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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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综合性大学。办学历史溯源于1931年创办的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历经国立湖北师范学院、湖北省教育学院、湖北省教师进修学院、湖北师范专科学校、武汉师范专科学校和武汉师范学院等时期,1984年更名改制为湖北大学。建校以来,学校逐步凝练了“日思日睿、笃志笃行”的校训和“自强不息、克难奋进”的“习坎”精神,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取得了一系列高水平科研成果。学校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提高质量、强化服务、凝练特色、凸显优势,使办学水平居全国同类高校先进行

2、列,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向国内一流大学迈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大学”(简称“湖大”),英文译名为HubeiUniversity,网址为http://www.hubu.edu.cn。学校现有武昌主校区、汉口校区、阳逻校区等3个校区,分别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

3、街新建村1号和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东路630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批。第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纠正不当办学行为等职权。举办者和共建者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按照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为学校提

4、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鼓励和支持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5、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职称,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七)对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及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有

6、效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社会和全体师生的监督。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覆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第二章学生第八条学生是被本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中国学生和国际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二)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四)满足相应条件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满

7、足相应条件后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困难帮助,公平享有受表彰权利;(六)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七)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八)在学习和研究中获得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九)对学校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十)法律和学校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和学校尊重,权利的行使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循合理适度的原则,不得对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及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损害。第九条学生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尊

8、敬师长,完善人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三)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四)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资源;(五)学校规定应由学生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条人才培养以学生为本,学校重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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