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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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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银行业附属资本补充的思考内容摘要:中国银行业次级债发行热潮未退,混合资本债券发行的大幕又即将拉开。这两种补充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渠道各有何特点,面临怎样风险,本文对此做分析并给出建议。关键词:附属资本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中国银行业己全面开放,中国银监会年初曾要求,XX年1月以前中国的商业银行要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纷纷建立了规模不等的融资计划。依据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可通过补充一级、二级或三级资本来扩充资本金:其中一级资本包括股本金、公开储备、在子公司股本中的少数股权、创新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包括非公开储
2、备、资产重估准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混合(债务/股票)资本工具、次级定期债务;三级资本为短期次级债务。具体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大致对应于新巴塞尔协议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没有对应于三级资本的相关内容):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普遍在4%以上,符合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巴曙松、王文强,XX),因此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如何补充附属资本(附属资本的
3、额度上限为核心资本的100%)。为此,中国银监会推出两种工具: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券。我国银行业附属资本的补充渠道(―)次级债对应于《新巴塞尔协议》中次级定期债务的有关规定,银监会于XX年12月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符合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以提升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XX年2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将商业银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通知》和《办法》的出台为中国的商业银行迅速补充资本金,提高资本充
4、足率开辟了一条捷径,因此近些年来中国的商业银行一直把发行次级债作为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主要手段。表1是自《通知》发布以来至XX年9月中国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情况一览。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发债时间集中,发债意向明显,发债规模巨大。商业银行次级债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负债。次级债具有以下典型特征:属于无担保债务;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次级债清偿顺序先于银行股权资本和混合资本工具,但位于银行存款人和普通债权人之后;期限在5年以上,除非发债银行破产,不能提前兑付(
5、发债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建设银行就曾发行有约束可赎回次级债);可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次级债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次级债在到期日必须还本付息,是一种负债;另一方面,次级债无担保、周期长、不能提前兑付又可记入银行附属资本金,具有资本的性质。正因为次级债兼有负债和资本的双重属性,使得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对它的处理显得非常微妙,银行会尽可能把握其中的套利机会为自己服务。(二)混合资本工具次级债的发行无疑为中国的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充足率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参照新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
6、债计入附属资本的上限只能为核心资本的50%。随着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陆续发行次级债,部分商业银行的限额正逐渐耗尽。为进一步补充资本充足率,中国银监会于XX年12月23日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并计入附属资本。XX年9月6曰,央行也下发了(XX)第11号公告,对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进行了说明和规范,并就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方式、信用评级、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进行了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大幕己经开启。混合资本债券属
7、于新巴塞尔协议中混合资本工具的范畴。混合资本工具在新巴塞尔协议中仅被设定了一些原则性特征,于是各国监管部门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借鉴其他国家对混合资本工具的相关规定,考虑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我国银监会选择以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作为混合资本工具的主要形式,并由此命名我国的混合资本工具为混合资本债券。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次级债和一般准备等附属资本之和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从而提高附属资本的比重。同次级债一样,混合资本债券也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资本的双
8、重特性:第一,它们是无担保的、从属的和全额的。第二,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清偿先于银行股权资本,但晚于次级债。第三,混合资本债券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但行使赎回权需得到银监会批准。第四,可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第五,当银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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