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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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区公积金调整方案人事行政科贺桂香2011-05-24一、调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从2011年7月1日起都将在《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与之相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背景资料1背景资料2苏州市人民政府应对《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5月28日颁布苏州市人民政府令,苏州市人民政府令内容如下:《关于调整苏州

2、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同意,并予以发布。新发布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1、缴费入账规定2、保险账户设置3、养老关系处理主要方面园区规定国家规定单位缴费入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入个人账户为主,统筹部分较少五险分开设置五险混合设置(含住房)全国实行统一转移不得提取可提可转园区现行公积金规定与国家规定对比原有公积金制度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过渡住房公积金制度增

3、设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最终并轨调整方向调整原则老人老账老人新账新人新账老办法新办法过渡办法二、调整园区公积金的主要内容1.调整参保类型取消: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A类计划公积金B类计划公积金C类计划参加可选择参加原公积金A类会员原公积金B、C类会员新参保人员甲类综合保障计划(过渡办法)乙类综合保障计划(新办法)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前保障计划类型调整后保障计划类型参保对象2.调整入账方式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统

4、筹账户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3.调整账户设置五个险种分别设置分别建账4.调整缴费比例阶段缴费比例(%)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缴费总额单位个人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医疗养老住房特殊补充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个人补充A类计划44.222.22222362.51.50.2甲类计划47(31+16)28 (20+8)19 (11+8)326161411211住房比例为16%,单位和个人各按8%,同时实行浮动缴费,浮动比例最高为8%,单位和个人对等缴纳,比例为16%-24%阶段缴费比例(%)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缴费总额单位

5、个人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医疗养老特别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B类计划36.218.2182.5111642.50.2C类计划28.214.214–814420.2乙类计划31201138–151211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应另行参加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各按8%(共计16%),同时实行浮动缴费,浮动比例最高为8%,单位和个人对等缴纳,比例为16%-24%。5.调整购房范围6.调整养老关系处理方式统一养老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人员回乡务农新政前:养老个人账户存量部分仍按原规定比例“可提可转”新政后:养老个人账户增量

6、部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只转不提”园区内苏州大市范围内三、园区公积金实施办法细则解读1.新老账户管理模式老人老账老办法老人新账过渡办法新人新账新办法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对于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人员回乡务农其个人账户部分仍按原规定比例“可提可转”。原公积金会员(参加甲类计划的员工)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新账户中计入个人账户的养老部分“只转不提”;购房摊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新参保员工(含原公积金B、C类会员)的新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乙类社会保险(公积金)计划,也可参加住房公积

7、金制度。2.保障待遇甲类综合保障计划①个人缴费比例与苏州市区保持一致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按规定提取住房账户的全部金额;已动用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摊还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还可选择按《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乙类综合保障计划①个人缴费比例与苏州市区保持一致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房源

8、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按规定提取住房账户的全部金额;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社保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存量提取仍按新政实施前的社保转移计算办法办理老账户非苏州市户籍的回乡务农人员仍按原规定可转可提(选择转移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选择一次性提取的,提取比例不变,原公积金(社保)缴费年限清零)社保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存量提取按国家和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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