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政府采购中的行政信息不对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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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析政府采购中的行政信息不对称现象摘要:政府采购消费日渐成为市场经济消费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在采购实务中,采购主体与供应商之间、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对于行政信息的知晓构成巨大差异,由此产生一系列权利不平等现状,并经常滋生腐败,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文从介绍行政信息不对称理论入手,分析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现状,透析其成因并提出矫正这种现状的制度保障。关键词:行政信息不对称政府采购行政信息公开一、行政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即来源于事物客观反映的资讯。信息的使用价值在于人们利用信息消除某种不确定性,获得正确的知识以指导实践。[1]信息不对称理论最初产生于微观经济学,意指市场主体对于市场信息知情

2、程度的不对称性,近些年来法学家将这一概念引入行政法领域。行政信息即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发生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有密切关系的资源、资讯、政务和决策。行政信息不对称理论指的是在行政领域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之间对于行政信息的知晓的巨大差异性,一方所获得信息的程度,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远远大于另一方,行政信息在双方之间,呈现不对称和不均匀的分布状态。作为拥有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一方在信息摄取方面占据优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由于对行政信息获得的不确定性和未知性,则经常处于劣势地位。正所谓“不确定性会创造出行使权力的可能性;信息则提供行使权力的能力”。[2]因此,对于行

3、政信息资源拥有量的多少,一方面切实关系行政相对人自身权益,一方面也与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紧密相连。行政主体更倾向于对信息的专向性和排他性占有以维持自身的权力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则希望获得更多的信息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存在着一个问题,即公民获取行政信息指导自己行动的愿望与行政主体的保密倾向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一矛盾就成为信息不对称的前提。[3]二、政府采购中的信息不对称现状政府采购是指一国政府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实现其公共利益而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目前我国每年的政府采购消费大约要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

4、(GNP)的10%左右,政府采购己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维持经济运行,调控经经济总量的重要制度和手段。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形式,其中,以公开招标为最主要的方式:采购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根据一定标准从中择优确定中标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然而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却无法做到采购信息完全公开化透明化,采购主体和供应商之间,各个供应商之间对于采购信息的占有程度相差悬殊,这表现在:第一,纵向信息关系--采购主体和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采购主体处于优势地位,对

5、整个采购信息完全掌控:如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要求、结果、各个供应商的资格、能力、信用状况和竞标价格等。供应商作为参与方,只能知晓采购主体愿意公开的那部分信息;对于采购主体不愿公开而又涉及其自身利益的信息却鲜有渠道得知。采购实务中,供应商没有太多的机会去参与采购全过程和了解所有采购的信息和规则,也无权查证和申请信息公开。第二,横向信息关系---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根据民法理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他们拥有公平的竞争权和平等的知情权。作为纳税人,供应商有权平等的参与政府采购的竞标。[4]但采购程序中,有实力的企业特别是垄断性企业,往往依靠其实力和背景获得更多的信息,中小

6、型企业则被完全剥夺了平等的知情权利。甚至有些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内部信息,贿赂官员,作出违法犯罪的事情。信息不对称,程序不透明往往就是腐败的前提。在我国的政府采购中,违法犯罪、贪污受贿层出不穷,政府采购的劣质工程屡见不鲜,如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辽宁沈四高速公路青洋河大桥局部塌陷等事故,莫不与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信息不对称有关。三、探究信息不对称的成因第一,价值理念的陈旧。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想要获得其职能活动所必需的物资和劳务只需要通过行政命令或计划调拨等方式就可无偿或者低价获得,这就使得采购主体处于一种绝对优势的权力地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及公共事业组织想要获得他们所需的产品和劳

7、务就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通过等价有偿方式获得,如签订各种政府采购合同。因而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主体和供应商之间具有类似民法上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正视并且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使其一切行政活动特别是信息公开纳入法治轨道,受到法律规制。如果政府还是固守原来的价值理念,不愿或不屑于正视供应商知情权,自然就无法做到保障行政信息的公开化。第二,狭隘的地域主义。地方政府片面注重短期经济效益,采购带有严重的地域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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