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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徐金桂行政法讲义增补(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抽象行政行为一、行政法规1、制定程序(图表一)☆☆☆☆P551.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法律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授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的6个月前,向授权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结果:或废或转;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2.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3.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4.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1.国务院组织起草,部门和法制办起草,重要的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
2、规草案由法制办起草。2.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3.开门立法: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4.民主立法: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1.起草单位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其他资料报送法制办审查;2.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3.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缓办或退回的情形:①不具备制定
3、条件;②有关部门对主要制度存争议,起草部门未与之协商;③送审稿未按要求签署;④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4.国务院法制机构修改后形成草案与说明,由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修改意见不一致报国务院决定)。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的配套法规可以传批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由国务院审批2.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1.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2.公布后30日
4、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抽象性)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2.(具体性)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9二、行政规章(图表二)☆☆☆☆P60部委行署、
5、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①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②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①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②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向该部门提请立项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政府报请立项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可确定由国务
6、院部门的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或确定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由省级、较大市政府组织起草,可确定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起草,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1、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2、修改后的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3、对于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可以举行听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
7、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备案1、省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2、设区市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政府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主体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权限部门规章
8、地方政府规章9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混合式→概括+列举)(图表一)☆☆☆☆☆P247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案件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⑴行政处罚案件;⑵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⑶行政许可案件;⑷行政确认案件;⑸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⑹行政不作为案件;⑺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⑻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⑼“三乱”案件;⑽行政给付案件、⑾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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