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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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下)  55、国税函发[1997]207号相关规定是否有效?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207号)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现在是否继续有效?  答:该文件目前已全文失效。针对问题中所涉及的与国税函发〔1997〕207号文

2、件类似的免税规定,目前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针对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的交易行为特殊性重组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详见该文件第六条第二项以及有关特殊性重组条件的第五条、第七条相关规定。  新税法实施以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目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进行操作。该文件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

3、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因此,企业如发生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提请备案审核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4月11日  56、福利企业集体资本金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福利企业将原从减免税金中计提的列入集体资本金的款项,2007年从“实收资本——集体金”调为“应付福利费”,2008年又从应付福利费科目调为盈余公积,是否应调增交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集体企业资本金

4、是福利企业发展中形成的一个历史问题,按照原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计入集体资本金,而且原福利企业政策也主要限于集体企业。  “实收资本——集体金”调为“应付福利费”实际上是企业减资行为,应经工商行政部门确认,由于实收资本和应付福利费都是企业当年损益之外的事项,这一调账过程不涉及所得税问题。2008年后,企业又从“应付福利费”科目调为盈余公积,如果该笔“应付福利费”与此前调账数额一致,实际上也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20

5、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称职工福利费已经在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需要调整,您来信反映的情况,属于企业会计处理不规范造成的,职工福利费并未在税前扣除,所以不需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2011/04/06  57、民办非营利医院如何进行免税处理?  问题内容

6、:  2008年之前,民办非营利医院免税是依据财税[2000]42号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当地税务部门说财税[2000]42号文关于所得税减免优惠便自动废止,合资格的民办非营利医院都要纳所得税。问题1、财税[2000]42号文有关税收优惠(除营业税外)现在是否有效?问题2、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医院(指符合条件的医疗收入)是否免所得税,依据是什么?问题3、医院在税法上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全国的公立医院(非营利)减免税是依据什么法规或文件(当地地税部门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7、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122号文都没有明确规定非营利医院免征所得税)问题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从2008年11月10号颁报,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5月18日专门发文:财税[2009]61号通知中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的第9点:财税[2009]42号有关营利税的规定,而财税[2000]42号有关所得税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实施至今,都没有发什么文件废止或失效,为什么有不同处

8、理方法?是否从另一个侧面说财税[2009]42号仍然有效?问题5、现在全国各地对民办非营利医院在所得税征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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