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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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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系慈善组织。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重教助学的美德,资助重点大学中的贫困优秀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勤奋学习,造就成为中华民族复兴的精英。与此同时,促使受助学生“因他助而生感激心,因感激心而助他求”,形成博昊基金会的延续链;另有审定、接受非贫困优秀生的申请。条件是:承认、接受章程;自愿履行章程义务;奉献于博昊,弘扬“博昊精神”,努力使博昊事业不
2、断发展壮大。本基金会的会训是:博善、济学、铸鼎、报国。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余仲廉、张凡枝夫妇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实行直接登记,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本单位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活动。第七条本基金会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99号金域广场411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全国知名重点大学中的优秀贫困生的助学审核、审查、捐助、管理;(二)助学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3、。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九条本基金会由余仲廉等七人组成理事会,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条理事的资格:(一)热心公益事业愿为本基金会尽义务的志愿者;(二)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锲而不舍的敬业精神;(三)身心健康,能独立开展资助心理工作。10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
4、关备案。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与理事会的计划和决算的审定、建议、监督、质疑等;(二)参与重大的筹资、投资活动;(三)有义务维护“博昊精神”,努力工作,使之发扬光大博昊事业。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七)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6、、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六条10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
7、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中取酬。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与
8、基金会不得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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