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票据的除权判决及其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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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票据的除权判决及其司法救济-->第一章我国票据的除权判决及其司法救济概述第一节除权判决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拥有银行对其无条件见票即付的权利保障,其权利完全依赖于其表面记载的实质内容,因此其权利的产生、移转和行使都须通过持有票据实体的方式进行。①票据实体脱离持有人的所有及占有,一般包括票据的毁损、灭失等绝对脱离的情况,以及因遗失、被盗、被侵占等违背自己意愿的丢失等相对脱离的情况。票据实体脱离持有人,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会当然地脱离原持有人。但因行使票据权利(典型如请求支付票款)仍需通过票据的实体进行交接(如持有人出示或交回票据实体),所以票据实体脱离持有人后,原持有人一般即失去主张其

2、权利的依据,而且只要票据实体尚未毁损灭失,还存在很大的被人冒用的风险。因此,为对遭遇此情况的相关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公示催告程序即应运而生。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实体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原因脱离原持有人后,除了挂失止付这种临时性保障措施,票据的权利人有两种救济方式:其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二,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在性质上属于非讼特别程序,系由法院依据票据原持有人申请,向社会做出公示,催促告知该票据相关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及时向作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无人及时对权利进行申报,将很可能产生原票据被除权的后果的程

3、序。因公示催告仅仅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第一个阶段,对于公示催告申请人而言,如欲达到票据除权的目的,还需其在第一阶段期间届满后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只有除权判决公告后,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才会产生被除权的效果,公示催告程序才完整的走完流程。除权判决,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时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②。除权判决的直接结果,即将票据实体与票据权利相分开,使有价证券成为单纯的纸张,亦即将占有该脱离原持有人的票据之人失去形式资格,同时使原持有人以除权判决代替票据之实体占有。.......第二节除权判决的司法救济自票据

4、被发明并投入应用以来,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等导致票据实体脱离原票据持有人的情况就不断发生。而实体票据的持有人一旦失去该票据实体,即丧失主张该票据权利的实体凭证。既然该现象必然存在,自然须设立对原票据持有人的救济程序,否则,不仅无法保障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会纵容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该票据实体的持票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长此以往,将可能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从对票据持有状态的信赖利益保护以及意外情况的矫正的平衡角度出发,建立公示催告程序,通过除权判决解决票据实体与票据权利形式相分离的问题成为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公示催告程序设立初期,着实解决了这一难题,但随着票据

5、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票据应用方式和领域不断创新和多样化,票据纠纷也随之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化的发展趋势,现有规定已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票据纠纷需求,甚至限制了票据权利人合法权利的行使。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将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的情形限定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三种情形②,由于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这使得比如通过伪报票据丢失等理由申请法院除权判决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人就有了可乘之机。根据非讼程序制度的设计理念,除权判决的作出并不需要对票据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公示催告期间除权判决作出前无人申报权利,即可推定除权判决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因此,在公示催告程序中,除申请人以外

6、,并没有其他争议当事人,也没有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故该除权判决的结果不一定能够反映票据流转的真实情况。除权判决只判决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脱离,并不对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确认,法院的认定仅系法院推定的结果。........第二章我国票据除权判决及其司法救济的理论探讨和实务评析第一节我国票据实体理论与除权判决程序理论存在冲突非讼程序的产生与发展,正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积极协调的结果。实体法对非讼行为与非讼事件的规范,是程序法规定非讼程序的源泉与基础。①一般而言,当实体法的规范发生变更时,非讼程序的内容也要随之变化。对于我国票据除权判决的程序理论而言,其实体法理论基础则是

7、关于票据流通的实体规则。限于篇幅限制,本文主要从票据流通中的善意取得理论角度展开探讨。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受让票据的人,如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通常还有支付合理对价的要求)而取得票据,即使让与人是无处分权人,受让人仍可取得票据上的权利。②善意取得票据的前提是票据实体因某种原因脱离了票据的真实权利人的占有状态,这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动因是相类似的。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在于从价值取舍上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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