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低龄化背景下再探刑事责任年龄体系的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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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低龄化背景下再探刑事责任年龄体系的重置  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并逐渐上升为一个全球热点问题,在我国,未成年犯罪也持有增无减的态势,给社会的稳定与刑法建立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带来了挑战.我国现阶段未成年犯罪案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犯罪低龄化。在我们所熟知的北京蓝急速X吧纵火案中,4名纵火者都为未成年人,其中一名更是因为未到我国刑法规定公民需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4周岁)而被免除刑事处罚。  第二,涉及犯罪罪名集中。根据2002至2012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

2、统计表显示,近10年来,未成年人涉嫌最多的罪名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这5种犯罪占法院受理全部案件的81%。  第三,呈现手段化、暴力化倾向并多为共同犯罪。北京蓝急速X吧纵火案中,仅仅因为与服务员发生纠纷,4名未成年人就纵火燃烧X吧,最终造成了2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兼具共同犯罪与偶合性的特征,多是临时聚集,在人多势众心理下实施犯罪。  2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体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体系为三分制,也即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

3、时期(相对有刑事责任时期)和完全刑事责任时期。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第二阶段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第三阶段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4、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同时,刑法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的学者因为此款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体系归为四分制类别,但我们认为,此款的规定旨在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其意义在于量刑而不涉及定罪。对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大陆的划分所有不同,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二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2周岁;《澳门刑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满16周岁之人,不可归责;香港与这两个地区相比,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较低,为7岁,7岁以下的儿

5、童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3重置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体系的动因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未成年犯罪进行更好的匡扶。从我国青少年犯罪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来看,青少年犯罪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30%以上;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增多,杀人、抢劫、强奸、等大案、要案、恶性案多系青少年所犯,且多为共同犯罪;未成年累犯、惯犯增多,往往聚集大量的犯罪少年。  现行的法律对未达到年龄者进行无罪的处理,或者对未成年人进行重罪轻判,在前面举出的北京蓝急速X吧纵火案当中的犯罪嫌疑人即因为年龄较小被减轻或者从轻刑事处罚,其中一名未满1

6、4周岁的未成年人更是因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刑罚,以上几点原因在某些方面造成了惯犯、累犯的大量产生,从某个方面纵容了青少年犯罪。我们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对低龄犯罪者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刑罚,从某种程度上可能要好过没有强制力的教育。  第二,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与10年前的未成年人相比较,现阶段未成年人的智力能力、心理承受能力都比以前有所提高,这一方面是因为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得各种信息的途径和种类都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加之义务教育的普及,少年儿童在思想上接受了更多的新事物,其心理成熟度已远远超出十年前同年

7、龄段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营养成分的增加,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进程加快,在身体上普遍呈现出早熟现象,据初步测算,人的发育比二十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12、13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可能在某些方面还未达到对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但已有必要为自己所犯的某些重大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1985年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负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差别很

8、大。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能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未成年人本人的辨别和理解能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而应考虚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该规定说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取决于未成年人辨认及控制能力的产生而非年龄本身。从以往的实际情况来看,1954年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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