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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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在债权凭证上签字盖章的情况,在实务中非常复杂,可以是共同的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或证明人等多种身份,准确定性签名者的身份性质,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签名前有身份的限定词,比如保证人、证明人等。可是,如出借人请求签字人承担借款人的责任、构成债务加入等情形,是否也应当不予支持呢?下面查字典小编整理了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供你参考。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间借贷解释》)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

2、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对指导案件裁判,乃至引导公民日常的经济行为,均具有一定价值,但实务中行为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行为,问题十分复杂,值得探讨。一、典型案例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3月起,被告李某的哥哥各其借款,截止2011年10月,尚欠10万元未还,李某哥哥为此向其出具一张欠条;此后,李某哥哥按约向其支付利息,直至2013年4月病逝;在李某哥哥去世后,被告李某自

3、愿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原告因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请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原告张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其在欠条上签名并非为了替哥哥还钱,签字的原因是当时哥哥公司的会计在现场让其在欠条上签名证明李某的哥哥确实欠原告张某这笔钱,其就签名做了证明人。其对原告主张还款责任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二、原告的观点1、被告在其哥哥去世后自原承担其债务,构成民法上的债务加入,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七条债务加

4、入的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可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被告哥哥于2013年4月左右去世后,被告自愿承担其债务,并在欠条上签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告行为符合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民事上的债务加入,理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法律责任。2、被告的签字行为,不构成是欠款的证明人。本案所涉的欠条证据,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是债权凭证,且欠条是被告哥哥于2011年10月出具的,此时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确立。而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的时间,是在其哥哥去世后的201

5、3年4月份左右,此时欠条的债权凭证早已形成,无需被告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在原债务人去世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即灭失,理论上此债权只能在原债务人有遗产的情况下,向其继承人主张,但被告自愿承担债务,并在欠条上签字。当时的客观情况,原债务人已死亡,被告在原债务人的公司主持工作,原告上门来讨要欠款,不存在也没有必要,要求被告证明欠款的事实。如果被告认为其签字只是起证明的作用,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明知在欠条上签字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若其主观上只是作为证明人,理应在签字时注明证明人:某某某,此举才符

6、合生活常理。3、本案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并利用经验法则作出裁判,判令被告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本案被告与原债务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兄弟)关系,而原债务人生前与原告也曾是朋友关系。在被告哥哥的后事处理完毕之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处理该欠款,被告当场表示不能让哥哥丢人自愿承担债务并当场签字确认。尽管被告现否认该事实,但依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来判断,原告的说辞更符合情理。另从举证责任分配有角度而言,被告未拿出证据证明其是证明人从证据的形式来看,被告在欠条上签字,也未注明系证明人证人的证言,也只是我认为他是作为

7、证明人签字,证言明显是主观的判断,而非客观的描述,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外,正是因为有被告的签字承诺,使得原告在可以采取自助措施,来实现债权的机会丧失。正如原告所述,如果被告不承诺还款,他完全可以从原债务人的公司拖走部分钢材,来抵冲欠款。正是被告的承诺,使得原告丧失私力自救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

8、。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省高院的司法意见,本案被告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字,依法应认定为一种单方承诺的债务加入行为,其自愿作为债务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的主张,在证据上得以印证,在情理上符合生活实际,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司法原则出发,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三、一审的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载有被告签名的欠条及其与实际借款人的银行往来明细,证明本案诉争债务的真实存在及被告签字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完成了其提出本案诉讼的初步举证责任。但通过案件审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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