷。其典故所包含的谦和礼让精神实际上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神,它的宽不是宽在六尺上,而是宽在人们的心灵境界与和谐礼让精神上。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家风好,则族风好、民风好、国风好。社会精英层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家风对社会风气有着重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引导和示范作用。千里修书让他三尺,拓展的不只是街巷之宽与道德之厚,还开化奉扬了煦暖人心的佳美嘉善之家风、民风。法理探微家风纯正,雨润万物;家风一破,污秽尽来。苏荣一人当官全家捞钱,上演全家腐,白恩培家风败坏,对亲属放任纵容一些领导干部最终祸起萧墙,问题往往肇始于家风不正、家教不严。据统计,中央纪委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约四成与其家庭成员有关;2015年被查处通报的34名中管干部,超六成违纪涉及亲属。由此可见,家风败坏是干事创业的负资产,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个社会的良好民风是以千千万万家庭的良好家风为基础的,一个执政党的良好党风政风也与广大领导干部的良好家风密切相关。家风与党风政风相互影响、相互渗透。领导干部培育清廉家风,既是对组织信任最好的回馈,也是对家庭圆满最大的保护。要培育清廉家风,领导干部需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坚持严以律己,为家庭成员做表率。领导干部大多是一家之主,要形成良好家风首先必须从自己做起。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如果领导干部自身不正,就难以带出良好家风。其次,坚持传承创新,不断丰富家风建设内涵。中国传统社会的家风家教倡导仁爱、勤俭、诚信、孝顺等,这些价值观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领导干部要善于汲取传统社会家风家教中的积极因素,正家风、严家教。最后,坚持严格要求家属,保证家庭风清气正。要形成良好家风,领导干部就要严格要求配偶和子女,决不能纵容、默许配偶和子女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一旦发现家属有利用自己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倾向,决不能因为亲情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应该坚决制止,防止小错酿成大祸。《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法律安全阀: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精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不可分离,从过去到现在以至未来,法律和道德是度量我们行为良善与否的最重要的标尺。世界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造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为我们今天采用法治和德治两轮驱动之治国模式,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和可借鉴的历史经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屏障。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仅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为道德建设保驾护航。通过法治手段将道德理念与原则予以明确规定,能够起到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正面而积极的作用。比如,我国宪法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把道德内容上升到最高法律地位。公务员法、教师法、法官法等法律对公务员、教师、法官等职业的基本道德做了相应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要求,强调运用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的提升。首先,明规矩,画定行为底线。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把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绝不能做。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让道德动摇之人心中有所忌惮,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其次,惩劣行,形成警示效应。孔子说: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意思是说,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道德、败坏风气的人,就要用法律来惩处。比如,对食品药品等领域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严重无良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管,查办大案要案,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高昂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最后,彰善举,弘扬美德义行。俗话说,好人有好报。但现实中也有时出现好人吃亏、流血又流泪的情况。长此以往,必然寒了好人的心,寒了整个社会的心。我们屡屡看到老人跌倒路人不敢扶起的报道,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必须树立鲜明的道德导向,保障实现善有善报、恩将德报。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法理探微人而无德,行之不远。近几年频频爆出各类事件,从苏丹红到毒奶粉,从多吃多占到矿难不断,从见死不救十八路人到瘦肉精地沟油,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的行为时有发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影响十分恶劣。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加以治理,但是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大量事实表明,一般民众仅靠道德自律、良心谴责是不够的。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当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一些失德行为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惩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失德现象的纠正效率。我们应当加大立法力度,把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及时定为法律规范并加强宣传教育,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自古以来,各个国家都会把社会中基本的道德规范、重要的普遍认同的公序良俗,通过立法程序,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我们也正在朝这个方向迈进。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诚实信用本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被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习近平指出: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同时,对失德失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依法严肃查处、严厉追责;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应该给予相应终身惩罚,让败德者付出高昂代价,让他们如过街老鼠,寸步难行。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二章一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立法背景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实践证明,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但如果没有统一、配套、刚性的问责制度作支撑,问责的执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纪委从2015年下半年着手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数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2016年6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该《条例》堪称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件利器,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也表明党内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更趋成型、更加规范,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是,问责追责之要,在于公信力与执行力的比翼齐飞。责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只有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内容解读1.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700 |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除了坚持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2.问责重点: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问责的重中之重。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出乱子,根源就在于领导者和管理层观念僵化、能力退化以及治理中的利益固化、机制老化。中共作为执政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必须坚持加强自身建设,抓好领导干部、高级干部。管好关键少数才能引领最大多数,高级干部抓好了,其他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干部就会跟着做;党员干部和领导干部抓好了,广大群众就会照着做。2016年7月8日《条例》实施后,已有多起问责领导干部的案例,各级领导干部都有涉及。如,2017年2月8日,依据《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李立国同志的严重失职失责事实,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给予李立国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3.为党员领导干部画出问责红线《条例》第六条为党员领导干部画出问责红线。具体包括6种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在《条例》列出的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中,党的领导弱化位列问责情形第一条,传递出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的强烈信号。4.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双管齐下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现在一些党员干部有一种心态就是,宁愿挨个党纪轻处分,也不愿被通报;即使被通报了,也要尽量保住乌纱帽。我们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应该抓住这种心态,多种手段并用,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比如,福州市晋安区房管局2015年连续发生两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案件,该局党委书记、局长、纪委书记三人都受到了严肃问责,受到免职处理并通报全省,引起了强烈反响;2016年初,纪委在责任制检查中又发现该局局长在免职不到一年就违规转任的问题,这次不仅当事人被再次免职,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责任追究。5.问责执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6.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条文链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章二节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我们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的制定。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为《总则》)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内容解读1.公序良俗成硬法,德治法治相得益彰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善良习俗,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既要遵守法律,又要符合道德规范。践踏道德底线,也是对法律的藐视。法律是外在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遵守公序良俗在《总则》中被确立为硬法,它不只是宣誓性的条款,也是强制措施。2.民事活动要成为绿色行动 |《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我们曾走过掠夺式发展的歧路,也走过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这些发展方式都是不可持续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是一大创新,也是规制杀鸡取卵式的民事活动的法律依据。民事责任中的恢复原状就是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3.为胎儿的利益保驾护航胎儿有别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又是自然人要走过的必然阶段,保护胎儿的利益,实际上是在保护人类的前期利益。《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民事权利是拟制的,当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总则》拟制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制度在时空上的延展。4.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成超国民待遇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育程度不及成年人,但是《总则》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要多于成年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等等。这些特殊保护制度在世界上也是超前的、领先的。5.民事责任优先《总则》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旨在充分保障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实现。当民事主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6.法律说:八岁的孩子是小大人《总则》以八岁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水岭,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济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自理能力与以往相比大幅提高,让他们参与一些和自身智力相符合的民事活动,赋予其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其自身成长和社会的和谐进步。7.六项基本原则成为民法的开路先锋《总则》列举了民法的六项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8.监护无盲区、无死角《总则》将精神病人扩大至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总则》规定了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产生监护人的方式,这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而当父母离异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总则》设立了国家监护兜底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9.特别法人师出有名法人设立目的各有不同,法人的功能也千差万别,《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种分类逻辑清晰,定位准确,是《总则》的一大创新。10.对个人信息、数据严防死守 |准大学生徐玉玉因电信诈骗致死,触动了社会大众的神经。无节制的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令人苦不堪言,加强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11.为网络虚拟财产正名2003年,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在该案的一审、二审中,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游戏运营商恢复原告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的审判结果让人们对虚拟财产有了第一次全面认识。网络游戏中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在实践中逐渐有了财产的属性,变成可交易的商品。《总则》保持了开放性,对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其立法意义在于,明确了其属于财产范畴。12.为见义勇为者点赞英雄流血又流泪,是过去不少见义勇为者的尴尬遭遇,这种状况直接导致社会诚信缺失,道德滑坡。针对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3.英雄烈士不容亵渎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质疑刘胡兰、怀疑邱少云等,大大伤害了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和民族情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4.我在这里等你三年现实生活中,因为诉讼时效过短,很多债权人错失主张债权的良机,留下一个无法弥补的遗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匡扶社会正义,延长诉讼时效是一条有效的途径。《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条文链接《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二章三节给“做好事”立规矩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飞速发展,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公开数据,截至2016年3月17日,公募基金会有1546家,而非公募基金会有3320家,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大约1000亿元。一些爱心人士的扶贫济困之举在赢得广泛赞誉的同时,也产生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带动更多身边人助力慈善事业。然而,在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丑闻接连曝光,郭美美事件、儿慈会小数点事件等给慈善事业发展蒙上阴影。慈善领域或多或少存在挪用善款、骗捐诈捐、信息不公开透明的问题,这不仅玷污了慈善的美誉,伤害了慈善的公信力,也让慈善捐助一度跌入低谷。慈善乱象暴露出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慈善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内容解读1.小慈善扩展为大慈善《慈善法》首先对慈善的范围作了扩展。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慈善主要是指扶贫济困救灾等小慈善,这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基础和重点。而如今,根据《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大慈善概念,即现代慈善,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慈善有四个特点:自愿的、无偿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营利性的。2.民间组织慈善门槛降低此前在我国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造成了实际上的登记难,致使大量民间组织处于非法行善的尴尬境地。为了大幅降低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设立的门槛,《慈善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这就明确了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并且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从而实现慈善是靠民间而不是靠政府,靠大众而不是靠大款的目标。3.网络上谁都可以发求助募捐信息吗?2016年安徽女子谎称因救人被狗咬募款事件、罗尔卖文救女募捐事件等,引起民众对个人募捐行为是否违法的关注。对此,《慈善法》要求首先区分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之间的区别。个人求助是求助人为自己或者亲属、同事、朋友等有直接关系的人请求帮助,并获得资助的行为它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法律不限制,但是求助的真实性需要大家自行判断。 |而个人募捐,是为非亲非故的人来筹集款物,比如有人在微博上发帖,为山区贫困儿童募集学费,或者为某个非亲非故的伤者筹款治疗等等行为。这种行为因为涉及面广、募捐金额巨大而需要法律规范。为此,《慈善法》明令禁止个人募捐,不论是在何种渠道发布募捐信息均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各类基金会、公益组织等相关团体,才能开展。4.慈善公益信托激活海量慈善资产对于慈善信托,很多人都不熟悉。实际上,慈善信托在财富传承制度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英美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诸如比尔&mio;盖茨、沃伦&mio;巴菲特、邵逸夫等人均利用慈善信托来实现自己的财富传承计划。在中国,如今也有越来越多的富豪阶层意识到,家族财富传承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传承,更是一种精神财产的传递。通过慈善活动,将家族成员长期累积起来的美德、文化、文明等精神财富进行传承才是更重要的隐性传承。《慈善法》首次明确认可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这一新慈善财产管理模式。以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具有一定的优势,无须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运营成本低;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更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捐赠人的公益慈善意愿。5.诺而不捐将被追责,对慈善秀说不公益慈善捐赠可以使捐赠者在短时间内获得大众关注与认可,一些公众人物、企业组织通过捐款博眼球赚口碑,公开宣布捐款,结果事后却不捐或少捐。古人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公开作出了捐款的决定,就是向社会和民众作出了一种公开承诺,理应践诺,这样才能取信于民,立足于世。否则,言而无信,久拖不捐,玩消失,从道义上讲理应受到人性道德的谴责,从法律上讲理应依法追究其承诺不兑现的责任。对此,《慈善法》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特殊情形都必须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义务。6.互联网+慈善的平台是法律监管的新对象除了朋友圈的个人求助,近年来,各类众筹平台如轻松筹等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探索出了符合社会现状和大众需求的新模式。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众筹平台,才能汇聚星星之火,让无数身患重病却无钱医治的人看到希望,重获新生。但是,一些众筹平台背后往往就是一家单纯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该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公募资格、公募对象的条件审核、公募款项的来源去向等方面都需要监管和规范。对此,《慈善法》不仅对发起慈善募捐主体身份有一定的限制,对发布公募信息的网络渠道也要求进行认证。此举可以促进网络募捐平台规范化,让网络募捐平台更好地履行审查主体责任;相对于分散的信息发布渠道,统一的平台更有利于公众查询,有利于社会监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重复募捐。7.企业及个人慈善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落实后,会对捐赠人产生更大的鼓励,企业的捐款也更加灵活,例如一家企业第一年效益好,可多捐一些,第二年效益不好则可少捐,只要三年的捐助总额达到三年总利润的36%,即可享受税收优惠。除了对企业捐款的税收优惠外,参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个人捐款总额30%的部分,可作为个人所得税受税优惠的标准。例如某人捐款1000元,可以在3500元以上收入的应交税款所得额中扣去300元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应由单位财务代扣代缴。8.做透明慈善,慈善不能任性而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曾指出,要把慈善事业做成人人信任的透明口袋。但是,根据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透明宝典&ma;&ma;中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南》显示,2015年和2016年的慈善透明公众满意度均为56% |左右。公众的感受尚未达到及格线,这体现出践行透明化工作在未来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慈善法》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必须公开晒账,募捐信息须在指定平台发布,从法律层面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公开化、透明化运行提出了要求。在此背景下,透明度成为检验公益组织是否合格的重要标签。不过,无论是大型慈善机构还是草根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方面都存在不少障碍。具体来说,公益慈善组织棘手之处主要有内部财务管理水平不高、数据披露没有统一规范、会计凭证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存在冲突、会计信息的大众易读性不高等。条文链接《慈善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慈善法》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慈善法》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法》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二章新法导读第四节“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网络安全法立法背景网络可以无限,行为不可无边。我国的治网之道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依法治网。 |依法治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进程。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载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包括依法治网。因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依法治网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依法治网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智能工业、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产业快速崛起,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让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国际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竞争,越来越聚焦在信息网络领域。只有大力推进依法治网,切实保障网络经济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才能够推动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加快普及、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和实现信息经济的全面发展。依法治网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曾几何时,网上乱象丛生,网络犯罪时有发生,虚假信息乱象、网络侵权乱象、虚假低俗广告乱象、网络淫秽色情乱象、标题党乱象等大行其道,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网、网民依法上网,这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该法从根本上填补了我国综合性网络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专门法律的三大空白,是我国网络安全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座里程碑,为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内容解读1.保护第五空间主权原则网络空间已经被视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空间,同时互联网使地球村由梦想变成现实。但在各国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的同时,国家安全的问题也随之凸显。2013年斯诺登事件暴露出,外国品牌可以很容易地绘制出购买国信息系统布防图,其设在国家安全机构下的定制入口组织,完全可以借助后门、漏洞等手段,控制他国的信息设备、窃取核心数据、瘫痪业务系统。我国一直是网络攻击的受害国,每个月有1万多个网站被篡改,80%的政府网站受到过攻击。可见,维护网络安全已上升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地步。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的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2.上QQ玩微信都得实名制了一段时间以来,种种乱象充斥着虚拟的网络空间。除了常见的垃圾评论充斥论坛,一言不合就恶意辱骂,还有唯恐天下不乱的网络谣言,比如说12&mio;23世界末日说全能教某某问题奶粉又曝光等等,混淆了网友的视听,给网友的判断力和价值观以重大冲击。究其原因,就是不论是大还是小都是躲在暗处,利用网络虚拟性来逃避法律责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国家网信办出台的微信十条账号十条A新政直播新规充分说明了,网络实名制是将虚拟与现实结合起来的重要手段。《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实名制让公民在网络上更谨慎、更负责任。3.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网络运行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心,而金融、能源、电力、通信、交通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也是可能遭到重点攻击的目标。有关监测显示,2015年我国政府网站被入侵次数为21674次,较2014年增长 |36.7%。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旦遭遇破坏或袭击,就可能导致交通中断、金融紊乱、电力瘫痪等问题,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比如,2014年乌俄冲突导致乌克兰通信基础设施多次遭受攻击,相关地区电话、手机、互联网服务被切断,变成孤岛。对此,《网络安全法》强调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负有更多的安全保护义务,并配以国家安全审查、重要数据强制本地存储等法律措施,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4.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一年的时间,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日益猖獗,从涉及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扩展到网络账号和密码、银行账号和密码、购物记录、出行记录,且形成了源头&ma;中间商&ma;非法使用人员的黑色产业链。依法确保网络安全就是依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用较大的篇幅专章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中四大亮点引人注目:一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二是网络运营商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明确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三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和更正权制度,即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四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等。5.严厉打击网络诈骗2016年以来舆论关注的山东两名大学生遭电信诈骗死亡案、清华大学教授遭电信诈骗案,都是因为信息泄露之后的精准诈骗造成。可见,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和实施通信信息网络诈骗是两大主要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类型,其中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通讯群组以及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是上述两大犯罪行为的两个终端。对此,《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这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以民为本、立法民的核心理念,符合当前网络安全工作的实际和需要。6.限网是为了实现更自由的世界在当前全社会都普遍使用信息技术的情况下,网络通信管制作为重大突发事件管制措施中的一种,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比如在暴恐事件中,恐怖分子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进行组织、策划勾连、活动,这个时候可能就要对网络通信进行管制。《网络安全法》对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专门列出一章作出规定,明确了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有关部门需要采取的措施。该法特别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条文链接《网络安全法》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第二章新法导读第五节“天地万物,与我并生,类也;类无贵贱”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修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野生动物的野外保护、拯救繁育、执法监管和科技支撑体系。到2014年年底,已经建立了2729个自然保护区,保护了约85%的野生动物种群。同时,为适应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中医药等社会需求,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逐步规范化、规模化。但总体上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违法捕猎、杀害、买卖野生动物仍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还相当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问题在边境地区时有发生。比如国家林业局在2012年年初两次打击濒危物种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就查获了非法贸易案件700多起,收缴野生动物13万余头(只)、野生动物制品近2000件、野生动物皮147张。野生动物栖息地被侵占破坏的情况严重。据《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报露,中国动植物种类中已有15%~20%受到威胁,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大约200个物种已经灭绝;大约有398种脊椎动物也处在濒危状态,生物多样性下降严重,生态危急显现。在这种形势下,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理念、管理内容、手段和力度等方面都已经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需要通过修改法律补充完善。2016年7月2日,《野生动物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解读1.哪些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三有动物的判定标准中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修改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除掉了经济价值的判定标准,意味着利用野生动物在我们国家会越来越规范,保护的野生动物品种也会越来越多。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制度,其根据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自1989年发布以来,至今尚未修改。而20世纪90年代初,专家们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时,并未把穿山甲等列为一级保护动物,可没想到,今天穿山甲竟成了濒危动物。因此,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进行调整。比如江豚,要从二级保护动物升为一级,对有些物种可能要降级,如现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梅花鹿的人工种群全国已经饲养上百万头,可能其人工饲养的种群不再列入重点保护动物,而是列入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名单中。也就是说同种类动物,野生的和养殖的不再享受同种待遇。2.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ma;&ma;野生动物的家园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现状不容乐观。以高速公路为例,多条线路的修建都没有考虑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环境因素。比如,2003年6 |月开工建设的云南省普洱市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小勐养高速公路并没有考虑野生大象的通道问题,道路运行后经常有大象在公路上徘徊,导致高速公路封路。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第二章的标题野生动物保护改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实现了保护对象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相关性。如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的影响要进行论证;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确保有效遏制侵占、割裂、破坏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行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新法还规定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另外,很多野生动物消失和它的栖息地碎片化有关系,所以必须促进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体化。3.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入药从调研情况看,科学合理的人工繁育和利用可以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减少市场对野外种群的破坏。从国外经验看,许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利用野生动物,效果也是好的。像犀角,现在饲养犀牛,取它的角,就像剪指甲一样,完全可以做到既保护又利用。像病死、老死的老虎,全国加在一起有数以千只,只能冷藏、冷冻,不许使用。这些非人为因素死亡的老虎的虎骨,对治疗风湿、痹痛疗效非常好,应该允许这些死亡的虎作为药用材料。所以,在保护优先、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应允许依法、科学合理地利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支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这表明,在符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虎骨、犀牛角、熊胆是可以作为药品经营与利用的,这未必不是一个进步。但后续行政审批与制度建设如果不能较好衔接,将可能给一些靠违法豢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不良企业带去更多商机,这显然与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背道而驰。4.以生态文明为指导,认可实质性的动物福利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但生活中总是有这样那样虐待动物的事件发生。2006年2月底网上公布了一段在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名山镇名山岛公园拍摄的女子以高跟鞋虐杀小猫的视频,让人触目惊心。2007年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四学生刘某,为了证实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强这句话是否正确,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5只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的身上或嘴里。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写出动物福利这四个字,但是规定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保护内容,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为禁止残忍地对待野生动物、残忍地利用野生动物打下了法治基础,是中国人道立法的重大进步。对待动物人道,必然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5.珍贵野味,吃者有罪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规定明确了二道贩子及消费者的责任,即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将受到法律追究。这将大大增加消费者及商家的法律风险,有助于遏制旺盛的消费需求,减少野生动物的买卖及猎杀。6.随意放生造成损害将追责在信佛的善男信女眼中,放生乃慈悲心。从我国传统习俗来看,放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包含着追求人与动物之间友善相处的寓意。随着社会物质不断丰富,民间放生行为越来越多,但任性不科学的放生会导致放生变成杀生,善举变成恶行,与初衷背道而驰。比如,2016年6月一名女子发布微博称,自己和同伴在山中放生了 |900多条蛇,此举引发了众多网友及相关部门的关注和质疑。农林专家表示,一次性这么大规模地放生,必定会给当地生态带来破坏。更为可怕的是,在市场化背景下这份执念会为人所利用,由此衍生出一条捕&ma;卖&ma;放&ma;捕&ma;卖循环不止的利益链条,在这个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会有弱小的生灵无辜殒命。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7.野生动物伤人毁财,政府补偿近年来,随着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加大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各项措施逐步落实,我国的野生动物物种群得以恢复、繁衍、壮大。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由于原有的栖息地容量饱和,缺乏足够的食物,许多野生动物不得不袭击周边的家畜和庄稼,野生动物伤人毁坏财物的事件越来越多。以西藏为例,2010年西藏共发生野生动物肇事案件50733起,其中人身伤害案件18起,致死6人;野生动物造成当地46291户居民财产损失,居民要求政府补偿经济损失6772万元。2011年,西藏野生动物肇事案件比上年又有所增加。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通过保险制度来部分解决损害的补偿。另外,新法还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这就解决了地方资金紧缺和对损失补偿不充分的现实问题,有利于鼓励、动员更多的人去保护野生动物。条文链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节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立法背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将其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贫困发生率降至8.2%,4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片区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7114元,增长24.5%,全省农村贫困人口总数由全国第三位降到第五位。但十三五期间我省还有武陵山、罗霄山两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1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ma;&ma;8000个贫困村和近500万农村贫困人口。扶贫工作已经到了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到2020年年底要做到所有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全部精准脱贫,不是单个部门的独角戏,而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的大合唱。但是,反思我们过去的扶贫工作,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如,极少数地方扶贫资金在银行滞留睡大觉;扶贫目标不明确、帮富不扶贫;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下一阶段扶贫工作,不仅要精准扶贫,还要严打违法、违规、违纪、乱作为等行为。扶贫只有出实招,才能真正地找准病灶,进行靶向治疗。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是我省扶贫工作的有效实招。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推进扶贫攻坚的担当和决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推进扶贫开发的决心、工作力度和强度,给基层政府和干部传导的是压力和动力;提升了扶贫开发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对维护贫困地区群众利益而言更具科学性、长效性。内容解读1.扶持谁?《条例》明确,通过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为扶贫对象;要求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并明确了贫困户申请、推荐、评议、公示、审批等识别认定流程,确保对象识别精准,群众认可。2014年,我省投入巨大人力、财力,构建起覆盖596万贫困人口、8000个贫困村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完成了精准扶贫的基础工程。这意味着,以前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大水漫灌式扶贫,变成了精准滴灌式扶贫:依据贫困对象档案所载具体信息,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持续帮扶措施。比如,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过的湘西十八洞村有225户993人,通过户主申请,群众投票识别,三级会审,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入户登记,从全村甄别出136户、542位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由2013年的1668元增加到2015年的3580元,增长115%,减贫61户269人。这些贫困人口已实现不愁吃、不愁穿,学生义务教育、家庭基本医疗和住房全部得到保障,学生入学率100%,家庭人口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率100%,住房全部达到安全标准。2.谁来扶?针对脱贫攻坚工作,部分地区存在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条例》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扶贫工作职责,尤其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调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构建扶贫有责、扶贫负责、扶贫尽责的责任体系。根据《条例》,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与困难群众结穷亲,扶真贫、解真困,为贫困地区出点子,真扶贫、真解困。进村入户、访困问需、访贫问计,全面核实扶贫对象,真正做到因户施策、因人施策。3.怎么扶? |对于怎么开展扶贫工作,《条例》从扶贫开发规划、结对帮扶、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就业扶贫、住房保障、生态扶贫、医疗扶贫、金融扶贫、搬迁扶贫、基层组织建设、社会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根据《条例》规定我省正在改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突出培育产业强支撑;对生存条件特别恶劣、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贫困人口,突出易地搬迁挪穷窝;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增加转移支付,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成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突出生态补偿摘穷帽;对贫困家庭孩子,突出教育培训拔穷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52.5万名贫困人口,突出兜底保障全覆盖。4.扶贫资金向谁倾斜?脱贫攻坚战,资金是子弹,财力的投向是项目安排和帮扶措施精准的前提。目前,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小,行业资金投入分散,涉农资金与扶贫资金不匹配,存在撒胡椒面大水漫灌现象。《条例》为做到精准制导,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满足实施扶贫开发规划的要求,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重点投向扶持贫困户和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5.如何退?当前,贫困地区存在对扶贫开发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出现脱贫急躁症和拖延病。急躁症者,采用修改脱贫人口数量、篡改贫困衡量标准等作弊方法,通过数据脱贫假脱贫从贫困的名单上退出,以博取政绩。拖延病者,则是另一种极端的表现。通过修改地方经济社会数据的手段,始终赖在贫困的名单上,一直不肯退出,只想套取政策红利。不以贫困为耻,反以贫困加身为能事,我省某些地区出现了打广告热烈庆祝成为国家级贫困县的荒唐事。这两种病状,细究起来,都和贫困退出机制不够健全有关,其危害必定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失准,国家扶贫开发战略难以高质量地如期完成目标任务。针对这种状况,《条例》规定,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成效的监测评估。同时,鼓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立足自身实现脱贫致富。对达到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明确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相关退出规定和后续扶持政策。6.扶贫工作如何接受监督?扶贫开发信息公开关系到扶贫对象救济权利的实现和切身利益的维护,是防范扶贫开发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扶贫开发优惠政策、经批准实施的扶贫开发规划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方案、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及其审批事项和实施计划、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以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安排计划、项目内容、资金使用情况等扶贫开发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扶贫对象监督。此外,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贫困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贫困户和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并依法予以处理。条文链接《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目标确定、任务分解、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分类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下列扶贫开发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一)扶贫开发政策;(二)扶贫开发规划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方案;(三)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安排计划、资金使用情况。 |扶贫开发项目及其资金额度、技术要求、实施目标、竣工验收情况等信息,应当在该项目实施地公开。第二章第七节从“景点旅游”到“全域旅游”湖南是旅游大省,全省旅游业收入已突破千亿元大关,旅游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产业。2015年,全省共接待国内旅游者4.7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者226.1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3712.9亿元。旅游业收入占全省的11%。而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市场变化迅速,新形势、新业态、新现象不断涌现,旅游业发展进入全域旅游新阶段。虽然我省先后出台了《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湖南省旅游条例》两部旅游行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但已落后于全省旅游业发展实践,对不合理低价游、乡村旅游、在线旅游、高风险旅游等市场监管的盲点并没有考虑到位。2016年1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既标志着全国首部贯彻实施《旅游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诞生,也是适应湖南全域旅游发展新形势、整治旅游市场新问题、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完善湖南省旅游法规建设的必然要求。内容解读1.全域旅游要求人人是旅游形象,处处是旅游环境湖南在打造全域旅游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我省旅游资源丰富,自然风景与红色旅游资源兼具。其次,交通网络不断完善,也给我省全域旅游提供了更好的条件。经过十一五十二五的发展,2015年全省铁路完成客运量10368.18万人次和旅客周转量879.46亿人公里,全省民航累计旅客周转量达到132.28亿人公里,比2010年增长81.1%。位于湘江之滨的长沙市望城区正以全域旅游为发展理念,兴起了一大批休闲农庄、湘江古镇家庭旅馆等产品,当地居民的生活也悄然发生了变化。2014年,望城以乔口镇等地为试点,打造了118家家庭旅馆,其中78家通过省里的评定,进行了星级挂牌,三星级以上还能获得3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资金奖励。湘江古镇群成为生活体验型的旅游休闲区。全域旅游正在刷新我省旅游经济新格局,成为我省走向世界的一张亮丽的名片。在先进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3月全省旅游发展大会召开,11月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提出湖南将建设全域旅游基地,打造国内外著名旅游目的地目标,12月通过的《办法》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湖南省发展全域旅游的科学决策。《办法》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调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差异发展,有序、有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强调特色的差异化发展思路,同时也突出了全域旅游这一整体战略。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将全域旅游写入法条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又一件大事,坚定了我省全域旅游发展的步伐,强调从全域整体优化旅游环境,优化旅游的全过程,配套旅游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和旅游服务要素,实现景点景区内外一体化,做到人人是旅游形象,处处是旅游环境。2.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市场监管,真空地带各自认领《办法》的颁布实施,使市场监管有了尚方宝剑,有了治乱之重典。《办法》明确了各主体的法律职责,提出了协同综合治理的措施,体现出政府统筹、部门分工负责的现代市场监管理念,结束了九龙治旅、各不相关的治理困境,能有效防范出现职能不明、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同时,《办法》对不合理低价游、乡村旅游、在线旅游、高风险旅游等市场监管盲点依法做出了规定,为这些旅游盲点管理提供清晰明了的法规依据。比如,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实施高空旅游项目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实施高速旅游项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利用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实施水上旅游项目的,由海事部门监管;从事蹦极、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项目的,由体育部门监管。3.旅游从业者依法从事市场经营为了整治天价虾零团费等市场乱象。《办法》对旅游从业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表现为:首先,不得强制购物。在旅行中,游客最不愿意出现的一幕无疑是导游安排的购物,甚至是强制购物。2010年5月22 |日,湖南籍访港游客陈佑铭在香港旅游时,与当地导游就强迫购物发生争执,心脏病发猝死。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旅行社不得强迫交易。法律中所指的强迫交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旅行社未事先和游客协商,未征得游客同意,强迫游客参加购物活动,但没有强迫游客是否购物或者购买多少商品。第二,旅行社在和游客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征得游客同意后额外安排游客购物,但在购物过程中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至少必须购买多少商品。第三,旅行社既未和游客协商,擅自增加了购物店,在游客购物过程中又强迫游客购物,设定购物的下限。这是旅行社强迫购物最为恶劣的方式。其次,不得价格欺诈。随着我国旅游市场恶意竞价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一些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打出穷游团的旗号。为了降低旅行社的成本,很多必去景点都改成了自费项目,结果旅游者在旅行结束时会发现虽然是穷游团,但自费支出的项目远远超过了团费。对此,《办法》规定,旅游从业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再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保障、人格尊严受尊重。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是追求精神的享受和满足,只有在他们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这种目的才能够达成。因此,《办法》规定,不得侮辱、殴打、胁迫游客;应尊重旅游目的地或者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召集旅游的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经营活动,并对网络旅游经营活动提出了信息公示、业务公开等要求。4.旅游别把脸丢了在旅途中,我们经常看到不少旅游者不文明的行为,罗马斗兽场大便、卢浮宫泡脚、埃及神庙现到此一游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乱扔垃圾、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和随地吐痰等现象更是司空见惯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尤其是出境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逐渐凸显,相关安全及纠纷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全球最差游客调查中,中国游客经常排在黑名单前列。《办法》也对旅游者提出了要求,规定了旅游者的负面清单,以创造健康、文明、和谐的旅游方式和旅游环境。《办法》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出现的九种行为,包括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不尊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文物古迹等。一旦发生这些不文明旅游行为,主管部门将建立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制度,向全社会公布。5.如何应对旅游旺季景区人满为患的局面?近年来,随着游客数量的爆炸性增长,在旅游旺季和旅游黄金周,许多知名的旅游景点就像集市一样,大人看人头,小孩看屁股这句话形象地描写了假期很多知名景点人满为患的景象。而过度利用旅游资源,也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比如2012年故宫接待游客1534万人次,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每年接待游客超过1000万人次的博物馆。365天连轴转,日均4万多人,已经严重影响到对这一历史建筑的保护。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提倡景区进行门票预约预售,及时公布客流量;当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该暂停游客进入景区。景区最大承载量由多部门联合核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公布的,可对有关部门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告别坑爹旅程,旅游维权进行时《办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1)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法院提起诉讼。《办法》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有效投诉后应在60天内办结;需要移交其他部门的5天内移交,60天内办结;不管符不符合受理条件,都要将结果主动反馈给投诉者。如果事项紧急,还可以开绿灯。条文链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第十八条旅行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一)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二)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采取人身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三)旅行社或者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四)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六)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景区可以利用公共媒体、移动多媒体、智能终端等信息化平台,实行景区门票预约预售,及时公布景区内旅游者流量。在旅游高峰期,景区应当启动以下调控措施:(一)周边道路、区内停车、公交车辆等交通运力错峰接待机制;(二)分时入园、景点限时逗留、快速通道等旅游者疏导分流机制。游客数量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暂停游客进入景区。第三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者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认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核定、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二)不依法审批旅游相关许可事项;(三)不依法受理、处理旅游举报和投诉,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四)不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五)不依法履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章第一节海外不是法外,虽远必“诛”红通一号杨秀珠成功归案法治背景我国反腐败工作已取得压倒性态势,也进入了深水区。把逃往海外的腐败分子缉拿归案,是反腐无盲区的标志。杨秀珠归案被有关机构评定为2016年度的重大法治事件。杨秀珠归案是我国在海外反腐败工作的一场攻坚战,反腐败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在此背景下,抓获杨秀珠归国受审就成了焦点。杨秀珠案确实牵动着中国人民敏感的神经,她能在避罪天堂逍遥法外吗?我们真的就鞭长莫及了吗?杨秀珠曾任温州市副市长,后任浙江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03年4月因贪污2.5亿元人民币而东窗事发,杨秀珠携女儿、女婿仓皇出逃,经由香港前往新加坡。再辗转至意大利、法国、荷兰、加拿大、美国等6个国家,其间她向不同国家申请政治庇护,均遭拒绝。2014年5月,杨秀珠手持假护照由加拿大逃往美国,因违反美国移民法被羁押,随后她申请政治庇护。案发以后,我国相关部门的追逃追赃工作随之启动,2003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罪立案侦查,批捕杨秀珠,并于7月22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2005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将杨秀珠列为境外缉捕的重点对象,直接督办此案。 |杨秀珠流亡美国后,中方及时向美方提出协助遣返杨秀珠的请求,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和线索,美方在确认相关证据后逮捕并羁押杨秀珠。2014年12月,杨秀珠案被确定为中美5起重点追逃案件之一,双方安排专人侦破此案。随后中美联合工作组反复调查取证,案件事实不断明朗,其涉案资产被依法冻结和追缴,杨秀珠在美国的生存空间进一步被挤压,无钱可花、无人可靠、无路可逃的杨秀珠不再抱有任何幻想。俗话说:苦海无边,回头是岸。司法的威力和政策的感召使得她没有再一条路走到黑。法治意义第一,杨秀珠的归案对于那些滞留国外境外,意图逃脱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是致命一击。曾一度,我国局部地区腐败盛行,大案要案高发频发。很多犯罪嫌疑人费尽心机,在案发前周密部署,先是转移资产,继而转移子女。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他们一旦闻到异常的气息,立马溜之大吉。然而杨秀珠的归案向他们表明,世界上没有犯罪分子的安身之所。想利用不同国家的制度差异,利用国与国罪犯抓捕合作机制的不健全而躲过我国的司法之剑,无异于痴人说梦。杨秀珠一案不仅表明了我们打击腐败的决心,同时也展示了我们反腐败的力量。这对于击溃在海外东躲西藏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具有重大意义。这么高难度的复杂案件,我们都可以十几年如一日,锲而不舍。对其他案件的查处,我们会有畏难情绪吗?随着该案的查处,一定会有不少犯罪嫌疑人接连落入法网。第二,杨秀珠一案对于截断犯罪嫌疑人的逃亡之路起到很好的样板作用。犯罪分子在国内无容身之所,企图逃亡海外,求立锥之地。但是腐败是人类的公敌,任何国家都不会容留、欢迎有贪腐劣迹的人在其国内大摇大摆地来来去去。只要证据确凿,线索明了。我们就可以和犯罪嫌疑人滞留国通过引渡、遣返、异地审判等多种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受到严厉的司法制裁。事实也确实如此,2014年以来,我国开展天网专项行动,集中曝光国际刑警组织已发布红色通缉令的100名涉嫌犯罪外逃的人员,现已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2210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363人,追赃79.94亿元。犯罪分子只有丢掉幻想,投案自首才是唯一出路。想借外域作为保护伞,最后会和杨秀珠落得同一下场。外逃贪官要认清形势,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永远在路上,追逃者的脚步离你们已经越来越近,希望你们早日回头,负隅顽抗终究徒劳无功。第三,杨秀珠归案是中美反腐败执法合作的重要成果,大大拓宽了两国的刑事司法合作渠道。中美两国存在重大的制度差异,司法合作尤其是刑事司法合作还没有形成顺畅的渠道。腐败是两国共同面临的敌人,美国也不愿意背上腐败分子集中营的不良声誉。只要双方有诚意解决问题,总会找到双方共同接受的路径。2014年以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领导下,中央追逃办统筹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外交、司法、执法、反洗钱和反腐败等多种合作渠道,持续保持和美国的沟通协调,向美方提出协助遣返杨秀珠的请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线索,美方遂将其逮捕并羁押。2014年12月,杨秀珠案被确定为中美5起重点追逃案件中的头号案件。这一案件执法合作成功的实践表明,犯罪分子即使在美国也无济于事,把美国当作犯罪后逃奔的理想国已经不切实际,因为以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原则开展反腐败执法合作已经成为国际共识。法治依据《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章二节厉害了,法“要”责众2016年8月底,中共中央《关于辽宁拉票贿选案查处情况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下发,辽宁贿选案至此水落石出。该案涉及面广、涉案人多、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屡屡击穿人们的想象力,辽宁原省委书记王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阳、郑玉焯,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等4名省级干部因此而落马。案件查明,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占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102名中的44.1%,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62名,其中有38名因拉票贿选而终止代表资格,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相应终止。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用触目惊心一词形容辽宁拉票贿选案毫不为过,它是发生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一大政治丑闻,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构成了严重威胁和挑战,同时也触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底线,对这一案件的查处彰显了我党正本清源、绝不护短的政治勇气。该案的破坏性极大,它伤害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公信力,打击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赖和拥护热情,玷污了人民代表的形象,扭曲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观,破坏了我国健康的政治生态。法治背景2017年是换届选举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换届选举风气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防止辽宁拉票贿选案和衡阳破坏选举案重演,各级党政干部必须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辽宁拉票贿选案随着辽宁原省委书记的突然被双规而浮出水面,为公众所关注。这是一起典型的腐败大案、要案、窝案。在我国铁腕反腐的时代背景下,辽宁拉票贿选案注定作为反面教材写在中国的反腐历史上。早前的衡阳贿选案和南充贿选案已经深深地刺痛了社会大众的神经,在闹得沸沸扬扬的南充贿选案中,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南充市委常委。杨建华为当选市委常委而贿选,动用公款拉选票,一张票最高达到了20万元,最低为5万元。正是通过这种形式,杨建华才会以差额的形式当选,2015年9月15日四川省对涉案人员全部作出严肃处理。杨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刘宏建犯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衡阳破坏选举案中,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被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湖南省纪委决定对衡阳破坏选举案进行立案调查;对涉案的466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包括湖南省原政协副主席童名谦在内的69人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会议上就衡阳贿选案深刻指出:容忍这件事,我们的制度就完蛋了。如果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些身份失真的人,说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其实都不是,我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还能代表人民吗?人民群众还能相信我们的国家权力机关吗?对衡阳贿选案的处理,习总书记的态度非常坚决:500多名代表都被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就要这么处理,绝不能法不责众!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辽宁拉票贿选案以更大的破坏性呈现在世人面前,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刮骨疗毒、壮士断腕。辽宁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破坏选举案,对该案的处理,中央的态度一以贯之,绝不护短,绝不遮遮掩掩,无论涉及哪一级、什么人,都一查到底,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中央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批量处理,一步到位,全程信息公开。 |法治意义第一,法要责众。党中央面对群体性犯罪案件,不是遮遮掩掩,大事化小,而是严肃处理,不让一个罪犯漏网。这是对法不责众思想的坚决否定。法不责众的意思是若违法的人比较多,就难以追查,甚至只能放任自流。虽然在法理上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法不责众的前提是法制不健全,执法观念死板。而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逐步深入人心,执法理念已经发生根本改变,但有些人竟然还拿出法不责众做挡箭牌,难免让人笑话。第二,铁腕反腐,正本清源。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正义的守护神,用钞票换选票,亵渎了国家的尊严,伤害了我国严肃的政治制度,违法必究。在辽宁拉票贿选案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巨大威力,看到了执政党的严肃认真。法律面前没有铁帽子王,几百个涉案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相应的党纪国法处理。也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法律盲区,只要逾越红线、触碰底线,就交付法律裁判。持&lquo;零容忍&rquo;,发现一起、该案的成功处理为辽宁人大代表的重新产生营造了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产生了风清气正的效果。该案属于治标的处理,为治本赢得了时间。第三,为我国的选举制度正名。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中国特色,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我们有义务擦亮这块金字招牌。曾几何时,有些人用金钱渗透到政治当中,利用交易法则购买选票,一些代表在金钱的诱惑下出卖了良心。这些隐秘交易逐步半公开化、潜规则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遭到质疑。人大选举在某些地方变成轰轰烈烈走过场,热热闹闹搞形式。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愿意认真履职的人被挡在选举的大门之外。实践证明以钱拉票选出来的代表,只会以投资的眼光去看待人大代表这一桂冠,要收回付出的成本,而把人民代表为人民的宗旨抛到九霄云外。第四,重拳反腐为执政党赢得了点赞声。很多人认为,面对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我党真是骑虎难下,不肃清该案的流毒,腐败之风可能会危及我党的政治生命,而查处该案,则会让执政党威风扫地,反腐亡党,不反腐亡国的断言甚嚣尘上。习近平总书记曾用三个依然来形容腐败形势,即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于腐败,没有别的选择,除恶务尽。该案查处后,我党的声誉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在国际国内好评如潮,我党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了。法治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第三章年度重点第三节唯天下至诚,方能经纶天下之大经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意见法治事件电信网络诈骗正在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它属于诈骗罪中的一种特别的新型的可类型化的方式或手段,呈现非接触性和隐蔽性、手法多样并不断翻新、犯罪智能化程度较高、地域化和组织化色彩明显等特点,比起普通诈骗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家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止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该《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电信诈骗量刑就高不就低选择。《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3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多人分工诈骗,个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3.为诈骗提供帮助,按共同犯罪论处。为电信诈骗犯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菜商,帮助转取款的车商,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的卡商,提供网络、食宿、交通的后勤人员,等等,一概按诈骗共同犯罪论处。4.电信诈骗可数罪并罚,从重罪处罚。对电信网络诈骗除了数罪并罚外,还要按照诈骗分子所触犯的数罪中处罚最重的犯罪来定罪处罚。5.明确证据规则,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依法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6.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赃款洗白仍要追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7.除善意取得外,赃款赃物一律追缴。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都应当依法追缴。法治背景对于电信和网络诈骗大家都不陌生,也在无奈中选择了忍受,然而,准大学生徐玉玉因电话诈骗而死亡的事件让社会舆论达到了沸点。如此猖狂的诈骗到底何时是个尽头?山东临沂女孩徐玉玉于2016年8月 |19日接到陌生电话,称有笔助学金要发放给她,因之前接到过教育部门的便没有怀疑,徐玉玉按指示将9900元学费转入对方账号。被骗之后,徐玉玉立即报警,在暂无回复的情况下,伤心欲绝,晕厥离世。一个花季少女从人生巅峰到生命谷底,竟然只是一通诈骗电话的时间。公安部数据显示,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诈骗共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2013年至今,全国共发生被骗千万元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94起,百万元以上的案件2085起。诈骗分子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通过短信群发告知中奖、包裹、传票等虚假信息;冒充国家司法干部、税务干部、社保工作人员;冒充义务工作者发布家属病重的消息;盗用他人QQ号,诈取金钱;群发彩票的特码、退税及补贴、重金求子、银行账户不安全等虚假信息。在我省双峰县诈骗活动曾经猖獗一时,无抵押贷款、买卖走私车、买卖枪支和迷药、收房租等都成为诈骗理由,后来发展到诈骗,将官员的头像与裸露的女孩通过软件拼接,伪装成艳照装进信封,发给党政干部进行敲诈。经过相关部门的重拳出击,现在已经销声匿迹。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分子依赖科技手段作案。其作案工具从电话、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群发软件等发展到任意显号、任意改号软件等,犯罪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增强。2.犯罪手段更加具有欺骗性。虚构热门节目中奖、冒充房东转账、赌博诈骗是骗子最常用的手段。同时也有谎称银行卡泄密、亲友车祸的避险型诈骗等。3.犯罪分子流窜作案。犯罪团伙一般采取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细致,负责购买手机,负责开银行账户、拨打电话,负责转账等环节的工作,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法治意义世上万事,就怕认真二字。自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公安部已先后17次组织工作组赴肯尼亚等国开展警务合作,共捣毁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65个、抓获台湾地区诈骗嫌犯347人,并押回中国大陆依法处理,这对于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诈骗是对诚信的最大伤害,也是诈骗犯良知的泯灭和自我毁灭。诈骗犯用伤害他人的方式去掠夺财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人心的恐慌,以特别法的形式对电信网络犯罪予以重惩,为良知和诚信回归社会提供了再一次的制度保障。第一,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淡化地域色彩,做到同罪同罚,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第二,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三,发挥财产刑在打击典型网络诈骗中的重要作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第四,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打击犯罪中,不能仅追求法律规范度量出来的公平正义,还要让这种正义能够被社会公众明确无误地感知、感受到,可以称之为体感正义。实际上,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工作追求的核心目标。体感正义源自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案件的切身体察。人民群众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谓冷暖自知,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法治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2.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第三章年度重点第四节村民自治还是村干部自治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治事件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试行的形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1988年开始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及各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1990年中央在山东莱西召开会议,肯定了村民自治的做法,并且决定在全国推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4年2月,民政部又发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明确提出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项民主制度,从而使全国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开始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村民自治最终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制度体系,和以海选为典型代表的丰富的实践经验。1998年,是中国村民自治走向成熟化的转折年。已经试行了十年的试行法宣布废止,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组织法》于同年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新法较之试行法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规定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这实际上是肯定了农民创造的海选模式;实行差额选举给选民提供充分选择的机会;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不受干扰,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填写选票;增加了对破坏选举的处理;设定了罢免程序。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该法进行第二次修订。这部牵涉到10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法治背景最早的村民委员会是1980年在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部分农村自发组建的。1980年2月,在宜山县合寨大队所属的果作自然村,为了治安防盗和自我管理,生产队队长韦焕能提出建立村民委员会。他和邻近的5个生产队队长一道农民开会,每户一人,选举村委会。韦焕能当选为村主任。1980年7月,他同85 |户村民一道制定了一份村规民约、封山公约,从而实现了村务的民主管理和村民的自我教育。后来又修建两座小桥,开辟了一条机井路,安装了电视转播器,实现了村民的自我服务。1980年年底,广西果作村的做法在广西部分农村得到推广。村民在生产队一级以选举的形式自发组织了群众自治性组织&ma;&ma;村委会,以取代过去的生产队组织。这种自发组织刚开始只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集体的水利设施,后来逐步扩大为对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诸多事务的自我管理。这种做法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并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派出专门调查组赴广西考察。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委会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也就是说村委会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而不是由上级政府任命或其他的途径产生。彭真在做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ma;&ma;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1982年宪法说明时指出,之所以将村委会列入宪法条款,就是要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他指出:把村民委员会搞好,等于办好八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使人人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这是发展社会民主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村民在行使自治权时,创设了很多优秀的制度,如,山东省日照市涛雒镇农民于1997年冬创制了村民公决的民主决策模式。吉林省梨树县创造了海选模式。村民自治中也出现过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山西农村曾出现了198万元天价村官事件,局部地区宗族势力介入选举事件,等等。部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职责不清,村支部书记事无巨细均由自己决定,成了实际一把手;村干部文化素质不尽如人意,尚待大幅度提高;民主法治意识还停留在较低水平;服务意识也不能满足广大村民的需要。法治意义第一,村民自治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和设定了一个科学良好的初始形态。它是一场民主的社会实践,在选举中,农民第一次有权直接参与从提名候选人到最终选出村干部的全部过程。农民还进行了制度创新,发明了海选、秘密投票等方式以提高选举质量。可以说,村民自治具备了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些主要特征,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村民自治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以在政治阻力较小、社会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去切实地探索和总结民主建设的经验,可以形成一种民主的文化氛围,大面积地进行关于民主的最基本的观念传播和技术训练。也能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或方式上潜移默化地培养村民的民主习惯,培育他们的民主意识,增强他们的民主观念。这些民主的实践为我国未来的民主建设提供了非常丰富的经验。第二,强化了村干部的群众观念。村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更喜欢那些代表他们利益,能为他们说话和办事的村干部。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以村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能任性妄为,村干部要唯下而不是唯上。第三,强化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该法设立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系列制度。扩大了村民在村务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民自治包括对重大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民主决策,村民有权参与村级事务决策前的讨论,这有利于集中群众智慧,减少决策失误。第四,增强了村民的自治意识。实行村民自治后,村民切实感受到了管理自身事务的自主权,该法极大增强了广大农民的主任翁责任感,增强了村民的自治意识,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促进了村级经济的发展。第五,民主选举,将使各类精英,尤其是经济精英走上村级领导岗位。精英们尤其是经济精英的作用相当重要,他能救活一个工厂、一个企业,搞活一个地方的经济。村民自治为以经济精英为主的社区精英分子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条件,为农村社会转型提供了政治支撑。法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年度重点第五节让赖债人“流血”又“流泪”用诚信机制惩戒赖债人法治事件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和以前出台的《意见》相比,增加了入党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授予荣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及项目限制等方面的惩戒措施。该《意见》要求,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该《意见》成为我国惩戒失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此次发布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11类惩戒措施是指: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鼓励其他方面限制。这份意见是目前惩戒措施最全、涉及领域最广的联合惩戒失信方面的文件,涉及的领域涵盖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每项惩戒措施都极具威慑性。 |法治背景赖债人现象已经成了社会的慢性皮肤病,侵蚀社会肌体的健康,挑战社会诚信的底线,加速了社会道德滑坡和诚信体系的溃烂,为道德和法律所不容。这种恶性病有愈演愈烈之势,原因不外乎两个:缺乏基本的道德观念,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违法的成本低廉。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治理赖债人现象当然就要动用道德和法律的力量,双管齐下,全社会联动,让赖债人接受双重打击,也让他们抱头鼠窜,狼狈不堪。在名誉上、在前途上、在经济上,让赖债人蒙受巨大损失,以此愈合诚信体系的伤口。用道德的力量治理赖债人是一剂良药,可以打击赖债人的嚣张气焰。2014年南京市街头的大屏幕24小时滚动播放着27名赖债人相片及相关信息,同年山西太原街头的大型显示屏滚动播放赖债人的相片及相关信息,上海火车站大屏幕曝光赖债人信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发布赖债人信息,等等。这就是把无赖之徒置放在道德的审判庭下接受良知的拷问,接受舆论的愤怒谴责。治理赖债人,最终靠完备的法律制度。用制度扼住赖债人的咽喉才是治本之策。用司法的威慑力倒逼赖债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和不愿失信。晚上八点多钟我买奶茶还能刷卡,凌晨一点多在酒吧买单,银行卡就被冻结了,人家以为我吃霸王餐,把我打了一顿左眼乌青的赖债人董某赶到法院,一边哭诉不幸,一边恳求执行法官指导其履行义务。这个真实的故事算个黑色幽默,但是不正好说明,好制度让赖债人寸步难行吗?在建立惩戒赖债人的制度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不懈努力。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问题。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规定了银行业、证券等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加强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2年和2013年三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开等情况进行通报,建立了网上的赖债人黑名单系统。2015年,芝麻信用和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开创了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联合开展信用惩戒的先例。法治意义第一,重塑被扭曲的社会信用体系。曾几何时,赖债人对法院的生效文书没有一丝敬畏,转移财产、假离婚、装穷、躲猫猫,无所不用其极,转身后又花天酒地,歌舞升平。社会诚信体系因为他们的无耻行为而受到玷污,道德滑坡的迹象愈发明显。对赖债人予以信用惩戒,多部门、全方位对赖债人重兵围剿,彻底瓦解其侥幸之心,让其乖乖就范,主动履行义务。这为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理念提供了生动的例证。第二,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文书得不到执行,正义还差抵达目的地的最后一公里,这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亵渎,也是对国家权威的挑战,让依法治国的理念成为大众怀疑的对象。让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变成老大难的问题。此次中办、国办联合发文的力度更强,效力更广,权威性更高,威慑力更大。法律文书的执行率会大幅提高,人们对利益的司法保障会多一份信赖。第三,织密制度的笼子。实践证明,单靠法院抓赖债人是力不从心的,必须在国家统领下全社会联动。这次由中办、国办颁发的文件,补上了制度的短板,堵住了制度的漏洞,让捕捉赖债人的天罗地网越织越密。赖债人将在钱途上、仕途上、生存空间上得不偿失。法治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三章年度重点第六节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木”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法治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两高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一决定,制定试点办法。试点期限为二年。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18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为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法治背景王某在房屋附属建筑上擅自悬挂广告牌,该广告牌影响到金某的日常生活。为此金某和王某发生争执,在扭打过程中,王某无意中拉断了金某的项链,该项链价值15802元,王某乘机据为己有,后被发觉,金项链被搜出。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王某自愿认罪,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有悔罪表现。法院针对其悔罪表现,决定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整场庭审用时仅20分钟,充分展现了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快审快结的效果。这是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审理的一个真实案件。该案之所以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快速处理,得益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推行。2014年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两年的改革实践证明,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对于缓解有限司法资源和堆积如山的案件之间的矛盾起到了重大作用。速裁程序两年试点期限已满,现在将所取得的经验应用到更大的平台恰逢其时。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在理论上不是空穴来风,在实践上不是突发奇想。我国多年来坚持的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早已蕴含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刑罚理念。这次的试点是将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当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宽纵犯罪,它有一套严密的匹配措施,人们担心的一律从宽现象不会出现,而且从宽也不是法外的从宽、无限的从宽。而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对正义要求不是太高的案件做灵活处理。该制度和英美法系中的辩诉交易有几分形似。法治意义第一,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为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既及时有力惩罚犯罪,又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这将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第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试点方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尊重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同时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第三,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试点方案》与《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内容和制度上配套衔接,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方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第四,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根据刑事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探索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法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节人不是商品,重典治“拐”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解释法治事件2012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拐卖妇女案件8.6万起、拐卖儿童案件2.1万起,解救被拐妇女14.4万人、儿童9.5万人,抓获犯罪嫌疑人9.4万人,打掉犯罪团伙2.8万个。同时,对拐骗、组织儿童乞讨,拐骗、操纵聋哑人违法犯罪,跨国拐卖犯罪等,组织开展了专项打击整治,成功打掉了一大批幕后组织犯罪团伙,解救了一大批被拐骗、操纵的未成年人、聋哑人和被跨国拐卖妇女。我国的打拐行动也得到了立法部门的积极配合。依循国际上的立法惯例,我国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为重罪,配置重刑,予以重处。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好的效果,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2.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情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3.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的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4.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6.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治背景被拐妇女陈某17岁的时候,在保姆市场遇到了人贩子,花言巧语的人贩子轻易地把单纯的陈某拐走。之后辗转颠簸,她被卖到福建的大山深处给一个残疾人做妻子。身心交瘁的她只好默认命运的安排,日历一页一页撕去,她和无处安放的孤独日夜相守。正当她准备在大山深处、在那个破旧的房子里生活下去时,她又被第二次拐卖。当她终于走出精神牢狱时,已经是26年后的2016年。记忆中年轻的母亲已经白发苍苍,父亲则因女儿突然失踪而伤心过度,早早离开人世。早已流干眼泪的陈某在见到母亲的那一会儿,傻呆呆的像一个木偶。旁观者无不为之动容。她是中国成千上万的被拐卖妇女儿童中的一员,是那个群体的缩影。这种悲剧日复一日地在我国发生着。拐卖妇女儿童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诸如: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国家层面的养老保障供给不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女性外流,当地男性娶妻困难;僵化的收养制度使得领养小孩困难;拐卖妇女儿童的巨大获利空间对罪犯有无穷的诱惑力;公安警力和打拐经费的严重不足又让犯罪分子的机会成本降低。 |然而,人不是可以交易的商品,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容亵渎,买卖妇女儿童和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我们的公安机关是有蛮拼的,权威资料表明,仅就官方公布的数据,2009年公安部实施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解救妇女10万人以上。然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然猖獗,由于我们侧重打击人贩子,扫荡卖方市场,而对买方市场打击乏力,买方市场的需求仍然强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这一切都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精神,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深度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法治意义第一,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到点穴式打击的作用。以前我们在制度设计方面不够周密,在行为定性方面缺乏规范,致使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时缺少法律依据,打击买方过于软弱、迁就。该《解释》则弥补了以前的制度漏洞,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区别对待的原则。第二,《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该《解释》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及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为充分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稳定既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情形,《解释》规定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但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第三,该《解释》对偷盗婴幼儿和拐卖儿童罪等做了扩张解释,扩大了打击范围,加大了保护婴幼儿的力度。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符合立法精神,加大了对偷盗婴幼儿的打击力度。法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第五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第六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章年度重点第八节把正义种在试验田里法治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的布局和巡回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2016年11月1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巡回法庭。12月25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表决,任命了新设立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2015年1月28日、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深圳、沈阳正式成立。两个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全面深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依法审理跨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在推动审判重心下移、保障跨区划案件裁判公正、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法治背景巡回法庭、巡回审判不是突发奇想而草草创设的司法制度,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根源。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巡回审判制度就得到了很好的贯彻。马锡五坚持巡回审判,在这方面做出了大胆的尝试,并进行了制度性总结。一次,马锡五外出检查工作的时候,突然遇见一个女青年封芝琴拦路告状。她自称经人介绍曾与张柏见过面,双方都愿意结为姻缘。但她的父亲封彦贵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彩礼便与张家退了亲,准备将她卖给庆阳的财主朱寿昌。张家知道后,纠集了亲友二十多人,深夜从封家将封芝琴抢回与张柏成婚。封彦贵告到司法处,司法人员未经周密调查,以抢亲罪判处张柏与封芝琴婚姻无效,张柏的父亲张金才被判刑六个月,草草结了案。张家不服,封芝琴也不服,便拦路告了状。马锡五掌握了基本案情后,又了解了封芝琴的态度。她表示死也要与张柏结婚。马锡五又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召开群众性公开审判大会,判决张柏与封芝琴的婚姻有效。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1月28日、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先后在深圳、沈阳正式设立并挂牌办公,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新亮点。法治意义第一,体现司法便民原则。我国幅员辽阔,有些地方到北京的物理距离非常遥远,如果把正义的最后驿站只设置在北京,则大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正义的实现。而巡回法庭是开在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老百姓能够近距离触摸到司法的温度,感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气息,节省下来的时间可以用在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第二,司法权力下移,减少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荷。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堆积如山,近几年已经突破1万件,最多时一年审理1.4万余件,登记来访6万到7万件次,不堪重负。巡回法庭的设置成功实现了案件的分流,使得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也更接地气;巡回法庭也分散了社会矛盾,避免申诉、上访集中于北京。第三,巡回法庭的设置对于探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具有重大的意义。在目前的政治架构下,法院的行政体系属于地方,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和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地方党委、政府插手案件处理的例子时有发生。而巡回法庭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具有超然的地位,不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制约,打破了地区限制。这样的机构设置对于积累司法不受法外因素干扰的经验起到重大作用。法治依据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三章年度重点第九节监督不是一阵子,“回头看”不是“回眸一笑”;中央批准对辽宁、安徽等四省回头看法治事件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2月底开始,十八届中央第九轮巡视对32家单位党组织开展专项巡视,同时对辽宁、安徽、山东、湖南等4个省进行回头看。回头看是检查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的重要举措,是保证巡视利剑持续发挥作用的途径。回头看的目的非常明确,正如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所强调的,对没有发现的问题再发现,对尚未深入了解的问题再了解,确保问题见底。本轮巡视是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巡视首次开展的回头看。2月29日,就在中央巡视组入驻辽宁的第三天,辽宁省沈阳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杨亚洲应声落马,回头看首战告捷。辽宁原省委书记王珉则成为首个在回头看中被查的中管干部。随后,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及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相继中箭。其他三省也无一幸免。如果将这一次回头看工作放在九轮巡视的大背景中看,可以发现其体现了巡视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回头看既是中央巡视工作组织制度的进一步创新,更是围绕巡视核心是政治巡视这一精神实现了巡视监督永远在路上,表明落实巡视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会始终坚持,绝非巡过就完事。中央巡视组指出,巡视回头看所发现的问题,大多在2013年、2014年的首次巡视中已经暴露出来,然而两年之后,诸多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成为顽固性疾病。一些领导干部存在巡视时哆嗦,巡视完嘚瑟的情况,抱有侥幸过关的心理。法治背景 |巡视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产生了震慑作用。但是巡视工作并没有及时发现所有的问题,距离老百姓的要求还有点远。基层腐败、雁过拔毛式腐败、小官巨贪的问题在巡视之后仍然存在,一些人不收手,不收敛,甚至还有大老虎侥幸脱逃,屡巡不改反映了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之艰巨、局面之复杂、形势之严峻,所以必须保持巡视的常态化,保持高压严打的势头不放松,巡视不是一阵风,不是做表面文章。中纪委的机关报指出:巡视&lquo;回头看&rquo;,不是&lquo;回眸一笑&rquo;,而是&lquo;回马一枪&rquo;。这一枪,要点中要害、枪枪见血。由此可见,巡视回头看是党中央既定的政策方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回头看,最早是2014年7月16日,王岐山在2014年中央第二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强调:哪里问题集中就巡视哪里,谁问题突出就巡视谁,巡视过后再杀个回马枪,给党员干部以警示,发挥更大威慑力。王岐山的讲话,铿锵有力,振聋发聩,喊出了党中央反腐的最强音。中央在辽宁、山东、安徽和湖南部署首次巡视安排,这显然是有备而来。回头看的终极目标也是要全国覆盖,但是也有轻重缓急。这四个地方都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一是巡视反馈的整改意见执行不到位,层层呈现递减效应;二是距离上次巡视年代久远,在空窗期产生了一些腐败增量,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三是第一次巡视还留有某些死角,虽有老虎落马,但大多是轻量级的,还有位高权重的实力派老虎蛰伏着,减少腐败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对此,党中央是心知肚明的。分开来说,山东省的某些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标和土地转让,一把手违法违纪现象愈演愈烈,重要领域窝案高发,一些地方买官卖官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安徽,第一次中央巡视时,情况反馈用了179个字指出当地存在重点领域腐败、四风问题、选人用人不合理等问题,但安徽省在副省长倪发科落马后,再没有大的动作,交出的反腐成绩有待进一步提高。吉林省落马的副省长谷春立长期在辽宁为官,其腐败事实大都发生在辽宁任上,这就必然会涉及辽宁的政治生态。湖南省的基层腐败以及领导干部的亲属经商问题没有得到最有效的解决。对这四个省开展回头看,带着问题去,盯着线索查,针对性很强。中央巡视组对辽宁、安徽、山东、湖南等4个省展开回头看以来,4省均有老虎落马,由此可见中央巡视回头看的杀伤力很大,再震慑的力量不可低估。回头看的目的是巩固强化巡视的威力。一些地方的问题单靠一次巡视远远不够。地方党组织和政府的整改是否到位,是否查处所有发现的问题,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党中央的决定和命令,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反复巡视,杀回马枪。中央单次的巡视时间有限,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问题。在事实层面,在巡视后的一些省份,问题仍然不少。法治意义第一,将巡视工作常态化,对腐败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国内外有人质疑我们的反腐到底能持续多久。事实胜于雄辩,在一轮巡视之后,我们没有放马南山,而是坚持一波又一波的轰炸,让少数腐败分子无处藏身。在回头看之后,多名中管干部和十几名省管干部被查,足以证明回头看不是探亲访友,不是巧笑倩兮,美目盼兮,而是有贪必查、有腐必究,对腐败零容忍。哪里问题集中就巡视哪里,谁问题突出就巡视谁,巡视工作回头看,一方面发出的是中央持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反腐没有完成时的积极信号,另一方面也表明,巡视制度本身不是花架子,或者说监督不是一阵子,针对的是那些具体的、突出的问题。第二,打破了腐败分子侥幸过关、平安着陆的幻想。不少苍蝇老虎不是坦白交代自己的问题,而是对巡视抱着不切实际的期待,希望巡视组耍耍花腔,走走政治舞台秀,就打道回府。然而巡视组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让腐败分子如坐针毡、噤若寒蝉。回头看看住了那些大贪巨蠹,震慑住了那些仍不收手、继续贪污腐败的人,敲打了那些企图顶风作案的潜伏贪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回头看就是悬在腐败分子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第三,晒出了老大难的问题清单,为进一步清除病灶,摸清部位。回头看的情况显示,湖南、安徽两地对首轮巡视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违规经商问题突出。党政机关办企业、利用行政权力参与经营较为普遍,有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子女经商提供便利。湖南基层&lquo;雁过拔毛&rquo;腐败多发,安徽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量大面广,山东小官贪腐问题突出,有的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四个省份均出现了违规用人问题。辽宁、安徽和湖南都被点名存在带病提拔、买官跑官问题,山东则被指关键岗位干部调整过于频繁和集中。 |第四,回头看看出了新问题。巡视组对湖南的回头看打造了一个升级版,继续揪住上轮巡视整改不力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行动迟缓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仍然明显等问题,提出了传媒系统等领域廉洁风险大基层&lquo;雁过拔毛&rquo;腐败多发等问题。这对消化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起到了制度上的保障作用。法治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1、巡视组有权调阅、复制有关()等资料(多选题)2、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多选题)3、2016年2月底,中央第九轮巡视对以下几个省进行回头看:(多选题)第三章第一十节第一十节“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法治事件2017年是军队改革的重要一年,近年来退役士兵安置成绩非常显著,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深刻领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2016年6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文件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高度重视军转安置工作,关心关爱军转干部,创新安置工作机制,做好宣传舆论工作,确保军转安置工作圆满完成,为促进国防和军队改革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政策保证。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要严肃安置工作纪律,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都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因为这不仅关乎军队的稳定,更关乎社会的安定与人民的团结。早在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安置条例》是对我国兵役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兵役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根本遵循。法治背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大批士官、义务兵告别军旅生涯,回到社会。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趋沉重的就业压力,片面地等待政府安置显然已经是越来越不现实,自谋职业已经为我们敞开了一扇新的就业大门。不少退役士兵在退役后,再现军人的风采,在商海弄潮,战果辉煌。江苏南京籍退役士兵黄玉金退伍返乡后,主动提出申请自谋职业。2009年4 |月,他在南京和南通两地同时开办正东黄记烤鸭中餐店。创业初期,面对资金、经验和管理等方面的不足,黄玉金一度打起了退堂鼓。地方有关部门了解到他的情况后,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和就业指导,3年时间共减免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费用近45万元。如今,黄玉金创办的企业拥有员工数量已从5人发展到80余人,年利润从创业初期几万元提升到400万元。然而,也有部分退役军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少数退役军人甚至有过激的举动,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关系国家和军队建设、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但是,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作出了许多探索研究和政策调整。在安置方式上,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完全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自谋职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转变。民政部、总参谋部会同军地相关部门,在总结贯彻执行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和多年安置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政策和有益做法,广泛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随后,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安置条例》。法治意义《安置条例》具有极其重要的法治意义,为军转安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以下七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第一,实行了士兵退役金制度。由全军按规定标准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并建立了增发机制,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助。第二,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调整后,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现役后,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第三,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将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相关税收、扶持小额贷款、给予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第四,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高等教育院校的享受加分优惠等。第五,调整了伤病残士官退休和供养范围。调整后,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作供养安置。第六,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在校大学生参军的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调整专业、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免修公共体育和军事课程等优惠,参加国防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军官人选选拔时优先录取。第七,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退役金,并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重残重症退役士兵购(建)房等经费予以补助。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经费。法治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第四章以案释法 |为官之义在于明法。这里讲的义,不是指江湖义气,而是指维护公正,伸张道义。无明法不足以正纪纲,无纪纲就不能护公正、张道义。北宋包拯认为: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第一节“活死刑”让巨贪“牢底坐穿”案情呈现2015年1月,中共中央纪委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白恩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白恩培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白恩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其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恩培利用其担任中共青海省委书记、中共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被告人白恩培及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6月16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庭审中,白恩培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处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恩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白恩培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律评析终身监禁是国际上的主流刑种之一,即罪犯需在监狱被终身关押,无法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罪犯一旦被判处终身监禁,就意味着牢底坐穿,因此法学界又称终身监禁为活死刑。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增设终身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全社会都在密切关注终身监禁如何付诸实施。2016年10月9日人们终于看到了我国适用终身监禁第一案,即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白恩培案可谓亮瞎了人们的眼睛。他在任职期间,是一只不折不扣的硕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产生了为人民币服务的心理。对其终身监禁是合适的刑罚选择,这样就堵死了白恩培减刑、假释的越狱之路。如果被告人白恩培被从轻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那么白恩培就有可能通过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方式,顺理成章地规避刑罚的惩罚,过着逍遥自在的寓公生活,尽享天伦之乐。显然这样就轻饶了他的罪行。针对目前我国贪腐案件易发、多发、高发态势,《刑法修正案度可以从法律层面,封堵官员的&lquo;赎身暗门&rquo;,(九)》 |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被法院决定适用终身监禁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的罪犯,一律不受刑罚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不得予以减刑、假释,必须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对我国司法界必将产生深远影响:第一,贯彻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第二,完善了我国刑罚执行体系,弥补了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的不足;第三,对潜在的白恩培式的巨贪产生震慑作用,用法律封堵以权赎身和提钱出狱的通道,使巨贪企图利用权力编织的关系网络并通过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渠道逍遥法外的美梦破灭,终身监禁的活死刑让白恩培式的巨贪把牢底坐穿!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二节公益诉讼为保卫蓝天“亮剑”全国首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案情呈现我们每个人都希望有一个美丽的家园:青山绿水、鸟语花香、蓝天白云。但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大气环境遭到破坏,出现了程度严重、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给我们的美丽家园 |蒙上了阴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正在打一场治理大气污染的攻坚战,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成为这场攻坚战的主力军。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首次拿起公益诉讼的法律武器,把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的振华公司推上被告席,为保卫蓝天亮剑。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山东德州市城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人口稠密。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是当地一家污染大户。根据山东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振华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六次严重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等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在此期间,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和山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振华公司被处罚后仍然肆无忌惮地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浓厚的粉尘、滚滚黄烟、刺鼻的气味,使周围居民苦不堪言,严重地威胁到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引起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鉴于行政处罚不能有效制止被告振华公司的排污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果断地拿起公益诉讼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经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的评估,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振华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有关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被告振华公司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倍至5倍,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共2198.36万元。关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780万元的诉讼请求,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评析人具有自利、理性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本性,都有将自己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使公共利益常常陷入被肆意侵犯的公地悲剧。振华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超标排放黄色浓烟,气味呛人,居民不敢开窗户,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振华公司为此曾经被环保部点名批评,当地环保部门多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然而环保部门只能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对振华公司给予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无法对振华公司造成的污染损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每次行政处罚之后,振华公司仍肆无忌惮地超标排放污染物,行政处罚无法阻止振华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出现行政执法失灵现象。面对复杂的环境问题,仅靠环保部门唱独角戏和政府单轨制的治理机制,显得力不从心。《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对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具有标杆意义和示范价值。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最大的亮点是充分调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公共问题的治理。本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根据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大小,向振华公司提出环境损害赔偿诉求,将所得赔偿款用于修复被破坏的大气环境。中华环保联合会通过公益诉讼方式,彻底解决了振华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显然公益诉讼能够弥补环保部门执法失灵的现象,以环保公益组织为主体的私力救济,可以有效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面对公共治理问题,只有实行社会组织与政府同台演出,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双轨制治理机制,才能彻底解决公共治理问题。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共治理问题的一种有效的诉讼手段,它犹如一把凌空利剑,向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宣战。公益诉讼向类似于振华公司的排污企业亮剑,它能保卫我们的家园,让我们的家园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第四章以案释法第三节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侵害名誉权案案情呈现一个民族不能忘记自己的祖先,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英雄。英雄是一个民族精神和民族灵魂的载体符号。中华民族自古就有祖先崇拜和英雄崇拜的传统,它们凝聚成中华民族的爱国情怀和精神支柱。然而,仍有极个别的人打着言论自由和学术讨论的旗号,肆意歪曲历史,玷污英雄名誉,引起人们的公愤。被告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这篇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方面进行了探讨。该文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显然,被告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的文章与历史事实不符,在没有经过认真考证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毫无根据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怀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贬低狼牙山五壮士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广为人知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实故事是:为了让八路军大部队及受伤的战士能安全地转移,拖住并吸引日伪军,班长马宝玉和葛振林、宋学义等5名战士边打边向狼牙山棋盘陀方向撤退,把日伪军引向悬崖绝路。当他们子弹全部打光,就举起石块向日伪军砸去。日伪军发现他们已经没有子弹了,蜂拥向山顶冲来,并叫喊道:捉活的,捉活的!马宝玉、葛振林、宋学义、胡德林、胡福才5人宁死不屈,为了不让日伪军活捉,不让武器落到日伪军手中,他们砸烂了武器,纵身跳下悬崖。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三人壮烈牺牲,副班长葛振林、战士宋学义被山崖上的树枝挂住,幸免于难。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仍应得到保护。葛振林、宋学义虽然已经去世,但其生前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葛长生、宋福保作为葛振林、宋学义的儿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被告所主张的言论自由明显不足以抗辩其侵权责任的成立。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福保名誉、荣誉的行为。二、被告洪振快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须连续刊登五日,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担。法律评析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他们的英雄事迹反映了他们不怕牺牲、宁死不屈、英勇斗争的精神。这种精神已经获得中华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记忆,是中华民族的精神丰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而被告洪振快公开发表文章虚构事实,歪曲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斗争的历史,诋毁英雄形象,在公众心目中造成不良影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分析,被告洪振快的行为已经侵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权。从主观方面分析,被告洪振快作为一名历史学者、《炎黄春秋》杂志执行主编和长期生活在中国的公民,应该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和民族感情比普通公民有更深的领悟,被告洪振快本应该以一种严谨的学术态度去考证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件和发表对历史事件的看法。然而被告洪振快违背了一个学者应有的求实精神,以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放任态度将自己对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件的随意推测、质疑公开发表,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很明显被告洪振快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告洪振快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侵犯了多项合法权益:第一,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虽然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英勇牺牲,葛振林、宋学义已经去世,但他们生前的名誉和荣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第二,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的个人利益,伤害了他们对父辈的情感记忆,给他们造成了精神痛苦和伤害。第三,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作为民族共同记忆、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一直激励着中华儿女。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所蕴含的精神既是一种宝贵的精神财富,又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洪振快歪曲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实质上就是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在客观方面造成了社会危害,侵犯了多项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是正确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四章以案释法第四节教育要公平,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顾某诉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案情呈现 |顾某的儿子户籍地为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他是2015年9月入学的适龄儿童。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并召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由参会代表对《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征求稿》提出建议。此后教育局又召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由参会代表对上述文件提出建议。最后教育局召开局办公会议,根据收集的各种意见,制定了《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并将该办法上网公示。根据上述办法,顾某的儿子户籍所在地属于距家1.29公里的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南湖三小)施教区范围,而顾某希望他的儿子在距家0.33公里的南师附中新城小学北校区(以下简称新城北小)读书。顾某对教育局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教育局的施教区划分方案,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施教区划分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专家论证会,对本年度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制定《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能被安排至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由于建邺区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适龄儿童及学校分布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因此就近入学本身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法律评析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中国家长最朴素的愿望。家长希望孩子能够接受最好的教育,孩子希望在离家最近的学校读书。然而家长和孩子的愿望却难以实现。家长没有错,孩子没有错,错就错在因中国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而引起的教育不公平。目前中国的教育资源配置行政化色彩浓厚,大城市教育资源优于中小城市,中小城市教育资源优于城镇,城镇教育资源优于农村,导致一些孩子没有机会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当城市的孩子在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学英语、学奥数、学艺术时,农村同龄孩子还在山间田野奔跑,他们输在教育的起跑线上,也输在人生的起跑线上。教育不公平产生许多社会问题,一代没文化,十代没变化,使贫富分化固定化、永久化,教育不公平甚至会使一些人滋生仇官、仇富、仇社会的心理。本案表面上看是顾某起诉教育局制定的施教区方案,实质上是对中国教育不公平问题的声讨。虽然法院判决教育局胜诉,但是教育局不要心安理得、洋洋得意。本案给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了一个醒,那就是老百姓对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强烈不满和对教育公平的热切期盼,政府部门一定要回应老百姓这一关切。本案中,教育局制定的《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虽然没有违反《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但是教育局在贯彻《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的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时仍然存在差距,所划分施教区方案的合理性仍然有改善的空间,没有充分地体现平等,也就是说教育局划分施教区方案还可以做得更好、更完善,寻求更合理的就近入学方案,更多地考虑民意,吸纳合理的民意诉求,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满足更多人民群众的愿望,保证更多的孩子就近入学,满足类似顾某儿子这样的孩子能在家门口上学的愿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公平具有起点公平的意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焦点问题,它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孩子的前途命运,关系着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也关系着人心向背。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教育公平问题,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公平配置教育资源,政府提供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机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公平、公正地制定施教区方案,杜绝闭门造车的瞎决策,确保每个孩子都享有公平的教育,让教育公平像太阳的光辉一样照耀每一个孩子,使每一个孩子都能茁壮、健康地成长,绝不让孩子输在人生的起跑线上。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四章以案释法第五节技术革命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案情呈现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和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给互联网的治理敲起了警钟,互联网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互联网黄色污染现象比较严重,依法治网刻不容缓!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曾一度深受网络用户的喜爱,它基于流媒体传播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O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是一家高科技企业。在此期间,快播公司及负责人员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O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快播公司未能对此进行有效阻止,而是放任不管,放任淫秽视频在快播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缓存服务器内存储并被下载,从而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案发后,有关部门从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4台,从其中3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21251个,淫秽视频超过提取视频文件的70%。检察机关以快播公司和4名负责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处理结果法院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和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审宣判,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余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3个月,并处罚金。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以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对于实际使用技术的主体,则应视其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恶意使用技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避风港规则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法律评析习近平指出,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人们在网络世界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本案在互联网界、科技界和法律界都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技术本身并不可耻技术本身无罪的声音值得注意,很多人打着技术创新的旗号为快播公司和4 |名负责人鼓与呼,认为快播公司无罪、快播4名负责人无罪。确实,技术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引擎。历史证明:每一次社会进步都是建立在技术创新基础上。但技术创新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更不是违法犯罪的免罪符,技术的研发者应该预判某项新技术推广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竭尽管理义务,防止新技术被利用而危害社会。本案中,快播公司研发的QO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和快播播放器软件并不是技术创新这么简单,快播公司及4名负责人的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的主体来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快播公司及4名负责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体要件。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表现为间接故意。本案中,快播公司缓存服务器介入了视频的传播,并根据视频传播热度提供加速服务,但是快播公司及4名负责人为了牟取暴利,并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选择,对他人传播淫秽视频行为予以放任,也放任了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传播行为之中。因此,快播公司及4名负责人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从犯罪客体方面分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本案中,快播公司及4名负责人没有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放任淫秽物品视频大量传播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污染网络环境,破坏网络空间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互联网上的淫秽色情已经成为社会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整治。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本案中,快播公司绝不单纯是技术的提供者,快播公司构建的2网络平台和缓存加速服务都使快播公司成为技术的使用者,同时也是网络视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快播公司这样就通过播放的方式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了大量淫秽视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四章以案释法第六节“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聂树斌改判无罪案案情呈现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当时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组成85专案组并将犯罪嫌疑人聂树斌抓获,警方随即宣布破案。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王书金。经警方审讯,王书金供认于1994年8月5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玉米地里强奸杀害一名女青年,承认自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此时聂树斌早已于10 |年前被执行死刑。案情重大,人命关天!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延期3个月后,山东省高级人民院决定再次延长复查期限3个月。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处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法律评析聂树斌案是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无罪推定原则,是指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行为的法律原则。聂树斌案至今仍然存在六大疑点: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作案工具来源不清;聂树斌始终未供述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从公布的证据来看,认定聂树斌犯罪的证据既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改判聂树斌无罪,无疑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准。历时21年沉冤昭雪,人们并没有为此欢呼,虽然这迟来的正义终究还是正义,让蒙冤者洗刷罪责,但无法让冤死者重生,人们的心情仍然如滴血般沉重。人们在反思:公权力为何如此任性?疑罪从无原则为何姗姗来迟?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约束公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公权力有天然的自我保护和自我膨胀的动力,如果公权力不受约束,它必定会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在命案必破和限期破案的政策指导下,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无法避免,公权力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公民的私权利。也正是因为公权力的任性,使疑罪从无原则姗姗来迟。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0年后,2005年另一案犯供述自己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一案两凶本来让聂树斌案昭雪出现重大转机,为何等待漫长的11年才等来疑罪从无原则的正义之光?在这11年中,始终有权力在作祟,百般阻挠聂树斌案的复查,使聂树斌案陷入僵局,迟迟不能昭雪。那些弄权阻挠案件复查的人,如今已被绳之以法。这体现我党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四章以案释法第七节诚信是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为了招揽生意,提高餐饮店的知名度,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某餐饮店老板文某未经允许,将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手持菜品的照片,制作成了易拉宝式的海报架,放在店面进行宣传。汪涵的经纪人毛某得知此事后,打电话告知该餐饮店其行为已经侵犯汪涵的肖像权,要求该餐饮店立即撤下海报,停止侵权。但该餐饮店没有撤下海报架,继续利用海报招揽生意。汪涵发现该餐饮店仍在使用他的肖像做海报招揽生意,就将该餐饮店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诉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某餐饮店老板文某在立下如做虚假陈述,自愿接受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的保证后,仍然多次向法庭说谎,做虚假陈述,妨碍法庭正常审判活动。法院宣判后还向被告下达《罚款决定书》,对被告罚款2000元。这是湖南法院系统对当事人开庭时向法庭做虚假陈述,首次采取处罚措施。处理结果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某餐饮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汪涵肖像的行为已经对汪涵造成了损害,对汪涵请求判决某餐饮店停止使用其肖像及赔礼道歉声明并消除不良影响的诉求,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为,虽然某餐饮店利用汪涵的影响力非法获利,但并未在使用其肖像之时贬损、侮辱、诽谤其人格,未对汪涵的名誉造成影响和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对汪涵的诉求,不予支持。天心区法院判决某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汪涵的肖像,在省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汪涵财产损失7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共计10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汪涵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天心区法院还对多次向法庭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该餐饮店依法制裁,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法律评析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本案留给人们最大的启示就是诚实信用问题。诚信是公民和企业的第二张身份证。身份证是人们的身份符号,第一张身份证记载着公民和企业的真实身份信息,而第二张身份证记载着公民和企业的社会声誉。公民要讲诚信,才能立足于社会;企业要讲诚信,才能做强做大。《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被告某餐饮店的老板文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未经原告汪涵的允许,擅自将原告汪涵的肖像制作成海报用于招揽生意。这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被告制作的海报足以让公众将该餐饮店及该餐饮店经营的菜品与原告汪涵相联系,误认为该餐饮店是汪涵推荐的餐饮店或售卖有汪涵推荐的菜品。被告利用原告汪涵在公众中的影响力,误导公众到该餐饮店进行消费,有利于大幅度地提高他的经营性收入。原告汪涵针对被告所制作的海报提出异议后,被告仍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可见被告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第二,被告文某在法庭开庭审理之时,便立下如实陈述的保证,但文某并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被告文某在第一次开庭时向法庭做虚假陈述;被告文某在第二次开庭时又向法庭做虚假陈述,前后陈述矛盾。被告文某为逃避责任,在法庭审理期间,故意隐瞒事实、做虚假陈述,妨碍法庭正常的审判活动,为他第二张身份证抹黑。法律和法庭都代表国家的尊严,庄严、神圣的法庭不是信口雌黄的说谎天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这是他应得的处罚。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第四章以案释法第八节谁动了伊利的“奶酪”?2016年中国乳品市场又爆发了一场巨头之战,颇为引人注目。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认为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生产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伊利的产品极其相似,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蒙牛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产品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伊利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在组成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同或近似,产品名称也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产生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蒙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蒙牛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100万元。伊利公司同时起诉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超市,要求其停止销售蒙牛公司的涉案产品。伊利的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以下简称QQ星饮品)是2012年上市销售的专为儿童设计的饮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该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独特, |是根据迪士尼卡通形象在国内首创的3立体包装。该产品自面世以来,获得多个奖项。经过广告投放与宣传,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较高,是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蒙牛于2015年4月上市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以下简称未来星饮品)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伊利的QQ星饮品相似,也有香蕉和草莓两个口味。法院审理认为:蒙牛推出同类产品的时间晚于伊利,且伊利的涉案产品知名度高、包装装潢显著独特,鉴于蒙牛与伊利之间长期存在的激烈竞争关系,蒙牛不可能对伊利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不知晓,存在攀附恶意。处理结果201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定:蒙牛公司构成对伊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令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海淀区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同时蒙牛公司应当消除影响,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万元。蒙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获改判驳回伊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后判定:蒙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虽有所不当,但结论和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在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予以纠正的基础上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评析商海风云,群雄并起,商场如同战场。为了争夺同一块蛋糕,各路商海英豪使尽浑身解数、大打出手,最后大家刺刀见红,没有赢家。伊利和蒙牛的恩怨情仇让这两个乳业巨头又打起来了,伊利与蒙牛的恶性竞争,恰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在彼此前进的路上争斗不休、厮杀不断,使双方利益受损。谁动了伊利的奶酪?从表面上来看,是蒙牛模仿商标、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动了伊利的奶酪,让伊利利益受损,实质上是市场中规则的缺陷和秩序的漏洞动了伊利的奶酪。有市场就有竞争,有竞争就需要秩序,而秩序则需要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而进行激烈的竞争,谁的奶酪都存在被动的风险。只有通过规则建立良好的秩序,才能保证市场公平竞争,才能让大家的奶酪受到规则的保护。没有规则或者大家不遵守规则,竞争就没有秩序,优胜劣汰变成择优淘汰,市场就会进入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谁的奶酪都可能被动,谁的利益都可能受损。本案中,蒙牛违反规则、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蒙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动了伊利的奶酪,损害了伊利的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形象。蒙牛作为大企业,应当正当利用自己已有商标、竞争优势和市场资源,推广新产品,避免出现攀附他人商誉、不正当争夺消费市场的行为,以维护行业健康的市场秩序。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以案释法第九节法律显公平,正义无国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案情呈现法律本质就是公平和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平等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平等保护中国人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正义没有国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是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它注册了乔丹QIAOAqiaoa等商标。迈克尔乔丹是美国A著名篮球明星,他以我国乔丹公司注册的上述商标侵害其姓名权为由,向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又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迈克尔乔丹还是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审10起案件,并依法组成了由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5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中文乔丹商标侵害了再审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乔丹公司的3件中文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A和qiaoa不享有在先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处理结果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起案件,并裁定中止了其他7起案件的审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起案件中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公开宣判的10起案件中,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Aqiaoa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法律评析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迈克尔乔丹的再审请求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对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10起案件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即美国A篮球明星迈克尔 |乔丹,中文乔丹与再审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再审申请人就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我国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的商品,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该商品与再审申请人有特定关系,即迈克尔乔丹是该商品的代言人或取得迈克尔乔丹的授权。我国乔丹公司主营的业务与再审申请人的职业高度关联,利用再审申请人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做免费广告,拓展业务。乔丹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乔丹注册商标上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乔丹公司注册的中文乔丹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而乔丹公司注册的QIAOAqiaoa拼音商标没有侵犯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这场影响全球的涉外诉讼中,居中审理、公正判决、不偏不倚,中国的法律不护短,没有偏向中国的企业;中国的法官不护犊子,没有偏袒中国人。中国法院合法、合理、合情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我国乔丹公司的利益,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既保护了我国企业正当利益,纠正了我国企业的侵权行为;也保护了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权利,驳回了外国人不合理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展示中国法院公开透明、公正司法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也进一步彰显法律公平公正正义没有国界和正义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本案并向世界宣示:不论民族、种族、财产状况、身份地位如何,任何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都会受到正义的保护。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诉讼法》第一百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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