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请求保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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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纳税人请求保密权-->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在我国,纳税人请求保密权的提出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前,“皇粮国税”、“纳税人只有纳税义务”的观念根深蒂固,而纳税人权利中的请求保密权一直处于缺失状态。伴随着我国由人治到法治、从身份到契约、从强调国家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到兼顾个体利益、尊重个体权利的发展与变革,纳税人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日益完善。在当今信息社会,税务机关掌握着大量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但是纳税人请求保密权的立法却相对滞后,不能够满足现实需要,

2、纳税人信息泄露、利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立法完善纳税人请求保密权,不仅有利于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自觉遵从,更重要的是可以有力保护纳税人的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长期以来,我国的保密制度是以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为主旨。保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政治的决策、机密如重大国事、臣僚奏议、朝廷政令等以及军事上的军事情报等。由于受到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道德教化,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要绝对服从,从来臣民就只有服从法律、缴纳税收的义务,根本就没有个人权利

3、意识。甚至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个人保密的内容会被当作“阴私”,是不光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新中国成立后,对保护国家秘密也是非常重视的,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而纳税人的请求保密权利则是一片空白。原因是我国在建国后、改革开放以前在经济上一直实行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在理论研究上国家分配论过分强调国家本位,忽略了纳税人独立的地位和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因此阻碍了纳税人请求保密权的提出。………..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20世纪中期以来,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愈发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美国

4、、澳大利亚、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学家在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税法学等领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我国台湾和大陆地区的税法学者也在纳税人权利方面做了不少研究。各国学者的理论研究为纳税人请求保密权的立法保护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国外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已经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与纳税人请求保密权的权利研究方面成就斐然,一个重要体现是,专门制定《纳税人权利法案》、《纳税人权利宣言》、《纳税人权利宪章》等,在法律层面上有效加强了包括纳税人请求保密权在内的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美国,关于纳税人请求保密权的学术研究主要是个人隐

5、私权和信息自由领域的研究。最早源于1890年美国学者塞谬尔•沃伦(SamuelD.Warren)和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D.Brandeis)所探讨的一篇《论隐私权》论文,指出隐私权是个人私生活中不受干扰的权利(therighttobeletalone),由此引发了学者们研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理论的热潮,并促使了1974年《隐私权法》(ThePrivacyAct)的出台。后来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一些关于政府处理个人资料、个人教育资料、个人财务资料等方面的隐私权法案,纳税人的隐私权是其

6、中一个部分。主要实体法律有《联邦税法典》中著名的6103条,《纳税人权利法案》,特别是1996年《纳税人权利法案Ⅱ》增加规定的保护私人信息、金融信息等机密的权利,以及1998年《国内收入署重建和改革法案》再次强调国内收入局必须要确保纳税人的个人机密记录免于泄漏。同时,美国法院的判例对一些实践中的难题做出有效的指引,如为了解决国际税法产生的税收问题,美国国内税务局于1991年开始实行预约定价制度。纳税人在协商中为了获得一个利益最大化的“价格”,常会向税务局泄露一些私人信息或商业机密。对于这些信息能否公开,法官根

7、据《信息自由法》及《联邦税法典》作出了回答——“可分离原则”,由此对如何处理公众知情权与纳税人请求保密权的利益衡量,给了其他国家一个很好的启示。…………第二章纳税人请求保密权的法理剖析第一节纳税人请求保密权的理论依据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在征税过程中获得的涉税秘密信息进行保护,这种权利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为什么法律要加强对这一权利的保护,就需要从权利本源的角度深刻剖析理论依据。法理学关于权利和利益的理论、经济学成本效益理论和税法学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为纳税人请求保密权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纳税人请求

8、保密权是一项权利,那么从法理学的视角看,什么是权利?权利和利益是法理学的两个基本范畴。关于权利和利益的论述,中外学者众说纷纭。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就明确提出法律就是对权利的确定和保护,而权利就是法律所确定保护的“利益”。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从利益的角度第一次区分了公法和私法,即公法保护公共利益;私法则保护个人利益。“利益法学”代表人物之一的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首先系统地论述了利益规律和以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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