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容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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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阳市区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容貌,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照明、公共场所、水域、社区等的容貌,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规划、环保、水务、公安、消防、交通、公路、工商、邮政、电力、电信、园林、交警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道路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下通道、道路附属设施、

2、停车场等。第五条 本规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一、二、三、四4个等级。一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二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三级道路为城市小街小巷道路,四级道路为城乡结合部支路和居民社区街巷道路。第六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第七条18 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冲洗、清洗,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垃圾、杂草等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撒冥纸、燃放鞭炮。禁止白天进行冲洗作业,道路污染应及时清除。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八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

3、平坦、完好,便于通行。出现坑洞、网裂、拥包、溢水、塌陷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养护维修工作(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第九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业应按规定报批,施工现场要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档,并设置警示标志。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工地渣土运输(含生活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严禁滴、撒、漏。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档高度并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

4、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门店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整洁,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店外作业、店外堆物及店外倾倒垃圾。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包括各种站、亭、屋)。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18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行道、广场、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从事公益、商业宣传活动。经批准的公益、商业宣传活动,应在指定位置进行,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

5、。活动使用的各种器材设备及广告设施不得出现污损,摆放应整齐,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移走;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第十三条 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牢固、畅通。禁止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任何设施,人行道及临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杂物垃圾、晾晒衣物等,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在划定区域内有序停放(摆放)。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提出施划方案,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第十五条在收费停车泊位停放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第十六条一切车辆不得在停车泊位之外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因上客或者下客需要临时停

6、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上客或者下客完毕后应当立即驶离。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护坡应保持整洁,坡上无垃圾、杂物,无涂画、张贴、张挂等现象。第十八条桥梁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桥梁下的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18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桥上禁止垂钓、放风筝等。第十九条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造型应与路面景观相协调,设置的遮阳(雨)棚应选用透光的材质,出入口之间的顶台应适当绿化。人行地下通道的设施应整洁

7、完好,不得出现污损、积水等现象。人行地下通道内及出入口应保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第二十条城市每个路口应设有路铭牌。路铭牌应按规定制作设置,做到清晰醒目,准确规范。路铭牌出现污损、倾斜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第二十一条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城市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倾斜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城市交通设施立杆、交通护栏、隔离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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