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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2005年12月13日 国税函[2005]117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加工工艺过程看,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目前海关归类不变的前提下,可用扩展码的办法解决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即将海关商品码04089100“干的其他去壳禽蛋”扩展为040
2、891001“干的其他去壳禽蛋”,征税率13%,退税率5%;040891002“蛋粉(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征税率17%,退税率13%。 请各地税务机关登录总局进出口税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载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安装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2005年12月20日 国税函[2005]1211号-1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3、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下半年以来,含金成份(包括黄金、铂金)产品出口异常增长。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等文件,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并部署出口含金成份产品较多的地区对此予以调查。为进一步加强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成份
4、产品,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或退税手续。对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在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认真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的基础上,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要继续予以调查落实。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对2005年5月1日后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手续。 二、各
5、地今后应加强对本地区出口增长异常产品的退(免)税宏观监控工作,主动评估、分析其出口态势及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影响,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骗税及其他涉税案件的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05年12月23日 财税[2005]184号-1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
6、、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一。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附表二。 特此通知。附表: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略) 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
7、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 财税[200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
8、准。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4-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2006年1月4日 国税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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