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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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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投保人在签下223万保单后死去保险公司放弃权利依法担责 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文本的有关“告知事项”中,投保人黄某和保险人人寿佛山分公司均未填写“是”与“否”,这就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新闻提示 这是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从事保险业务代理数月后离职,在连续购买了223.8万元的人身保险后不久,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保险受益人向人寿佛山分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于是受益人将人寿佛山分公司推上了法庭被告席。 遭遇车祸意外死亡 2005年7月7日
2、凌晨1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黄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据妻子何某陈述:6日晚11时许,黄某去找朋友聊天,独自一人走出家门。7日凌晨1时,黄某被人发现倒毙于离家两公里的105国道上,交警部门于当天抓获了驾车从黄某身上开过的肇事司机吴某。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经过鉴定认为,黄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但法医鉴定报告同时指出,吴某驾驶的轿车与黄某发生碰撞之前,黄某就已受到致命伤害而倒地,处于濒临死亡或已经死亡状态。据此,交警部门认为,吴某车辆的碰撞并没有加重对黄某的损害,吴某与黄某的死亡无关。7 那
3、么,黄某到底是被谁撞死的呢?交警部门经多方调查,一直无法查清这起交通事故的事实,黄某之死成了不解之谜。 生前买下巨额保单 就在黄某死亡前4个月,即当年的3月6日,黄某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下称人寿佛山分公司),投保“祥和定期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两份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黄某,受益人均为妻子何某。在投保单的有关项目中,黄某填写的是:工作单位是“伦教建筑水电安装队”,职业是“负责人”,职业代码是“070121”,平均年收入为5万。 对于
4、投保单第三项告知事项中的第十一款即“A.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参加的其他人身保险?如有,请告知承保公司、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单生效时间;B.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请人身保险而被延期、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C.过去有无向保险公司索赔”。在“祥和定期保险”的投保单中,三项中均填写了“否”;而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投保单中,投保人黄某和人寿佛山分公司双方均没有在上面的问答表的空格中填上“是”或者“否”。 黄某生前除在人寿保险保险人寿佛山分公司买下两份总额为50万元的保险外,还在当年2月、
5、3月间分别向太平洋人寿佛山分公司购买3份“安康如意卡保险”(保险金额28.8万元)、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5份“如意卡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向天安保险公司购买“愉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份(保险金额100万元)、向新华保险公司购买“多保通吉祥卡”3份(保险金额30万元)。上述保险累计保险金额173.8万元。 此前,黄某与妻子何某都曾在泰康人寿佛山分公司作过兼职的保险业务代理工作。 索赔被拒提起诉讼7 2005年8月27日,何某向人寿佛山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人寿佛山分公司以投保人黄某故意
6、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等为由拒绝赔付。同年8月30日,人寿佛山分公司曾向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控告何某涉嫌保险诈骗罪,11月15日,顺德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何某认为,人寿佛山分公司的拒赔是没有道理的,遂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公断条分缕析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生前曾从事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兼职个人寿险业务代理工作,该院有理由相信黄某比一般的投保人对于保险的告知义务有更
7、全面和清晰的认识。黄某在2005年2月、3月间的短期之内,连续密集投保,特别是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均为低保费、高赔付的险种,数量众多的重复投保总额达223.8万元,相对于投保人黄某年收入5万元而言,亦为巨额,使投保人在客观上潜在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对于该问题的不如实告知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人身风险的评估,并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因此,该院认定投保人黄某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投保“祥和定期保险”险种时,黄某对于人寿佛山分公司提出的关于“是否重复投保”的询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人寿佛山分公司作为保险
8、人有权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解除黄某与其签订的“祥和定期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7 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时,黄某对于投保单第三部分告知事项第十一款“是否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等三项事项的询问未作回答,被告人寿佛山分公司明知存在上述情形,既不向投保人进行说明,也不要求投保人回答该询问,而与投保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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