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简要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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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发文文号:财会[2011]1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2011-10-18编辑时间:2011-11-18实施时间:2013-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具体会计准则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阅读人次:21评论人次:0发文内容: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

2、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体系有所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中没有提到《企业会计准

4、则——基本准则》),并且《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因此借鉴作用可能有限。52(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

5、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问题:原先的38号准则是假设之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来设计衔接规定的。因此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计提减值准备等问题,在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是否需要特殊的衔接规定,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二章资产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一节流动

6、资产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采用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对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利息的计提在约定付息日,不采用实际利率法。(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

7、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不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约定的付息日之前不计提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

8、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第十条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与财税[2009]57号文第四条基本一致。,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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