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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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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接受条件-->引言(一)问题的提出国际投资仲裁就形式而言,脱胎于传统的国际商事仲栽,然而,与传统国际商事仲哉不同,国际投资争端往往带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和东道国间仲栽实践的増多,传统商事仲裁所追求的便捷高效与对投资仲裁所包含的公共因素可能存在的冲突逐渐暴露出来;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使得公众无法接触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信息。这不但会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还可能使投资仲裁制度本身在公共压力下受到威胁。这些制度隐忧被一些学者称为国际投资法的"正当性危机"(也译作"合法性危机”
2、),并认为其本质在于国际投资仲裁将争议一方的主权国家的公法属性私法化。为了应对这种"正当性危化",在部分学者的主张下,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引入了包括法庭之友制度在内的程序透明度规则,使之与公共利溢保护的目标相一致。在过去十余年中,法庭之友申请参与的情形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大量地出现,许多投资条约与仲哉规则也纷纷加入法庭之友意见书递交的相关规则。目前,投资仲裁的非争议方所享有的法庭之友的身份递交书面意见的权利,已基本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可。目前投资仲裁实践中,尽管不同投资条约和仲裁规则搭建了法庭之友制度设计的基本框架,然而,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接
3、受条件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同案件仲裁庭对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接受条件在解释和适用上的差异,既给仲裁争议方的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在投资条约下的权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也使得公众参与投资仲裁缺乏有效的指导,投资仲裁引入公众参与的初衷难以真正实现。因此,为了真正实现对国际投资仲裁中公共利益的保护,国际投资仲裁中亟需确立一套清晰、合理的法庭么友意见书接受条件的解释标准。………..(二)研究意义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条件的解释标准直接决定了有权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法庭之友的范围。确立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条件的解释标准主要具有下几方面价值:首先,确立适当
4、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条件的解释标准对于维持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信也具有重要意义。法庭么友制度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的产物,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相对陌生。早在2003年的一起仲哉案件中,墨西哥政府就曾通过一份书面文件担忧地表示,法庭么友制度对其法律传统而言极为陌生,若这一程序通过美国、加拿大间的争端解决程序引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三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以下简称"NAFTA")争端解决机制并形成先例,则可能对墨西哥未来涉及的争端产生一定影响。其次,确立适当的法庭么友意见书接
5、受条件的解释标准有利于维持传统仲裁制度的优势。不可否认地,法庭之友的介入可能影响争议双方对仲裁的掌控。争议双方有时因为政治或商业考量而不愿意披露与争议相关的所有信息,然而,一旦允许第三方的深度介入,一些投资者不愿披露的信息遭到公开,随之而来的可能还有未来商业机遇的丧失及公众形象的降低。仲裁程序的过度开放必然引起仲裁本身的保密性荡然无存。第三,若仲裁庭设立的法庭之友准入口槛过低,还有可能大大增加争议当事双方的仲裁成本。第兰方的加入毫无疑问将客观上降低仲裁程序的效率,造成仲裁费用的増加和仲裁程序的拖延,并最终转化为当事人的仲裁成本,这将使得仲
6、裁相对于诉讼而言的优势大大减少。此外,近年来,一些法庭之友常常被批评未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而只是单纯重复东道国的观点。不仅如此,一些来自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常常不能全面反映作为争议方的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社会问题,而被发展中国家国民称为“不请自来的介入者。不仅如此,鉴于法庭之友往往与东道国的立场一致,不少投资者亦担忧仲裁庭可能迫于政治压力接受法庭么友的观点从而支持东道国的主张,使得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重回政治化的老路。………一、法庭之友意见书接受条件在国际投资领域的演进(一)第一阶段:成文规则空缺时期在此阶段,各仲裁庭通过行使自由栽量权,在投资
7、仲裁程序中创设了法庭之友参与的相关规则。就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接受条件而言,不同仲裁庭的实践主要形成了两种检验模式。其中,第一种模式是Me化anex公司诉美国案?(以下简称"Me化anex案")仲裁庭在其裁决中确立的,而另一种模式则为Suez等公司提起的两起投资仲裁所采纳。两种在内容上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着一定差异。第一种模式是由Me化anex案仲裁庭在其裁决中确立的,这种模式为其后的美国联合邮包服务公司诉加拿大案(以下简称"UPS案’’)所采纳。在此种模式之下,仲裁庭在决定是否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时,主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即法庭之友意见书对解
8、决实体争议的帮助、争议中的公共利益及法庭之友意见书对当事方公平待遏的影响。在此种模式下,仲裁庭并不考察申请人与仲裁争议的联系。确立此种检验模式的Met三anex案是允许第三方主体作为法庭之友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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